书城经济政府经济管理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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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社会保障概述(5)

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仍以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为主。2005年,农村定期救济支出26.8亿元,占民政事业费支出的4.1%,比上年增长84.8%;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25.1亿元,占民政事业费支出的3.8%,比2004年增长54.9%;社会福利支出24.5亿元,占民政事业费支出的3.7%;农村医疗救助支出和城市医疗救助支出分别为5.7亿元和3.2亿元,分别占到民政事业费支出的0.9%和0.5%。另外,2005年全国共有1534个县(市、区)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比2004年增加328个县(市、区)。有776.5万村民、384.5万户家庭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分别比2004年同期增长59.1%和63.0%。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家庭中,五保户46.5万户,占12.1%,比2004年增加25.3%,五保供养制度日趋规范;困难户237.1万户,占享受低保户的61.7%;其他100.9万户,占享受低保户的26.2%。对没有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实施农村特困户求助创度,2005年农村共定期救济困难群众1024.3万人、612.2万户,比2004年同期有大幅度提高。其中:五保户260.7万户,占定期救济户的42.6%;其他人员134.9万户,占定期救济户的22%。从这些数据来看,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但是,与城市相比,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

主要是基本的养老、医疗保障覆盖面小,保障体系不健全,同时,资金投入与实际需要存在很大差距。

社会保障制度于国于民意义重大,是社会进步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尤应引起重视,使其得到应有的发展。

然而,中国社会保障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明显滞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条约已经存在巨大差距。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发展历程看,不可否认经济发展水平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中的基础作用,但又非完全取决于经济发展。从162个国家和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看,其中70个国家和地区保障对象包括全部农村人口或农民。其中,有相当数量是与中国发展水平相当的非社会主义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有研究表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并没有统一的经济条件要求,更没有统一的模式。也就是说,发达国家的经济条件及其“高福利”,并非社会保障制度的准则。实际上,只要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每个国家和地区均可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造成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滞后的原因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从历史原因看,建国初期,国家将发展的重心放在城市,一方面借助户籍制度、粮油供应制度和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来维系城乡二元结构;另一方面实行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政策。以单纯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形成较为发达的城市和欠发达的乡村并存、现代工业与传统农业并有的局面,同时也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均衡。

从现实原因看,一是国家能力不足。目前,我国总体上还非常落后,如果建立包括全民在内的高水平社会保障制度,则国家财力必将难以为继。二是农民个人能力不足。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农民两方面能力不足:一方面支付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接受能力不足。

从国家意志来看,虽然党和国家已将“三农”问题摆在了突出位置上,但从上而下,在解决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问题上,还需要进一步坚定信心。依据张启良、曾纪发等人的估算,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各级政府财政大致需要投入资金124.5亿元,占2005年全国财政支出33708亿元的3%,相当于2005年GDP的0.55%,相当于2005年在全国城市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3649亿元的27.4%,财政投入并不大,但却能使占全国人口60%左右的群体因此广受其益。

目前,我国的综合国力已有了大幅度提高,发展农村社会保障的经济条件已基本成熟,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必须得到重视。

三、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情况

(一)发达国家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1.德国。一般认为,1886年5月《关于农业企业中被雇佣人员工伤事故保险帝国法》的公布和生效,是德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开端。但该法针对的对象是农业从业雇员,而非农场主,因为考虑到独立从业的农场主在退出农业经营时,可以从继承人那里获得一定数额的现金和实物补偿,因此没有必要为他们设立法定社会保障。

由于没有适宜的老年保险,老年农场主及其家属从农业企业移交协议中获得的现金补偿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这导致他们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还不得不为维持生计而继续耕作,耕地的代际转移面临停滞。与此同时,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加剧了农业领域的竞争,德国的农业经营生产受到了南欧农业大国的冲击。德国经济的全面恢复和快速发展为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应得到了完善。1957年农民老年援助制度应运而生,德国朝着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为了保证农民全面、平等地分享繁荣,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农业社会改革法》将农民老年援助制度发展为有收入补充功能的真正的部分养老保险。当然,无论农民老年援助还是农民养老保障,都是旨在谋求农业结构优化的政策目标。例如,提供老年养老金的依据始终是农业企业主把他的企业转让给他的继承人。

考虑到所有受保人缴纳相同的保险费对于收入少的农民是一种经济苛求,德国农民养老保障是唯一在一定条件下向受保险人提供保险费津贴的社会保险。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所需资金通过保险费和联邦资金筹措,而且农业养老保障实行统一保险费的原则,企业规模不予考虑。联邦资金在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中占绝大部分:1996年农民养老保障总支出为60亿马克,保险费收人为18亿马克,联邦通过提供津贴弥补了42亿马克。

德国农民医疗保险制度于1972年建立。该制度提供了一项社会保障,同时降低了农业企业经济风险。农民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农民、共同劳动超过15年的家庭成员和终老财产者。在资金筹措方面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的原则也适用于农民医疗保险。但是确定农民收入非常困难,医疗保险机构只能依据所谓的“收入替代标准”加以确定。为了减轻农民家庭的负担,联邦政府为农民医疗保险提供援助,1996年联邦援助金额20.5亿马克。

2.日本。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医疗保险。1938年针对农民和个体工商业者首次推出《国民健康保险法》,标志着农村居民的公共医疗保险正式起步。到1944年,几乎全国所有的市町村都实施了国民健康保险。但这一时期日本农村社会保障仅限于以公共医疗保险为主的国民健康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尚未实施。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经济实力得到恢复,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日本制定了新《国民健康保险法》(1956年)和《国民养老保险法》

(1959年),两项法律适用于全体劳动者,规定自1961年4月在全国所有市町村实施。由此,日本以农村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为支柱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进入了“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的时代。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包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内的日本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得到完善。到20世纪末,日本已经建立起了覆盖全体农村居民,包含社会保险(包括医疗、养老、护理保险)、公共援助(如生活保护)、社会福祉(如老人保健、儿童津贴)等,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发展中国家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印度

印度是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其社会福利制度属于非系统型,水平也比较低。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主要有:

(1)公共医疗保健制度。政府公立医院分为村卫生室、镇医疗服务中心、区(县)医院和国家医院4个层次,由国家财政预算提供全部经费。公民在公立医院看病,医疗费全免,药费个人负担20%。但由于国家财力不足及医疗体制效率低下,公立医院的医生和医疗设备普遍匮乏,且管理不善、服务质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