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政府管理与改革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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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中国政府管理与改革五十年(9)

依照“中国宪法”的规定,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中国的地方政府按行政区划设置,现有两级制(直辖市一市区)、三级制(直辖市一县一乡、省一地级市(县、县级市)一市区(乡))、四级制(省一地级市一县一乡)政府机构,体现了多层级的特点。

(七)中国地方政府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其在地方设立的各级组织,对各级地方政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二、中国地方政府制度的改革

(一)中国地方政府制度的演变和改革

建国以来,中国的地方政府制度伴随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艰难发展,走过了曲折的历程。

1.建国初期,全国划分为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六大行政区。大行政区行政机构设置在华北和东北的是1948年成立的人民政府,其余四大区是建国以后设置的军政委员会。大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是各该区所辖省(市)高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并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政府工作的代表机关,行使领导所属各省、市、县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在其职权范围内颁发决议、命令,并审查其执行,以及批准任命重要行政人员等职权,并在政法、财政、文教、人民监察等方面设立一系列的机构。邮电、铁路、航空、银行、海关及其他划归中央经营的企业,以及由中央直属的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以及全国性的国营文化企业,均由中央直接领导,并受所在地大行政区政府的指导。1952年4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决议,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设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同年11月15日又通过决议,将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五大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一律改设行政委员会,仅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对辖区各省、市、县进行领导和监督,不再作为一级地方政府。

2.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减少行政层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4年6月19日通过决议,撤销六大行政区委员会建制,同时合并部分省市,将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哈尔滨、长春、武汉、广州、西安、重庆等11个中央直辖市改为直辖市,形成了中国地方行政建制的基本格局。

3.1954年9月20日、21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称“1954年中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首次确定了各级地方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4.1966年开始的“十年动乱”期间,地方政权建设受到严重破坏。各级人民委员会或改组或靠边。1967年1月,上海率先建立起由无产阶级革命派、革命领导干部代表和军队代表参加的“三结合”的革命委员会,代替了原来经选举产生的人民委员会。以后,革命委员会这一不合法的地方政权体制迅速在全国各地推广。

5.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不正常的情况下,把革命委员会这种不合法形式加以确认,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宪法并规定,在地区一级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从而改变了专员公署作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性质。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改革地方政府制度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1)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可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从而恢复了地区(专区)的原有性质。

(2)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从而以宪法形式结束了革命委员会的历史,确认了地方人民政府的地位。

(3)1979年以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分别由该级政府正副职行政首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1979年地方组织法”作了改革,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正职首长也包括进人民政府,其产生不再由国务院或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任命,而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并报国务院或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批准。“1982年地方组织法”,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首长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后报请批准,改为报请备案。“1986年地方组织法”对此再次确认,并增加规定,上述人员的任免,先由本级政府首长提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4)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5)“1979年地方组织法”将“1954年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受上一级政府领导,改为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并且受国务院或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领导或业务指导;“1995年地方组织法”改为上述业务指导或领导“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6)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府。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以原有人民公社的管辖范围为基础,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有条件的集镇可成立镇政府。

(7)试行地市合并和市管县体制。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行政公署的性质和地位重新作了规定,仍作为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在经济发达地区,将省辖中等城市周围的地委、行署与市委、市政府合并,实行市管县体制。经国务院批准,江苏、辽宁两省撤销了全部地区,实行地市合并、由市管县。随后,在其他省和自治区也相继推行。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后,法律上不再使用“行政公署”的名称。

(8)为了扩大地方立法和行政管理权限,国务院于1984年、1988年、1992年和1993年分别批准唐山等13个市、宁波、邯郸和本溪以及苏州和徐州为“较大的市”,使这些市可以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9)为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务分配,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其主要内容是:

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收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收入。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即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10)逐步推进了地方政府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1978年以前,曾对地方政府机构进行过若干次调整,主要内容是压缩膨胀的机构和精简过多的人员,但这些调整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内进行的,没有触及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的核心问题。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对地方政府机构和行政体制进行过三次大的改革:第一次是1982年至1985年的改革,这次改革主要是结合省级领导班子的调整,在精干领导班子、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人民素质方面迈出步伐;第二次是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的县级机构改革试点;第三次是1993年开始的改革,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政府机构和行政体制。指导思想是:依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改革的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经过五年时间的努力,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到1994年初,地方各级政府机构改革基本结束。县以上各级机关的机构改革方案,都已批复并组织实施。各地区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简机构和人员,进行“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达到了预期目标。

(11)逐步完善了垂直管理体制,先后对人民银行系统、税务机构、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海上安全监督、出入境边检系统等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强化了约束机制和抵御了地方干预。

(二)中国地方政府制度改革的展望

中国的地方政府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中国政府按照预定的渐进性改革原则,有序地推进改革进程。根据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国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1)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2)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职能统一、具有权威的宏观调控部门,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宏观调控体系;(3)理顺关系,划分事权,明确分工,协调运转,提高行政效率;(4)改革与完善社会事业管理体制与机构。党的“十五”大把“推进机构改革”作为中国政治体制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指出:“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这个问题亟待解决,必须通盘考虑,组织专门力量,抓紧制定方案,积极推进。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水平;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深入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严格控制机构膨胀,坚决裁减冗员。”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用三年时间完成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构的改革。

按照“纲要”和“十五大”的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改革现行的地方政府机构和行政体制,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现有的地方政府机构和行政体制,是在实施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逐步形成的。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承担了大量的经济职能,地方政府机构中专业经济部门占相当数量。同时,地方政府在行政体系中存在上下隶属,各地方行政机关都是上级政府的下级机关,接受上级政府的指挥、领导(指导),各级政府按“分级管理”原则配置其职能;政府机构依照产品特点设置专业经济部门,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形成中央到地方的“条条”分割。在这种计划体制下,以行政指令实现社会资源分配,使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的微观领域,地方政府的职能特点是:以经济职能为主体,社会管理职能退居其次;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能上,除少数中央专属职能以外,其他职能为各级地方政府所共有,仅在管理权限上有差异。结果,地方政府的职能极其广泛,管了不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务;与此同时,一些本应属地方政府主要职责的事务,却又不受重视,甚至被推给了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设置臃肿,强调上下对口。条条与块块之间经常由于权、责、利不明确或不协调,出现矛盾、冲突,形成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局面。这种行政管理体制已经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的社会环境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所有制结构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实行结构的多元化,各种非公有制成分有所发展;中央下放了许多权力给地方,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自主权有所扩大;财政制度、投资制度、金融制度、外贸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改变了地方政府对经济管理的手段和方式;等等。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市场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社会资源的进一步优化配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等等,都使地方政府的职能已经或将要发生一系列变化:(1)随着市场主体的培育,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尤其是企业经济自主权的落实,产权关系的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地方政府将不再承担具体的经常性的直接经济管理职能。(2)各级地方政府经济监督、控制社会经济行为、规范和管理企业外部行为的职能将继续保留并适度加强。(3)部分经济职能将不再由基层地方政府或下级地方政府承担,而由中央政府或上级地方政府承担,特别是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能。(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管理职能将成为各级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