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构建和谐社区:理论与实践
19726800000031

第31章 居民委员会(1)

第一节居委会简述

居民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彻底摧毁国民党城市基层政权组织基础上,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49年全国解放后,人民群众为维护新政权和革命胜利果实,自发组织防护队、防盗队、居民纠察队等一些名称各异、本质一致的群众性组织。1949年12月,杭州市按照居民居住状况建立了第一个城市居委会,随后天津、武汉、上海、成都陆续建立了居民代表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城市基层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就这样应运而生。

一、居民委员会历史演变

1.居民委员会的初创阶段

民主革命胜利后,在肃清国民党反动政权保甲制度影响基础上,我们党的工作重心由农村转移到城市,群众纷纷动员起来,要求建立自己政权组织。并提出了“人民民主管理城市”的思想。

这样,有的城市建立了街,设正副街长;有的设城市居民小组;有的设居民委员会,人口户数不等;还有叫居民纠察队,名称不统一,工作也很混乱,如乱筹款,乱募捐的现象很严重,阻碍城市基层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为了纠正居民组织工作混乱状况,确立居民委员会地位,建立新的二二作秩序,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订并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确定了居委会组织机构,规定了居委会主要任务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及办公费用、生活补助等经费来源。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城市居民群众组织制度的确立。

2.居民委员会曲折发展阶段

第一个《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公布,大大推动了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已经建立了居民委员会的城市,按照《条例》整顿提高,没有建立居民委员会的,按《条例》组建居民委员会。1955年3月2马,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全国民政工作计划,要求各地“在没有设立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市民政部门应有汁划地协助政府将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建立起来”。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后,城市居民委员会得到普遍发展、提高。当时在“大家事情大家办”的原则和口号的鼓舞下,各城市居民委员会发动群众,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生产、生活、服务、整修道路、修建公厕、改善卫生环境,整顿市容、防火防盗防特防奸,调解纠纷,维护治安,促进团结,风风火火。广大当选的居民干部,政治责任感、社会事业心,为人民服务精神特强,不汁时间、不计报酬、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串百家门,解千人忧,热心为居民服务。居民群众把居民委员会当作自己的利益保护者,反映自己要求的组织者,并以主人翁的态度维护居民委员会权威,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五”期间(1953—1957)是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黄金时期”。

1958年,轰轰烈烈的大跃进、人民公社的高潮由农村席卷城市,基层政权被“党政合一”、“政社合一”、“工农兵学商五位一体”的人民公社所替代。1962年至1965年,全国开展“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整顿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全面恢复。居民委员会工作重新回到主要为居民生活服务的轨道上来。1966年至1976年爆发的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使经过恢复和调整的、刚刚走上轨道的居民委员会工作又遭到严重干扰、破坏。在“政治建街”的口号下,学习解放军,街道居民实行军事编制,设班、排、连建制。居委会主任被当作“小走资派”、“小爪牙”,被所谓“革命的造反派”围攻、揪斗、游街、抄家,部分居委会干部被送往原藉“改造”。1967年底,随着文化大革命新政权“革命委员会”的成立,居民委员也改称“革命委员会”或“革命领导小组”,目的是“继续革命”,中心任务是抓“阶级斗争”,搞“群众专政”“反修防修”“击碎资产阶级温床”等,群众生活服务基本停止。1970年,居民“革命委员会(领导小组)开始了兴办经济实体活动,一大批集体经济组织如工厂、商店、等企业雨后春笋般兴起,俗称“街道生产摊子”就是这个时代的产物。其贡献是为下乡知青回城、无业人员下乡返城提供了工作岗位和就业机会,稳定了社会主义政治局面。当时在把“医疗重点放到基层”的号召鼓动下,居民革命委员会还建立了合作医疗制度,没专“兼”职医护人员,解决居民看病难问题。

1976年到1979年是居民委员会恢复整顿发展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带来春天。经过拨乱反正,一批受打击、迫害的老居委会干部重新回到居委会岗位上来。一批新建的住宅区也建立了居民委员会。

3.居民委员会发展完善阶段

198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颁布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治安保卫委员会组织条例》。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30年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在1982年重新修订宪法中,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居民委员会群众组织的性质、任务、作用。全国各地根据新宪法的规定,对居民委员会普遍进行了组织整顿和改造,建立健全了居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选举了居民委员会的干部,提高了居委会干部的生活补贴。1986年12月,国家民政部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性的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座谈会,总结和交流了居民委员会建没和工作经验。明确了居民委员会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地位、作用、主要任务,并认真研究居民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制订了相应的解决措施。198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1989年12月,全国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我国城镇居民委员会的建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居委会自治性质及其内容

居民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是《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

1.居委会性质特点

所渭居委会,既不是国家一级组织,也不是省、市、县、街道的一级组织,它不隶属于行政序列,而是没立在居民社区这一层次上的组织。它的区域范围是在国家行政区域之下,即城市的区、镇以下。居委会规模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当时一般在700户以内。居委会没置是根据居民居住情况,便于自治原则设立的,既是一个居民点,也是社区服务和文化点,便于实行自治、便于解决问题,便于开展服务。它的功用是在城市基层社会生活中发挥其他层次的组织难以发挥的作用,表现为居委会的基层性。

所谓居委会的群众性,集中表现在组成的主体是全体居民,不分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包括有轻微违法,判处管制以下的犯罪分子。只要他居在这个特定区域内,就自然地属于该组织成员。认定一个自然人是不是属于居委会成员:一是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必须居住在一定社区事实。两个条件具备,就是某一个居委会成员。可以是公务员、工人、教师、学者、个体劳动者、学生,包括进城的农民工、女人、老人、小孩。进入居民委员会,虽然没有其它组织那样形式上审批手续,客观条件具备就是“手续”,都是居民组织的主体成员,只要有居民,就有居委会,每一个人都属于一定的居委会。

这就是居委会群众性。

所谓自治性,一是:借居民委员会在中共基层组织领导和政府的指导下,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决权。所谓自主权和自决权,就是依照法律和政策,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有权决定自己的事。通过三个方面来动员和组织城市居民实行“三自”:一是以活动为载体,建立新型的人际互助关系;二是服务,居委会既为组织群众自我服务提供了必要场所和条件,也使居民群众在相互服务中的需要得到满足;三是协调功能,通过办理事务,方便服务,调解纠纷,协助维护治安,为居住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2.居民委员会自治内容

居民委员会的群众自治内容主要包括居委会财产自治、财务自治、服务自治及人事、管理与教育自治。

居委会财产自治所谓财产自治权是指有关居委会财产(生产资料)、生活服务设施,居民委员会享有合法处置权。居民委员会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侵犯。财力是一切工作必要的物质基础和重要的依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已由单一的“服务型”转移到多层次的、全方位的、多功能的综合管理服务上来。这就是居民要求居民委员会应当具有相当财力,去实施综合管理,拓展综合服务,兴办各种经济实体。城市基层政府”任意将居委会财产收归地方政府所有,使居委会财产失去自主权的做法严格来说是一种违法行为。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便利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它是总结了居民委员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而制定的。据此,居民委员会的财产就有了法律保障。现在的问题,是居民委员会怎样运用这个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区级政府怎样依法行政,自觉执行,市级政府怎样监督实施。该规定若真正落实了,居民委员会自治积极性则会空前高涨。

居委会财务自治财务自治主要指居民委员会对自己兴办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所取得的利润,除依法交纳国家税收外,利润余额可以依法自由支配。这些余额款项可以用来支付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补贴和退休金,也可以用来扩大再生产,还可以发展社区服务事业。有的城市区街组织把居委会财务权收归自己所有,实质上是剥夺了居委会财务自治权,严格说,是一种违法行政。

居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协商决定,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向居民筹集,经受益单位同意,也可以向本居民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居民:委员会收支项目要及时公开,接受民主监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真正体现民主自治原则。这里特别要指出的财务自治,不包括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的来源自治,居委会工作经费来源按政策法律规定,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拨款支付。现在居民委员会受国家委托做了大量的国家行政事务,如公共卫生、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市容管理等。居委会干部,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在这些政府委办的行政事务上,而且居委会自治,本质上也是为国家和社会作工作,做服务,上级政府拨给工作活动经费和生活补贴是必然的,也是应该的。那种居委会经济有了来源,财政“断奶”的做法是无法律和政策依据的。当然,居民办的生产和社区服务事业比较发达,有条件的居委会,在向政府要求拨付外,经居民会议同意后,也可以从居委会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钱来,作为居民委员会的活动经费。

居委会服务自治居委会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兴办适合本地特点和居民需要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如“4050”工程,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方便居民生活,解决居民的后顾之忧。

政府行政委办方面的事项主要是协助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各项工作,及时向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愿望及建议。目前,居委会受行政委办的工作有168项之多,主要有:一是治安保卫工作,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巡逻;二是民政工作,做好拥军优抚和社会孤老救济及“低保”工作及办好敬老院;三是公共卫生工作,主要开展爱国卫生活动,除害灭病,培养居民良好的卫生公德;四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掌握育龄妇女动向,杜绝早婚早育多胎现象,做到人口有计划生育;五是青少年教育工作,在做好在校学生课外教育工作同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失足帮教工作,化消积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六是市容管理工作,对乱贴乱画乱搭建现象协助市容管理部门及市容执法队查处整治。此外还有人大政协委派工作等等。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人少事多,行政委托事业都做不过来,自治工作哪里有时间、精力去做。

居委会人事管理自治居委会人事管理自治,是指居民对居委会的人员组成有民主选举和罢免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违法干涉居民选举和罢免居委会成员的权利。人事管理自治是最基本的自治,没有人事自治,上述三方面自治就是空话。人事自治,《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住地区的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的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产生,上级组织不得委派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