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弘一法师全集之书信(02)
20112900000018

第18章 一九一七年,杭州,致刘质平

质平仁弟:

昨上一函一片,计达览。请补官费之事,不佞再四斟酌,恐难如愿。不佞与夏先生素不与官厅相识,只可推此事于经先生。经先生多忙,能否专为此事往返奔走,亦未可知。即能任劳力谋,成否亦在未可知之数(总而言之,求人甚难)。此中困难情形,可以意料及之也。君之家庭助君学费,大约可致何时?如君学费断绝,困难之时,不佞可以量力助君。但不佞窭人也,必须无意外之变,乃可如愿。因学校薪水领不到时,即无可设法。今将详细之情形述之如下:

不佞现每月人薪水百零五元

出款:

上海家用四十元年节另加

天津家用廿五元年节另加

自己食物十元

自己零用五元

自己应酬费买物添衣费五元

如依是正确计算,严守此数,不再多费,每月可余廿元。

此廿元即可以作君学费用。中国留学生往往学费甚多,但日本学生每月有廿元已可敷用。不买书,买物、交际游览,可以省钱许多。将来不佞之薪水,大约有减无增。但再减去五元,仍无大妨碍(自己用之款内,可以再加节省),如再多减则觉困难矣。

又不佞家无恒产,专恃薪水养家。如患大病不能任职,或由学校辞职,或因时局不能发薪水;倘有此种变故,即无法可设也。以上所述,为不佞个人之情形。

倘以后由不佞助君学费,有下列数条,必须由君承认实行乃可。

一.此款系以我辈之交谊,赠君用之,并非借贷与君。因不佞向不喜与人通借贷也。故此款君受之,将来不必偿还。

二.赠款事只有吾二人知,不可与第三人谈及。家族如追问,可云有人如此而已,万不可提出姓名。

三.赠款期限,以君之家族不给学费时起,致毕业时止。但如有前述之变故,则不能赠款(如减薪水太多,则赠款亦须减少)。

四.君须听从不佞之意见,不可违背。不佞并无他意,但愿君按部就班用功,无太过不及。注重卫生,俾可学成有获,不致半途中止也。君之心高气浮是第一障碍物(自杀之事不可再想),必痛除。

以上所说之情形,望君详细思索,写回信复我。助学费事,不佞不敢向他人言,因他人以诚意待人者少也。即有装面子暂时敷衍者,亦将久而生厌,焉能持久?君之家族尚不能尽力助君,何况外人乎?若不佞近来颇明天理,愿依天理行事,望君勿以常人之情推测不佞可也。此颂,近佳!

李婴

此函阅后焚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