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经济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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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3)

征税和补贴的方法在理论上能够解决外部性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上比较困难。政府要确定适当的征税额和补贴额,就必须确切知道外部成本和外部收益,而政府是很难得到这种信息的。即使是受外部性影响的一方也不能确切知道自己受到了多大的损害和收益,就算是知道,也不一定会正确地向政府提供。受外部成本损害者常常会夸大损害的程度,要求政府尽可能地减少这种损害。只要政府不能确切知道外部成本和外部收益,税收和补贴的方案在现实中就很难有效。

(3)排污权交易。如前所述,政府通过管制可以控制企业的排污量。但是,管制要求每个工厂减少等量的污染,而等量减少并不是控制污染的最省钱的办法。因为不同企业降低排污量的成本各不相同。例如,假定造纸厂减少1吨污物的成本为3000元,化工厂减少一吨污物的成本为5000元,若政府要求这两个企业各减少1吨污物,那么,消除2吨污物的社会成本为8000元。进一步假定,造纸厂消除第二吨污物的成本是4000元。如果要求造纸厂减少2吨污物,而对化工厂不加以限制,那么,整个社会的排污量仍然是2吨,但实现这一目标的总成本却降低为7000元。显然,靠政府管制控制污染需要花费较大的费用。

降低控制污染成本的一个好办法是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它是由政府确定一个排污标准,然后向污染企业发行或拍卖污染许可证(即排污权),污染许可证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购买这种污染许可证。这种方法可以减低排污的成本。在我们的例子里,假设政府规定造纸厂和化工厂每年的排污量各为2吨,这样,社会的总排污量为4吨。若排污权不允许交易,如前所述,两个企业各减少1吨污染物,成本分别为3000元和5000元。现假设政府允许排污权自由买卖,两家企业之间进行了一笔交易:化工厂向造纸厂购买1吨污物的排污权,价格为4500元。这样,两家企业的排污总量没变,对环境污染的程度也没变。但是,双方在这种交易中都得到了好处。对化工厂来说,它以低于污染治理成本的价格向造纸厂买入1吨的排污权,节省的污染治理成本(5000元)大于购买一吨排污权的费用支出(4500元),其差额(500元)构成了化工厂的收益。而对造纸厂来说,它以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价格向化工厂卖出1吨的排污权,那么,出售1吨排污权所获得的收入(4500元)大于其治理第二吨污染物的成本支出(4000元),其差额就构成了造纸厂的收益。这样,在排污总量不变的情况下,由于企业之间的排污权交易,两家企业的收入都增加了,这等于降低了排污成本。消除污染的社会成本从原来的8000元减少为7000元。显然,借助市场调节减少负外部性是有效率的。这种方法在美国的实施是成功的。

参考资料:排污权交易日渐红火

自1996年始,美国环保学会中国项目办公室在中国开始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实验的准备及推广工作。2000年,江苏南通和辽宁本溪开展了中国最早的排污权交易项目。在前期的试验项目取得成功后,美国环境保护协会又联合中国国家环保总局,从2002年开始,在中国实施排污权交易项目的第二阶段试验,选取了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和华能发电集团作为试点。截至2004年,我国已有25000吨二氧化硫的排放权在中国的四省三市进行了交易,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这表明我国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已经迈开了一大步。

与此同时,为什么排污权也可以买卖?排污权可以买卖,是不是意味着有钱就可以随意污染环境?种种有关排污权交易的问题,也引起了越来越注重环保的人们的高度关注。

从经济学角度看,排污权交易实质上是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进行排污权交易,首先确定一个地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然后将这一总量在各个排污单位之间分配。各个排污单位所得的“配额”既可以自己用,也可以节约下来参与交易。

通过排污权交易,社会可获得“双重红利”。因为在排污权可以交易时,各企业会想方设法减少排放,以争取少买指标或出售指标,从而削减了整个区域的排放总量。而企业为了达到少污染的目标,就要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这样,一方面环境污染减少了,另一方面整个社会的技术和经济效益也提高了,从而形成“双重红利”。而且,由于通过这种市场机制自动发挥着减少排污的作用,政府也可以从中节约大量费用,使社会总体污染控制费用大幅下降。

排污权对治理环境污染的作用,在国际上早有例证。1990年,美国引入了针对大污染4二氧化硫排放的交易系统,这是最早的一次大规模的排污权交易行动,其目的是通过排污权交易,到2000年将美国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到1980年水平的一半。结果,在开始实施的两年里,企业平均比规定数减少了35%的二氧化硫排放量,而每年仅花费的代价还不到10亿美元,66低于预计的成本。

允许排污权有偿转让,会不会导致一些企业宁愿花钱买排污权也不积极治理污染,甚至肆无忌惮的排污呢?这样的担心是不必要的。排污权交易在制度设计上就已考虑到了这一点。因为总排污量多少是建立在对环境容量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的,而可转让的排污权则是以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为前提的,就算一个“污染大户”有能力买下所有的排污权,这些排污权的总量和排放浓度都仍然在限额之内,因而不可能出现总体污染加重、企业通过购买排污权肆无忌惮排污的现象。当然,对企业排污量是多少、浓度如何等,政府在这方面仍然要加强监督,并确定企业已经用了多少排污指标,这也是排污权交易的前提。

当然,在治理环境污染中,排污权交易仍然只是辅助手段。因为排污权交易只适用于某种特定的污染,要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最终还是要靠综合治理。而且,排污权交易在操作上也存在一定的难点,比如,排污配额如何公平分配等。我国要推广排污权交易的做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羊城晚报》,中财网,2004年10月12日。

第三节公共物品和公有资源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物品是可以免费享用的。比如,河流、山川、海洋、街心公园、路灯等。当一种物品可以免费得到时,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就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公共政策可以解决市场失灵,并增进社会福利。本节考察两类特殊物品:公共物品和公有资源。说明为什么市场不能有效提供公共物品,人们为什么会过度使用公有资源,以及政府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一、不同类型的公共物品

在考虑经济中的各种物品时,为了便于经济分析,经济学家通常根据两个特点来对物品进行分类:排他性和竞争性。如果可以阻止人们使用某种物品,则称该物品具有排他性;当一个人在使用某种物品时,其他人无法同时使用同一物品,则称这种物品具有竞争性。

根据上述两个特点,可把物品分为四类:

1.私人物品

私人物品既有排他性又有竞争性。例如,考虑一个面包。一个面包之所以具有排他性,是因为可以阻止别人吃你的面包———你只要不把面包给别人就行了。一个面包之所以具有竞争性,是因为如果一个人吃了一个面包,另一个人就不能吃同一个面包。经济中大多数物品都是像面包这样的私人物品。

2.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这就是说,不能排除人们享用一种公共物品,而且,一个人享用一种公共物品并不减少另一个人对它的享用。例如,国防是一种公共物品。一旦要保卫国家免受外国人入侵,就不能排除任何一个人不享有这种国防的好处。而且,当一个人享用国防安全时不会影响另一个人对国家安全的享用。属于公共物品的例子还有基础科学研究、贫困家庭的生活补助、节日的焰火表演等等。

3.公有资源

公有资源有竞争性但没有排他性。例如,海洋中的鱼是一种竞争性物品:当一个人捕到鱼时,留给其他人捕的鱼就少了。但这些鱼并不是排他性物品,因为几乎不可能对渔民所捕到的鱼收费。相似的例子还有公共草场、新鲜空气、拥挤的不收费的道路,等等。

4.自然垄断物品

当一种物品具有排他性但没有竞争性时,可以说存在着这种物品的自然垄断。例如,考虑一个城市的有线电视。要排除享用这种物品是容易的:只要实行收费制,就可以阻止不付费者对有线电视的享用。但有线电视并没有竞争性,多一个用户并不减少其他用户对有线电视的享用。换句话说,一旦有关部门建立了有线电视网络系统,多一个用户的额外成本是微不足道的。同样的例子还有桥梁、高速公路、天气预报等等。

上述四类物品中,私人物品和自然垄断物品的供给都已经得到解决。现在的问题是,公共物品和公有资源具有非排他性的特征,非排他性意味着无法通过收费的方式限制任何一个消费者对物品的消费。因此,如何解决公共物品的供给和公有资源的保护,是值得经济学研究的问题。

二、公共物品和搭便车问题

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决定了人们不用购买仍可以进行消费,由此便给市场经济社会带来了问题。我们以楼梯上的灯为例分析这一问题。假设你在公寓的楼梯上装了一盏灯,这种物品没有排他性,你要排除楼梯上下的住户借光是不可能的。而且,它也没有竞争性,因为一个人享受路灯的好处,并不妨碍其他人享受路灯的好处。这样,就产生了搭便车问题。所谓搭便车是指一个人得到一种物品的收益但避开为此支付成本的行为。

如果人人都想搭别人的便车,那么,即使楼梯上的灯给上下楼的住户带来的好处大于它的成本,但从私人来看无利可图,结果,没有人在楼梯上安装电灯,夜晚楼梯上下漆黑一片,人们上下楼梯既不方便又不安全,从社会来看,这是一种效率损失。

上述事例说明,由于公共物品不能进入市场交易,从而也没有价格,私人企业不愿意向社会提供,而且,一般来说,公共物品覆盖的社会成员越多,搭便车的问题就越严重,公共物品由私人市场提供的可能性就越小。市场不能提供充足的公共物品表现出市场对公共物品配置是无能为力的。

三、公共物品的生产

公共物品是任何一个经济都不能缺少的,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行和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因此,当市场不能提供足够的公共物品时,政府的干预就是必要的。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方法是向居民征税,并用这些税收来购买公共物品。例如,国防由中央政府提供,其成本则通过税收筹集。街灯、地方治安由地方政府安排,其费用也是靠税收来支付。一些居民大楼的路灯、楼梯灯由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管理机构统一安装维护,费用由各家各户分摊。尽管搭便车问题使私人企业不愿提供公共物品,但政府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只要政府确信公共物品给社会带来的好处大于其成本,政府就可以提供公共物品,并用税收为它支付,从而可以帮助社会达到有效率的结果。

在解决公共物品难题的问题上,政府的作用不仅仅是在私人市场不能生产有效率的数量时提供公共物品。政府还应该考虑提供哪些公共物品,以及提供多少。

假定政府正在考虑一个公共项目,例如修一条新的高速公路。为了制定要不要修这条高速公路,政府必须比较所有使用这条高速公路的人的总收益与维修的成本。这称为成本—收益分析。但是政府很难获得成本—收益分析所必需的价格信号。因为所有的人都可以免费使用高速公路,没有判断高速公路所值的价格。通过询问的方式给高速公路估价是不可靠的,因为那些要用高速公路的人为了修这条路,很可能会夸大他们所得收益,而那些受高速公路伤害的人为了阻止修这条路很可能会夸大其成本。因此,有效率地提供公共物品是很困难的。通常政府对公共项目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只是近似的估计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