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自主与和谐:莱布尼茨形而上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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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两大逻辑原则(4)

不过,尽管莱布尼茨认识到了对矛盾原则作这样的说明的不充分性,但他并没有完全清楚地发觉这种不充分性的理由。他不是把矛盾原则看作关于所有真理的一条不够完善的原则,以通过进一步的定义使它完善,而是把它看作是一条独立的、适合某类真理的原则,认为它需要另一条并列原则来补充,这另一原则是另一类真理的标准。如果矛盾原则是知识的唯一原则,凡是没有自相矛盾的东西都是真的,那么,除非能表明一个东西不是自相矛盾的,否则它就是不真的。但是,我们怎样确定什么是或不是自相矛盾的东西呢?在笛卡尔看来,可以通过分析把有疑问的陈述化归为一个或多个自明的命题来确定。换言之,可以通过表明这种陈述最终被包含在一个或多个命题中来确定,而这些命题的谓词明显把包含在它们的主词之中。莱布尼茨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认为有许多陈述不可能令人满意地运用这个标准,它们的真正本性是这样的:分析的过程不可能达到终结,因而我们不能说它实际上是否自相矛盾。就是说,不能使它们是否自相矛盾成为自明的。例如,“我昨天步行了很长一段时间”这个陈述也许是完全真的,但我们决不能通过把它归结为自明的命题而检验它的真值。它不是必然的真而是偶然的真,它的真不是直接以事物的永恒本性为根据的,而是由大量别的真理决定的,其中每一个又需要无限的分析。然而,这些偶然的命题如果是真理,而不是纯粹假的或有问题的陈述,就必定有某种根据或理由。如果不可能为这样的真理找到一种绝对的、永恒的理由,那至少必定有它为什么这样而不是别样的某种令人满意的或充足的理由。这样,莱布尼茨就通过附加一条充足理由原则来给偶然真理提供根据,以补充矛盾原则。

“充足理由”这个词听起来有一种权宜之计之嫌,人们似乎可以说:在找不到一个完全的理由的时候,我们必须满足于一种充足理由。但是在莱布尼茨的哲学中,充足理由原则决非权宜之计,这条原则对于他的体系来说是根本性的。在《单子论》中,他把这条原则定义为“凭着这条原则,我们认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总是不能为我们所知道的”。根据这个定义,充足理由原则甚至可以看作是包含了矛盾原则,因为必然真理的自身一致性本身就是必然真理的充足理由。因此可以说,自身一致性或不自相矛盾是充足理由性的一种标准。不过,矛盾原则在莱布尼茨的体系中还是有一种独立的、在某种意义上优越的地位,因为对于必然真理来说,理由总能被提供,或者能使理由成为明确的;而在偶然真理的情形下,我们经常只能说必定有一种充足理由,而不能完全知道这种理由是什么。实际上,矛盾原则和充足理由原则并列地存在于莱布尼茨的哲学之中,它们各自有其特定功能,不可互相归结,也不可能在它们之上再找到一种包括这两者的更高的综合原则。每个原则都表达了某种必然性,但充足理由原则的必然性在种类上不同于矛盾原则的必然性。矛盾原则的必然性是一种绝对的、使人非相信不可的或形而上学的必然性,它的对立面是不可能的,包含自相矛盾;而充足理由原则的必然性是一种相对的、倾向性的或道德的必然性,它的对立面不是不可能的,不包含自相矛盾。

一般说来,充足理由原则所陈述的是任何存在或发生的东西都必定有一个充足的理由,用莱布尼茨自己的话说,“这条原则就是一个东西要存在,一件事情要发生,一条真理要成立,总需要一个充足理由这样一条原则”。他把一个充足理由定义为“一个事物在其假定之下存在”,并使之与一种“必需的东西”(requisitum)不同的东西,“没有这种假定,一个事物就不会存在”。换言之,充足理由是一个充分条件,而必需的东西是一个必要条件。“充分的”这个形容词表明,莱布尼茨不只是说陈述任何给定事物、事态或事件的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且也是说给它一个充分的解释总是可能的。他经常省掉了形容词“充足的”,而只是说“需要给一个理由的原则”,或者说“没有一个理由就没有东西存在”的原则。然而,当他这样做时,所指的还是“充足理由原则”,决不意味着指某种别的原则。他也把充足理由原则阐述为述说关于真理的某种东西。就是说,没有这样的真命题,即“它的理由不能为具有所有对于完全理解它来说必要的知识的人所发现”。当他使用“给一个命题的真提供一个理由”这个短语时,所意指的就是“给命题的真提供一个先天的证明”。这样,充足理由原则陈述每一真命题都是可证明的。在他看来,充足理由原则的这种含义与前面所说的含义(即“任何存在或发生的东西都必定有一个充足理由”)是一致的。

例如,等腰三角形底角的相等性在莱布尼茨看来有一个充足理由,而这样说是与说等腰三角形的底角是相等的这个真命题能被证明相同的。莱布尼茨还把充足理由原则看作是这样一种断定形式,即没有原因,就没有什么东西会发生,或者说,没有原因,就没有某种东西存在。这里,他似乎是用“原因”作为“充足理由”的同义词。在这种意义上,对“为什么S是P”的问题的正确回 答,总要陈述S是P的原因。显然,“原因”这个词的这种意义比通常所说的“原因”的意义要宽。这种更一般的意义上的“原因”被用来指在时间上先于结果的某种东西。在这种意义上使用“原因”并非不可接受,亚里士多德和经院哲学家也都曾在这种意义上使用这个词。对于莱布尼茨来说,对“为什么”问题的回答都要陈述原因。例如,当某人问“这个三角形为什么在黑板上”时,他可能是要求一个“动力因”(“谁把它置于那里”),也可能是要求一个“目的因”(为什么目的它被置于那里),而一个几何学家可能要寻求三角形的“形式因”。不过,虽然莱布尼茨的这种用法不是错的,但它已经过时了,即使在他那时代,这个词的意义也已经从中世纪的意义变为了近代意义。他自己有时也区别了“原因”和“理由”,例如他说,“没有一个原因或至少没有一个决定的理由,没有什么东西会发生”。而且他也谈到,永恒的东西也许没有原因,但它必定有一个理由。这可以看作是意指尽管在没有什么东西先于它的意义上它没有原因,但解释它或为它的存在提供理由必定是可能的。

三、两大原则与两大原理

以上主要是从比较纯粹的逻辑意义上讨论两大原则及其与真理的关系。从这些讨论可以看出,在莱布尼茨那里,同一性原则和充足理由原则作为推理的两大原则,不仅是人们获得真理的根据,同时也是真理的标准。作为真理的标准,两大原则本身就是从具体的推理真理和具体的事实真理抽象出来的,同时又是普遍适用于两类真理的两条最一般的真理。既然它们是最一般的真理和原则,它们就不仅可以用来说明具体的命题的真理性,而且可以用来说明形而上学命题的真理性;不仅可以作为具体的推理的根据,而且也可以作为确立形而上学原理的根据。莱布尼茨早年主要是从学科领域的角度主张有这两大原则,认为,在形式逻辑、算术、几何中所运用的是同一性原则,而在物理学和机械学中需要充足理由原则。后来,随着对个体实体的形而上学研究的深入,他发现,可以运用同一性和充足理由这两条原则来分别说明个体实体的本质和存在,这样就使这两条原则不仅具有一般的逻辑意义,而且具有形而上学的意义。就同一性原则而言,据Benson Mates的研究,它始终都是莱布尼茨哲学思考的中心。

他在《莱布尼茨哲学:形而上学与语言》(1986)中说:“如果有任何单一论题位于莱布尼茨哲学的心脏的话,那就是同一性的论题。从他的哲学生涯一开始(在他的第一个出版物《个体原则的形而上学争论》中),他就为这个论题思考和写作,而且在这个关节点上他从来都没有改变他的思想。事物是由它们的‘整体存在’而被个体化的:一个事物的每一种性质对于它的同一性来说都是根本性的。他的单子论形而上学主要是从成为一个个体意味着什么这个概念引申出来的。他的整个语言哲学和逻辑都是以他的形而上学为基础的。”至于充足理由原则,莱布尼茨在1671年写的《抽象运动理论》一文中宣称:“这条最高尚的充足理由原则是运动方面合理性的顶点”,而在1716年给克拉克的第5封信中则断定:“我敢说,要是没有这条伟大原则,就不能达到对上帝的存在的证明,也不能为其他许多重要的真理提供理由。”这些事实足以表明,两大原则在他那里决不仅仅具有逻辑的意义,甚至主要不在于逻辑意义,它们还是他建立形而上学的根据,是莱布尼茨通过逻辑研究所确立的形而上学原则。

在莱布尼茨的形而上学著述中,许多论述和对别人观点所提出的批评都是以两大原则为直接依据的。对此我们这里没有必要作详细研究,我们所要讨论的是莱布尼茨的两大逻辑原则与他的两大形而上学原理的关系,或者说,要讨论莱布尼茨是怎样根据他的两大原则来确立他的两大原理的。他的两大形而上学原理是在他1686年的《形而上学谈论》及1686、1687年给阿尔诺的信中明确提出的。在这些著述中,莱布尼茨就是根据两大原则来确立和阐述两大原理的。这里我们不妨以这些著述为线索来讨论他的两大原则与两大原理的关系。

由前两节的分析可以看出,两大原则对于真理的主要意义在于它们给真理的包含概念提供了依据。真理的包含概念是说,每一真的肯定命题,谓词都包含在主词之中,当谓词不是明显地包含在主词之中时,它必定实际上被包含在主词之中。根据同一性原则,一个真的命题必定要么谓词是与主词等同的,要么谓词可以归结为主词。按照莱布尼茨对真理包含概念的理解,无论是谓词与主词等同,还是谓词可以归结为主词,都可以说谓词包含在主词中。而根据充足理由原则,每一真理要成立都必须有一个充足理由,这种充足的理由广义上可以包括主词和谓词明显的同一,同时也可以包括那主词和谓词并非明显同一,而是谓词隐含地或需要无限的过程才能归结为主词。这种归结过程虽然人的理智不能完全认识到,但可以肯定这种归结是可能的。这样,根据充足理由原则,一个真命题即使谓词不是明显地包含在主词中,或通过主词概念的有限分析谓词可归结为主词,谓词实际上也包含在主词之中。在莱布尼茨那里,这两条原则中的同一性原则事实上是断定真命题中作为主词本质属性的谓词包含在主词之中,而充足理由原则事实上是断定真命题中作为主词的偶性的谓词包含在主词之中。正是根据由两大原则所确立的在每一真的肯定命题中谓词明显地或隐含地包含在主词之中这一真理概念,莱布尼茨确立了个体实体包含它所有属性的形而上学基本观点。

他说:“由于这一点被假定,我们就能说具有一个如此完全的概念以致于它足以使我们理解并从中推出那个概念所归属的主词的谓词,是个体实体或完全存在的本性。”需要指出的是,真的谓词是与事物的属性相一致的,“每一真的谓词都在事物的本性中有其基础”。这样,他所说的包含所有谓词的完全概念是个体实体的本性,实际上是说包含所有它自己属性的完全存在是个体实体的本性。他在谈到“充分的概念”和“完全的概念”时就曾说过:“一个充分的概念包括事物所有谓词;例如热的充分概念。一个完全的概念包括一个主词的所有谓词;例如,这种热的完全概念。在个体实体中,它们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