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弘一法师全集之书信(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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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章 一九三二年八月廿一日,温州,致李圆净、丰子恺

圆净、子恺二居士同览:

惠书及另寄之画稿、宣纸等,皆收到。

披阅画集,致为欢喜赞叹。但稍有美中不足之处。率以拙意,条述如下,乞仁等逐条详细阅之,致祷!

△案此画集为通俗之艺术品,应以优美柔和之情调,令阅者生起凄凉悲悯之感想,乃可不失艺术之价值。若纸上充满残酷之气,而标题更用“开棺”、“悬梁”、“示众”等粗暴之文字,则令阅者起厌恶不快之感,似有末可。更就感动人心而论,则优美之作品,似较残酷之作品感人较深。因残酷之作品,仅能令人受一时猛烈之刺激。若优美之作品,则能耐人寻味,如食橄榄然。(此且就曾受新教育者言之。若常人,或专喜残酷之作品。但非是编所被之机。故今不论)。

△依以上所述之意见,朽人将此画集重为编订,共存二十二张。(尚须添画两张,共计二十四张。添画之事,下条详说。)残酷之作品,虽亦选入三四幅。然为数不多,杂人中间,亦无大碍。就全体观之,似较旧编者稍近优美。致排列之次序,李居士旧订者固善。今朽人所排列者,稍有不同。然亦煞费苦心。尽三日之力,排列乃定。于种种方面,皆欲照顾周到。但因画稿不多,难于选定。故排列之次序,犹不无遗憾耳。

△此画稿尚须添画二张。

其一,题曰“忏悔”。画一半身之人(或正面,或偏面,乞详酌之),台掌恭敬,作忏悔状。其衣服宜简略二三笔画之,不必表明其为僧为俗。

其一,题曰“平和之歌”。较以前之画幅,加倍大(即以两页合并为一幅,如下记之图形)。其虚线者,即是画幅之范围。其上方及两旁,画舞台帷幕之形。其中间,画许多之人物,皆作携手跳舞、唱歌欢笑之形状。凡此画集中,所有之男女人类及禽兽虫鱼等,皆须照其本来之相貌,一一以略笔画出。(其禽兽之已死者,亦令其复活。花已折残者,仍令其生长地上,复其美丽之姿。但所有人物之相貌衣饰,皆须与以前所画者毕肖。俾令阅者可以一一回想指出,增加欢喜之兴趣。)朽人所以欲增加此二幅者。因此书,名曰《护生画集》。而集中所收者,大多数为杀生伤生之画,皆属反面之作品,颇有未安。今依朽人排定之次序。其第一页《夫妇》,为正面之作品。以下十九张(惟《农夫与乳母》一幅,不在此类)皆是反面之作品,悉为杀生伤生之画。由微而致显,复由显而致微。以后之三张,即是《平等》及新增加之《忏悔》《平和之歌》,乃是由反面而归于正面之作品。以《平和之歌》一张作为结束,可谓圆满护生之愿矣。

△集中所配之对照文字,固多吻合。但亦有勉强者,则减损绘画之兴味不少。今择其最适宜者用之。此外由朽人为作白话诗,补足之。但此种白话诗,多非出家人之口气,故托名某某道人所撰。并乞仁等于他人之处,亦勿发表此事(勿谓此诗为余所作)。昔藕益大师著《僻邪集》,曾别署缁俗之名,杂人集中。今援此例而为之。

△《夫妇》所配之诗,虽甚合宜。但朽人之意,以为开卷第一幅,须用优美柔和之诗。致残杀等文义,应悉避去。故此诗拟由朽人另作。

△画题有须改写者,记之如下。乞子恺为之改写。

《溺》改为《沉溺》(第二张)

《囚徒之歌》改为《凄音》,原名甚佳,因与末幅《平和之歌》重复,故改之。(第三张)

《诱杀》改为《诱惑》(第四张)

《肉》改为《修罗》(第十一张)

《悬梁》能改题他名,为善。乞酌为之。(第十三张)又《刑场》之名,能改题,更善。否则仍旧亦可。(第十二张)

△朽人新作之白话诗,已成者数首,贴于画旁,乞阅之。(凡未署名者皆是。)

△对照之诗,所占之地位,应较画所占之地位较小,乃能美观。(致大,仅能与画相等)。万不能较画为大。若画小字大,则有喧宾夺主之失,甚不好看。故将来书写诗句之时,皆须依一一之画幅,一一配合适宜。致以后摄影之时,即令书与画同一时,同一距离摄之,俾令朽人所配合大小之格式,无有变动。

△最后之一张画,即《平和之歌》,是以两页合拼为一幅。将来此幅对照之诗,其字数较多,亦是以两页合拼为一幅。诗后并附短跋数语,故此幅之字数较多也。

△画集,附挂号寄上。乞增补改正后,再挂号寄下,并画好之封面,同时寄下。

△将来印刷之时,其书与画之配置高低,及封面纸之颜色与结纽线之颜色,能与封面画之颜色相调和否?皆须乞子恺处处注意。又画后,有排版之长篇戒杀文字,亦须排列适宜。其圈点之大小,与黑色之轻重,皆须一一审定。因吾国排字工人之知识,甚为幼稚,又甚粗心,决不解美观二字也。此事致要,慎勿轻忽。

△此画集如是编定,大致妥善。将来再版之时,似无须增加变动。

△所有删去之十数张,将来择其佳者可以编入二集。兹将删去之画,略评如下:

《诱杀(二)》,此画本可用。但对此种杀法,致为奇妙,他人罕有知者。今若刊布,恐不善之人,以好奇心,学此法杀生。故删去。

《尸林》《示众》《上法场》《开棺》,皆佳。但因此类残酷之作,一卷之内不宜多收,故删去。将来编二集时,或可编入。但画题有宜更改者。

《修罗》,此画甚佳。但因与《肉》重复,故删去。今于《肉》改题为《修罗》,则此幅《修罗》应改为他名。俟编二集时,可以编入。

《炮烙》亦可用。今因集中,有一花瓶一玻璃瓶,与此洋灯罩之形相似。若编入者,稍嫌重复,故删去。

《采花感想》,此画章法未稳。他日改画后,可以选入二集。

《生的扶持》亦可用。因与《夫妇》略似,故删去。

《义务警察》,今人食犬肉者罕闻。此画似可不用。

《杨枝净水》,此画可用。将来编二集时,可以此画置在最后之一幅。

△将来编二集时,拟多用优美柔和之作,及合于画生正面之意者。致残酷之作,依此次之删遗者,酌选三四幅已足,无须再多画也。

△此次画集所选入者,以《母之羽》《倘使羊识字》《我的腿》《农夫与乳母》《残废的美》,为最有意味。《肉》,甚有精彩。

△以上所述之拙见,皆乞仁等详细阅之。画稿增改后,望早日寄下,为盼!

△子恺所画之格子,现在虽未能用。但由朽人保存,以备将来书写他种文字用之,俾不辜负量画一番之心血。致此次书写诗句时,应用之格子,拟由朽人自画。因须斟酌变通,他人不能解也。

△宿疾已愈。惟精神身体,皆未复元。草草书此,诸希鉴察,为祷!

演音上

八月廿一日

此函发出之时,同时已另写一明信片,寄与(狄思威路)李居士,请彼即亲致江湾索阅此函。故仁者收到此函后,无须转寄与李居士。恐途中遗失也。如李居士已往他处,一时不能返沪,而欲急阅此函者,乞挂号寄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