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或周转税、一般营业税、销售税、货物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作为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筹集方式,其税额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最大,并对社会经济生活起主要调节作用。而所得税、财产税等作为辅助税起到弥补商品税功能欠缺的作用。
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突出优点是:第一,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增值税或周转税都是多阶段课征的。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课征,从整体税负看,就是对商品或劳务的最终销售额课征,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随着经济发展、销售额增加,增值税收入也会增长。一般营业税或周转税是对各阶段、各环节的流转额全值征收,只要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额实现,而不管是否盈利,就会征收到相应的税收。商品税因是转嫁税,征收阻力小,可以有效地防止减免税,因此可及时筹集到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第二,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
商品税是转嫁税,但税负转嫁要真正实现,商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据市场需要生产高质量的商品,也就是说只有其产品被人们购买,税负才能转嫁出去。因此商品课税对商品经营者具有一种激励机制,可促使其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从而刺激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第三,商品税稽征容易,管理简单,征收成本低。在建立规范化增值税制度下,增值税的计算采用扣税法,即凭借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较为简便,而且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会形成纳税人之间互相监督,便于管理。而全值商品税因无需任何费用扣除,计征更为容易。
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不利于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商品税是累退税,即随着纳税人收入的增加,税额占其收入比重是下降的。
规范化的增值税要求税率档次要少,如果采取单一税率,对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同等征税,会使负税能力强的人少纳税,而负税能力弱的人多纳税。而全值流转税因以流转额全值为计税依据,同纳税人的实际负税能力也相脱节。商品税税种中,只有对选择性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贯彻公平原则。通过对不同类别消费品,即一般消费品和奢侈品设置高低不同的差别税率可达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但这种作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体现在比例税率的使用、税负转嫁的不确定性使得奢侈品的税负并不一定转嫁到高收入者身上等等。因此,必须辅之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遗产赠与税等税种,来降低这一税制结构类型的不公平性。
2.税收棋式选择的发展趋势。世界上每个国家都是根据自己的国情,即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财政需要选择合适的税制结构。很难找到税制结构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可分为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和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分析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能够看出大致的趋势和总体格局。世界银行把税收分为所得税、社会保障捐助(即社会保障税)、国内货物和劳务税、国际贸易和交易税、其他税。而把国家按年人均GNP水平划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即人均GNP在8956美元及以上(1994年数据,下同)的为高收入国家,即发达的市场经济工业国。人均GNP在8956美元以下的为发展中国家,其中,人均GNP在2896~8955美元之间的为上中等收入国家;人均GNP在726~2895美元之间的为下中等收入国家;人均GNP在725美元及其以下的为低收入国家。
从各国税收实践看,所得税(包括社会保障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随人均GNP的提高而上升,商品课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随人均GNP的提高而下降。除法国、奥地利、冰岛、葡萄牙、挪威等少数几个国家外,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因为,发达国家的人均收入水平高,扩大个人所得税的潜力大,政府为刺激投资和促进经济增长,往往对公司所得税给予优惠,使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大于公司所得税。广大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的提高,也正在向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迈进。
三、中国现行税制
(一)中国现行税制简介
1994年中国对原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初步形成了现在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相互配合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复合税制体系。按照课税对象划分,中国现行税收体系有五大类。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和车辆购置税。
(1)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基本税率是17%,对粮食、食油、自来水、图书、饲料等实行13%的低税率,应纳税额是进项税与销项税的差额;对年应征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下的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6%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年应征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流通企业纳税人,按照4%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征多少退多少。过去我国的出口退税率为15%左右,但从2003年开始,我国对出口退税进行改革,总的目标是根据出口政策降低退税率,自2004年1月旧起实行,按现行出口结构,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将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
(2)消费税。消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除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外,其他应税消费品均在生产或进口环节缴纳。我国目前还对烟、酒(含酒精)、化妆品、贵重金属、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小汽车和摩托车等11类产品征收消费税。
(3)营业税。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或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现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9个税目。营业税按照行业实行差别税率,主要有3%、5%、8%和20%等4档税率。
(4)关税。是我国海关根据税则和税法对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税。截至2004年底,根据我国的人世承诺,中国关税总水平已由1992年的42.7%降到10.4%。其中,工业产品的平均关税2004年降至8.9%;农产品的平均关税降至15%,并取消了对大麦、大豆、油菜籽、花生油、葵花子的进口配额。自人世以来,中国对进口水果实施优惠关税,其中橙、柑和柠檬的进口关税由此前的28.4%降至11%。在信息技术产品方面,根据《信息技术协定》,在2005年前将协定下产品的关税全部降至零。
(5)车辆购置税。此税从2001年1月旧开征,具体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车,税率统一为10%。开征当年就完成265.82亿元,占各项税收总额的17.4%。
2.收益税类。包括企业(含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农(牧)业税(该税已经从2006年起取消)等。
现行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是33%。但对年应纳税额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按18%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额在3万~10万元之间的企业,按27%征收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的应纳税起征点从2006年开始已经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即超出部分适用于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使用20%的比例税率。
3.资源税类。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者征收的一种税。
目前共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实行定额税率,从量征收。
4.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牌照税、船舶吨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5.行为税类。包括屠宰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征税的选择性、时效性和因时因地制宜性较强,是行为税的主要特点。行为税类大多属于地方税(如屠宰税、筵席税等),有的仅对内资企业征收(如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如果按照征收管理制度划分,中国现行税收体制可以分为工商税、农业税和关税三大类;按税收的支配和管理权限,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类,中央税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税主要有国内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
(二)中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1.税种功能结构不健全。从我国现有的税种看,筹集财政收入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能够体现出调控功能的税种主要包括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但现行税种中缺少对社会能够体现稳定作用的税种,如社会保障税。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费不是一种税,它的征收面小(如不包括农村),对社会的稳定作用十分有限。
2.现行税制结构失衡。流转税和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但流转税比重偏高,所得税比重过小(2001年为21%),主体税种结构失衡,这既不利于主体税种的互相配合,更不利于发挥所得税的调控作用。就流转税本身结构而言,消费税比重过小,增值税比重过大。
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较窄,且征收环节单一,不但调节消费的功能较弱,而且组织收入也明显不足。
3.税收制度不规范。如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已征税款,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内资外资税制不统一,外资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造成内外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个人所得税也不能准确体现公平原则;税制老化严重,税负标准相对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等因素有明显的累退性。
4.税法不健全。在我国24个税种中,经全国人大立法的只有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农业税从2006年起取消),其余税种都处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管辖之下。从税收管理和税收权限划分的立法上看,目前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而没有税收基本法和税收管理体制方面的立法。
(三)中国税制改革
1.税制改革的进程。从1978年到1991年,我国的税制改革从建立涉外税收制度人手,进而推行了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1994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这次税制改革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基本原则,全面改革了流转税制度,实行了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度;改革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实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统一;对资源税和某些特别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作了大幅度的调整。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清理税收减免,严格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流失的措施。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于财税改革做出如下描述:
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从2004年拉开序幕。
2.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围绕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政府分配方式、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目标,在保持税收收入稳定较快增长的前提下,适应经济形势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积极稳妥地分步对现行税制进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改革。
3.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要点。
(1)完善增值税制度。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投资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金。
(2)完善消费税,对税目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将普通消费品逐步从税目中剔除,将一些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
(3)统一企业税收制度,包括统一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税前成本和费用扣除标准、税率、优惠政策等多方面的内容。
(4)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的确定应当更加合理,税率也需要适当调整。
(5)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6)完善地方税制度,结合税费改革对现有税种进行改革,并开征和停征一些税种。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7)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的税率(2006年已经完全取消了农业税),并向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倾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城乡税制。
(8)进一步完善财产税体系。将目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成统一规范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从城镇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以扩大税基;将目前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统一规范的车船税,进一步规范车船使用税的税目设置,适当提高税额幅度。
(9)改革股票交易印花税,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证券交易所得税,开征社会保障税和环境保护税,也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点。现行的股票交易印花税课税面窄,导致税收流失严重和不公平竞争,它只对二级市场上的个人交易的股票征税,而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不征税,使一级市场交易和场外交易的税收约束缺失。另外,股票交易手续费过高,税费比例失调;只对红利和股息征税而不对证券交易中扣除资本成本所得征税,不利于鼓励长期投资,助长了短线炒作投机行为。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征缴制度存在范围窄、覆盖面小、统筹层次低、保障功能差、收缴率低等问题,根据国际惯例,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分别负担,我国的社会保障税也应分别由个人和企业(单位)分担。我国迄今没有环保税,应适时开征环保税,以利于我国日益恶化的自然环境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