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青少年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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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刑事、民事与行政诉讼法(3)

2.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对其余一切民事案件的审理,一律实行合议制。合议制的特点是以审判组织的审判活动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在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中,实行合议制时,可以邀请陪审员参加;二审合议庭则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不得有陪审员参加。

(2)回避制度

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参加该案件的审判和不执行有关的任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有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自行回避两种。法律规定回避的情形有三种:①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上述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就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全部过程,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一律向群众公开和向社会公开。对群众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允许群众旁听;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公开审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的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所作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得提起上诉。

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就是指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具体说就是这一法律对什么事,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空间范围内适用。

(1)对事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是指哪些案件的审理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首先从主体上,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争议,也就是说,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适用民事诉讼法。其次,从诉讼标的上,是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谓财产关系是指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有密切关系的社会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斥讼法的规定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概括为:

①由民法、婚姻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案件。如财产权益纠纷、债务纠纷、婚姻纠纷、继承纠纷等。

②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社会关系所产生的经济纠纷,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经济案件。

③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劳动争议,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④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案件。这主要指的是按特别程序审理的那几种案件。

(2)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解决哪些人之间发生的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无论是中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组织,都必须遵循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3)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都适用本法。这就是说,基于国家主权,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的一切领域内发生效力。所谓一切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延伸的范围。

(4)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通过,并予公布,同时该法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因而,《民事诉讼法》从1991年4月9日起生效。

4.民事诉讼管辖划分

(1)级别管辖

①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的范围,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特点是从人民法院系统的纵向方面来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不涉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横向管辖权限与分工的问题。级别管辖又称类别管辖。

②我国法律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a.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c.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d.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此外,对下列几种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案件和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b.专利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2)地域管辖

①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又称为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其特点是从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横向方面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②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法院。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也不允许人民法院任意加以改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专属管辖有以下三种: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1)原告和被告的概念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是利害关系相对立的两个方面。原告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可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则是被指控为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但是必须明确,原告在起诉时所指控的被告,以及被告对他的民事权益的侵犯或者与其发生的争议,只是使诉讼程序发生的一种假定。原告是否有这种民事权益,他是否受到侵犯;被其指控为侵犯或有争议的人,是否就是应当被提起诉讼的人,这些都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裁判之后,才能最终确定。所以,不能认为凡是被提起诉讼的被告都是无理的。在现实生活中,“恶人先告状”的现象也是不乏其例的。

(2)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简言之,就是能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一种法律资格。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从法人依法成立时开始,于被撤销、解散、合并、宣告破产等情况下消灭。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础,只有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才能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到法院起诉或者应诉,否则就不行。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简言之,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有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始于成年(年满18周岁),终于死亡或被宣布为无行为能力。

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诉讼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同时消灭。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的活动来体现和实施。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由其主要负责人行使。

有无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能否亲自进行诉讼的决定性条件。同时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能够亲自进行诉讼活动;只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当事人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其中包括起诉权,委托代理权和申请回避等权利;第二类,直接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请求和主张的权利,其中包括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和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本等权利;第三类,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其中包括请求调解、提起上诉、反诉以及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等权利;第四类,借以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这主要是指申请执行的权力。

当事人在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第二方面是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第三方面是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