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青少年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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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有关合同的法律知识((3)

(3)合同转让的要件 合同的转让需具备以下要件:①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②合同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转让合同时也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转让也是无效的。③合同转让必须由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问达成协议。④合同的转让必须合法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权利转让

①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特征。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特征在于:

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因而,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合同权利转让的当事人。

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

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但不管采用何种方式转让权利,都不得因权利的转让而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否则,应由转让人或受让人承担费用和损失。增加债务人负担的,应当经债务人同意。

②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成立;二是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以后,债务人未表示异议。

合同权利转让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这是在转让人(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这种效力具体体现在:

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面转让,则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的主体,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

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

第三,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没有权利瑕疵。

第四,转让人在某项权利转让给他人以后,不得就该项权利再作出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后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二,债务人应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

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在合同权利转让后,仍然可以对抗新债权人。

(5)合同义务的移转

合同义务的移转主要包括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两种情况。

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第三人履行债务,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6)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也可以因为法律的规定而发生,在法律规定的移转中,最典型的是因企业的合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一,合同移转。即一方当事人与第三方之间订立合同,并经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承担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第二,企业合并和分立引起的债权、债务移转。即两个以上企业合并在一起成立一个新企业,由新的企业承担原先的两个债权债务,或者在一个企业被撤销之后,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另一个企业。企业的分立引起的债权债务转移,是指在撤销一个企业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或数个新企业,被撤销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移转给新的企业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

3.合同解除的特征、程序及效力

(1)合同解除的概念及特征

①合同的解除的概念。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使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②合同解除的特征。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a、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合同。b、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c、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合同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分为两种:一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是由享有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不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d、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2)合同解除的分类

①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或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导致合同的解除。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且可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约定解除包括两种情况:

a、协商解除,即合同成立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b、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情况出现后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其特点是要求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情况下由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

②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失的行为。法定解除权的原因,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及情事变更等。

(3)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的解除应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①解除权的行使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即遵守合同解除的条件。只有在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时,一方才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而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

②解除合同原则上须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③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及时。如果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解除权,应视为已丧失解除权。

④法律规定了特别程序的,应当遵守特别程序的规定。

协议解除的程序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依据,而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前提。协议解除的程序必须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4)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一经解除,其效力溯及合同成立时。如当事人之间已有给付或是当事人一方因相对人不履行而受损害的,则发生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的效力。对于因解除所发生的债务人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债务,原合同的保证人仍应负赔偿责任。

4.合同终止及其终止情形

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某种原因而消灭,不再对双方发生作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引起合同终止的情况有: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互相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清偿

清偿,是指合同的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行为。债务一经履行,债权即因此而达到目的,因此合同也就终止。

(2)解除

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一种行为。

(3)抵销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并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按照合同性质或者按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合意抵销是按照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合意抵销。

《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终止合同的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终止合同关系及其它债之关系的单方行为。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6)混同

混同,是提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终止的事实。合同法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