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中卫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媒体、社会公众和企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卫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由领导小组决定或报请中卫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带动全市质量工作整体水平提升;获奖后3年内每年如实填报“中卫市政府质量奖年报表”,交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并报送中卫市“质发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届期,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中卫市政府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者,由中卫市“质发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并保守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一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反馈中卫市“质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