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构建和谐社区: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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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加强社区参与促进社区发展(2)

三、影响居民社区参与的因素分析

1.居民自治组织行政色彩浓厚

社区居委会作为社区开展活动的丰富程度、组织动员能力以及与此相关的居委会工作者的素质和在居民中间的威信与号召力往往成为决定居民社区参与的关键因素。但是,由于社区建没的起始和展开,主要是通过上级行政机关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来推动。而社区工作范围的大部分也主要是区街布置的行政任务。有的社区日常工作事项约有80%以上是完成街道和政府职能部门下派的各种任务:各种统汁、计划生育、人大代表的资格审查与登记、政协委员联络、征兵动员与宣传、“低保户”的申请与调查等。而社区本身在完成这些下派任务时,也被赋予了行政权威,俨然以一级政府组织的面目出现在社区居民面前。社区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角色发生了变异,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居民对社区政治生活的参与。

2.居民构成的异质化程度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社区居民构成的异质化程度越来越高。

社区内各单位之间资产和层次不一;社区居民背景、文化程度、收入等各不相同,这些居民之间缺乏共同的价值观念和兴趣爱好,互不沟通和联系,因此很难将他们聚拢到一起参与社区的活动。

这也就决定了参与社区活动的居民只能是社区居民中的少数。主管社区文化教育的有一位居委会的干部曾说:“每到开展社区文化、体育活动时,参加者多是同一部分人。大多数的机关工作人员、外来人员和单位职工,参与者凤毛麟角。”

3.社区参与条件的限制

参与社区事务需要拥有一定的条件,包括时间、知识、能力以及一定的经济基础。缺乏时间可解释社区的中青年人为何不参与社区活动的情况。整天忙于工作和生活,自然对社区事务的关注和参与减少,因而参加社区活动者多是空闲时间较多的离退休人员、下岗待业人员、放假期间的中小学生。此外,知识和能力也决定了居民社区参与的深度。多数居民一般只参与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文化体育之类的活动,对于社区医疗服务、社区科普宣传、社区事务(社区政治事务)的协商等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议事参政能力的活动,参与者很少。

4.对社区的依赖和利益相关程度

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些事务与自身利益的相关程度。与社区缺乏直接利益关系的居民,很少关注社区事务,也很少参与社区活动。大多数生活在社区内的单位成员,传统的单位意识根深蒂固,由于他们更多地是从单位获取资源、收益、地位、身份、福利等,对所在单位有强烈的依附与归属感,而对所居住社区则缺乏认同与参与的意识。社区政治社会地位低下。此外,就影响居民个体社区参与的行为来说,还有心理因素(诸如对社区事务的关注程度、对社区参与的代价认识、对社区参与的效应意识)、社会地位以及制度、参与的传统、文化等因素。

四、提高社区参与的对策分析

社区建设是一项整合社会资源、重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促进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系统工程,尽管在启动阶段主要是政府推动的结果,但未来的发展方向仍然是参与、自治、共享。因为在一个社区中,只有社区成员自己最了解他们自身的现实需求,也只有通过协商和争取才能平衡各自的利益关系,维护其共同的价值观念和利益追求。毫无疑问,社区成员的积极参与将在未来的社区建设中占据主导地位,成为影响本社区发展方向的决定性因素。

1.通过宣传教育,加强居民对社区的认识和认同由于根深蒂固的单位意识和长期以来居委会行政化色彩,多数居民把社区当成一级行政区组织,“认为跟自己没多大关系,只是在开证明、申请‘低保’、邻里纠纷时才会想到社区。”因此,有必要通过多种途径如黑板报、标语、宣传栏、市民学校等,宣传有关城市社区建设的相关法律、文件,特别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两办23号文件,以及社区内的好人好事、与社区相关的重要消息,使居民感到社区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应是一个守望相助的共同体,以此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

2.以社区自治为核心,构建社区管理机构权力来源的合法性行政化倾向是当前社区建设遭遇的重大挑战,也是阻碍社区参与的重要因素。行政化的后果之一是法律规定的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弱化了,事实上成为政府管理城市基层的一条“腿”,其日常工作主要是部署和组织完成政府下达的各项行政任务,而不是根据实际需求为社区成员提供服务,努力维护社区成员的利益。

从权力来源上说,由于选举流于形式,或直接参与不足,社区居委会的权力实际上仍来源于政府,而不是社区居民的授予,更不用说其他社区成员的认可了。由于财政上的原因,许多城市推行的民选街聘在一定程度上强化而不是削弱了这种权力来源结构。

社区成员与社区居委会之间难以建立充分的互信关系就不足为怪了,缺乏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也在情理之中。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以社区自治为核心,放弃不适当的行政干预,“管”好居民的思维模式,致力于培养居民的自主能力,真正实现还权于民。

同时努力探索驻社区单位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自治的经验和方法。在社区选举中,要尽力排除人为干扰,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步骤进行操作,不能随意改变选举结果,使居民感到投出的选票是有用的;在日常事务中,要建立健全各种决策机构和制度,做到法律落实、制度完善、程序规范,从而在社区成员心目中真正树立起“主人”的意识和信念,不仅能够,而且愿意参与社区建设。

3.加快单位体制改革步伐,使社区居民的利益逐步社区化利益是参与的最重要的驱动力。当社区成员感到社区与其利益息息相关,参与能够有效维护其利益时,自然就会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反之则会出现不参与或假性参与的现象。只有当社区成员的利益能够在社区得到充分的体现和保障时,社区参与才能有牢靠的基础。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单位体制是我国城市管理和社会整合的一种基本方式。单位作为福利共同体,不仅为员工及其家属提供工资、福利和后勤保障等生活服务,而且包揽了政治、教育、行政等社会管理职能,拥有超强的动员和管理社会的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居民与单位的利益关系最为紧密,与社区的利益关系是疏远的。单位的发展也主要依托上级政府、主管单位或国家相应政策,与社区之间的关系及在社区的形象意义不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单位成为独立的法人,其复合职能弱化了,员工与单位的关系及单位与社区的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这在民营性单位表现得比较明显。但在部分国有经济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体制的转轨并不彻底。要实现社区成员利益的完全社区化,必须进一步加快单位体制的改革步伐。一方面要将单位的服务功能特别是政治、福利、保障功能等向社区转移,降低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依存度;另一方面要增强单位的独立性和经营意识,用市场的法则提升单位与社区的关联,使居民除工作之外的其它利益关系都能在社区得到体现,使社区成为关乎单位生存或形象的重要因素之一。

4.明确不同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边界,规范其参与内容,细化其参与程序

由于不同参与主体在社区参与中的地位不同,其权利和义务也不相同。社区居民是社区建设的主要受益者,在社区参与中占据主要地位,其相应承担的义务也多。驻社区单位以组织形式受益于社区建设,社区参与的频度不可能过大,在社区参与中的权利和义务也相应减弱。狭义上的非政府组织进入社区,受益的主要是其组织或个人形象,受参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不愿也不可能承担过多的责任。资源共享、共驻共建要求不同的参与主体承担对等的权利义务。因此,要建立社区参与的长效机制就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划分不同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边界,哪些事项能参与,哪些事项不能参与,都要以法律形式以规范,避免不同参与主体之间因参与权利不一致而引发矛盾。在参与程序上,每个社区都要依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参与程序,什么时候议事,什么时候实施,居民该怎么办,居委会要怎样做,其它社区成员该怎么办,有建议或者意见怎样提等都要有详细规定,使人一看就明白。当然,在制订参与程序时,要充分考虑不同参与主体的实际情况。比如研究需要驻社区单位参与的事务时,就应该放在正常的上班时间,不宜放在晚上或周末。

另外,还要特别注意区务公开,将社区事务的处理放在阳光下操作,决策情况、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等都要及时向社区成员公布,既便于社区成员的民主监督,又有利于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沟通与了解。

5。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提升社区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非政府组织被称为第三部门,是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基础,在社区建设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据统计,美国1998年18岁以上成年人中有近56%的人参与了志愿服务。1998年,美国马荫诸塞州共有1200多家非政府组织通过向政府购买的方式参与了酒精中毒治疗、干预家庭危机、教外国移民儿童学英语、日托等社区项目。当前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力量还非常弱小,社区参与的动员和组织能力极其有限。由于经济基础和政治环境因素的变化,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前景非常看好。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可以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愈来愈多元化的社区需求,使更多的专业工作者通过民间渠道进入社区,提升社区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另外,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壮大还可以扭转以社区服务为核心的社区建没现状,将大量具体的社区服务项目交由非政府组织承担,使社区居民委员会从直接的经营性服务工作中解脱开来,回归到组织者、监督者的角色本位。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及社区管理机构要转变观念,鼓励和支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避免直接参与经营性社区建设活动,通过资金支持、分包项目、购买服务等形式扶持、引导非政府组织进入社区,参与社区建设。同时要加强法规制度建没,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非政府组织在社区参与中始终坚守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