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边际消费倾向、资本边际效率和灵活偏好等因素的影响,社会对产品的有效需求常常不足,现实的国民收入总是低于潜在的、充分就业时的水平,生产过剩和失业是经济生活中的常态。而应对经济危机的最好办法就是政府干预经济,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提高社会总需求。凯恩斯主张政府直接举办公共工程,扩大社会保障支出,提高边际消费倾向,促进充分就业。这为政府干预经济,承担更多的社会保障责任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在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期间,美国经济受到沉重打击,第一次出现了严重的通货紧缩,消费价格指数下降近25%,企业投资下降5%,工业生产下降47%,国民生产总值下降约30%,货币供应年均递减10%,大批工厂、银行倒闭,失业人数猛增,国民收入锐减。
时任美国总统的罗斯福针对当时形势,实施了著名的“罗斯福新政”,其核心就是政府积极干预经济,扩大财政支出,实行赤字财政,以提高有效需求,促进充分就业,刺激经济复兴。新政的一项主要措施,就是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社会保险。1935年8月,美国国会通过《社会保障法》,对65岁以上的老人提供养老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负担50%,同时,政府还向社会提供失业保险、残疾保险和遗属抚恤金。根据这一法律,联邦政府设立了社会保障署,主管社会保障事务。美国虽然比欧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保障政策晚得多,但却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社会保障法》的国家,社会保障的概念也从此被广泛运用。
(五)社会保障制度的福利型发展
福利经济学是20世纪20年代初创建的一门经济学,其创始人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庇古从社会福利的角度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进行了评价,并从私人活动与政府再分配功能的角度研究了如何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问题。福利经济理论强调政府干预,主张政府要为国民带来福利,应采取征收遗产税、高额财产税和累进所得税等办法,从高收入阶层征集足够的资金,通过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渠道,支付给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社会成员,从而实现社会成员收入的公平化。继庇古之后,福利经济学在20世纪30年代又有许多重大的发展,即新福利经济学的产生。
新福利经济学理论提出社会三大目标:最大的选择自由、最大的满足程度和最公平的收入分配。
1941年,英国成立以经济学家贝弗里奇为主席的社会保障服务委员会,着手制定战后社会保障计划。第二年该委员会发表了题为《社会保险和有关服务》的报告,这就是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亦称作《贝弗里奇计划》)。这个报告继承了新历史学派理论有关福利国家的思想,从英国现实出发,指出贫困、疾病、愚昧、肮脏和懒惰是影响英国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五大障碍。为此,政府要统一管理社会保障工作,通过社会保障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报告设计了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提出国家将为每个公民提供七个方面的社会保障:儿童补助、养老金、残疾补助、丧葬补贴、丧失生活来源补助、妇女福利和失业救济。《贝弗里奇报告》指出,社会保障应遵循以下4项基本原则:一是普遍性原则(又称全民保障原则),即社会保障应该满足全体居民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二是保障基本生活原则,即社会保障只能确保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三是统一原则,即社会保障的缴费标准、待遇支付和行政管理必须统一;四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即享受社会保障必须以劳动和缴纳保险费为条件。这些原则的提出和实施使社会保障理论更加丰富和趋于成熟。在《贝弗里奇报告》的基础上,英国制定了《国民保险法》、《国民卫生保健服务法》、《家庭津贴法》和《国民救济法》等一系列法律。1948年,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英国第一个建成了福利国家。贝弗里奇也以此获得了“福利国家之父”的称号。
贝弗里奇报告和英国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影响到了整个欧洲。瑞典、芬兰、挪威、法国、意大利等国也纷纷效仿英国,致力于建设福利国家。其中,瑞典由于对公民实行全民性的普遍保障和广泛优厚的公共津贴,而被称为“福利国家的橱窗”。在这一时期,社会保障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保障项目从单项保障向综合保障转变,形成了一套相互联系、共同保障的社会安全网;保障对象不断扩大,由特定阶层和行业劳动者的保障向国民保障过渡,逐步形成高福利的全社会保障;为促使低收入劳动者参加保险,各国纷纷实行强制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保障津贴与工资水平挂钩的制度。可见,福利经济学理论对西方福利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分配关系的变化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六)当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20世纪50、60年代,世界经济的高速增长推动着社会保障急剧扩张,但在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导致整个世界经济发展停滞不前的时候,福利国家的弊端就开始暴露出来了:社会保障支出过于庞大,企业人工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下降,财政负担沉重。过高的福利待遇,使劳动力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大为削弱,也使国民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制约。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对福利国家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并为解决西方社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严重危机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认为,政府只应向社会上无自助能力的群体提供社会保障,而其他群体则应通过市场渠道或依靠家庭来满足自身的保障需要,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培养自我保障意识,家庭也要对其成员承担责任。当前的福利制度使人们养成了依赖政府的习惯,削弱了家庭保障功能,降低了个人的工作积极性,而政府管理社会保障,更会抑制私人慈善事业的发展,阻碍储蓄和技术革新,影响经济的发展。只有运用市场的力量,通过商业保险等私营计划来分担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才有可能最终解决发达国家所面临的社会保障财务危机。
新自由主义的社会保障理论针对福利国家的弊端,强调个人、家庭责任和市场功能,为西方国家进行社会保障政策调整提供了理论依据。在第一次石油危机后,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削减社会保障财政支出,降低待遇和给付标准,严格给付条件,建立责任共担机制,增加个人自负费用,提高缴费(税)标准。
在西方福利国家大幅度削减政府开支,进行社会保障政策调整的同时,以新加坡和智利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积极地进行了探索。1955年,新加坡建立以个人账户为核心的中央公积金制度。1980年,智利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个人储蓄积累为基础,由政府授权的私营金融公司管理和运营养老保险基金。2000年12月,香港开始实施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三、当今世界主要的社会保障模式@。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就整个西方国家来讲,其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大体分为三种模式:福利型、保险型和强制储蓄型。
但目前这三种模式的发展呈现出融合的趋势。
(一)福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
福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英国、瑞典为代表,多见于北欧和西欧国家,其基本特征是:全民保障;保障范围由生到死,几乎无所不包;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一般性税收;实行广泛而优厚的公共津贴制度,津贴与个人收入及缴费之间缺乏联系;财政负担沉重。
英国在1946年就初步形成了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1948年就宣布建成了福利国家。1965年和1975年又对其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补充修改,从而形成了现在的基本框架。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四个部分:(1)国民保险,即由国民保险计划提供各种保障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家庭收入补助。享受的前提是事先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2)国民医疗保健服务,即凡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劳动者(包括全体英国公民和在英国居住1年以上的外籍人),包括其供养亲属在内都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免费医疗待遇。(3)社会救济,主要救助收入不足以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16岁以上居民、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低收入雇员、领取保险津贴期限已满但仍未重新就业者及津贴收入不能满足最低生活需要者和不受国民保险计划保护的穷人。(4)社会福利,它包括两个层次:其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组织对有特殊困难的人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服务,其二是向全体公民提供的各种公共设施和津贴补助。
(二)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美国和日本等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保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保障费用由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分担,以个人和企业缴费为主;以保证基本生活水平为原则;待遇给付标准与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和缴费相联系;强调公平与效率兼顾。
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照顾和社会福利四大部分。其中社会保险是核心部分,几乎覆盖了全体公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构成了德国社会保险的四大支柱;社会救济主要针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社会照顾的对象主要是因意外突发事件而受到困扰的人;社会福利的对象则是全体公民。
(三)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
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以新加坡和智利为代表。其基本特征是:建立个人账户,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全部计人雇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投入资本市场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雇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完全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依据基金管理运营方式的不同,可将强制储蓄模式进一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以新加坡为代表,其核心是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政府集中管理和运营资金;一种是以智利为代表,其核心是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私营基金管理公司竞争运营。
(第二节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
就社会保障制度的渊源而言,我国这方面的历史比较久远。在西周时期,政府便开始承担救灾济贫的责任,并且延续下来。然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却比西方发达国家晚,甚至比一些发展中国家还晚。
回顾中国社会保障发展的历史,在20世纪20年代以前,官方虽然将救灾济贫作为“仁政”来实施,但只是充当着维护封建帝王“家天下”统治秩序的一种应急手段。与西方国家的巨大差异在于,中国一直由国库负担救灾济贫开支并由官方负责组织救灾济贫事务,却又未出现类似于英国《济贫法》式的立法;民间的慈善事业虽然早已出现,亦未获得真正的发展,而教会在这方面的影响力更是微乎其微。
这些现象显然与中国传统的集权统治与人治方式有密切的联系。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当时的政府虽然承担着救灾济贫责任,但实际上不过是旧式济贫法式的延续,与工业化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未形成。因此,在建国以前,我国并没有真正形成过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新中国诞生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政府对社会保障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首先是从建立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开始,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军人抚恤等待遇的法规。接着于1951年制定和实施了影响极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建立了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这套制度经过扩展,最终几乎覆盖了全体城镇居民。与此同时,救灾救济制度、国家福利计划纷纷得到确立,城镇居民能够享受到全面的社会保障。
在农村,则是集体分配中包括着福利分配的份额,同时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和乡村“五保户”制度。此后,尽管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一些波折,并在很大程度上退化为一种企业保障制度,但这套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并由国家保障制、单位(或企业)保障制和乡村集体保障制组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保持了相对稳定和完整性,对我国社会的稳定起到了巨大的维系作用。这种制度的特点在于,以国家为直接责任主体,以就业保障为核心,劳动分配与福利分配相结合,并按照城镇与乡村二元化方式进行设计和实施,覆盖了全部社会成员。
总的来说,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当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基本上实行“单位保险”的制度模式,职工个人基本不用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二是缺乏社会保障资金积累机制。
二、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社会保障制度为当时经济社会形势之需要也得到了重视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