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美国证券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
19672400000019

第19章 故意干扰他人合同关系之诉或故意干扰他人预期商业关系之诉(1)

第一节“杰斐逊县学区诉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案”的事实背景

众所周知,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 Inc.,以下简称“穆迪公司”)是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著名评级公司之一,也是首家对债券进行评级的公司。早在1909年,约翰.穆迪第一次在美国国债券市场上采用信用评级方法,当时约翰.穆迪在“铁路报”中对铁路债券做出了评级。经过近百年的发展,穆迪公司已发展成一家业务齐全、实力雄厚的全球性的证券评级巨头之一,实际上,目前穆迪公司早已超出了纯粹的证券评级公司的业务范畴,已经发展成为对一切法人和非法人团体机构的资信进行评级的综合性评估机构,因为其评级业务类别除了包括长期债券评级、短期债券评级、共同基金评级的业务以外,还包含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订约方资信评级乃至国家信用的主权评级等。

也许是出于本文一开始所述的原因,一直没有人对穆迪公司提出诉讼。不过,“万物皆流,无物常驻”,时过境迁,最近居然有人将穆迪这位证券评级巨头推上了被告席。在“杰斐逊县学区诉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Jefferson County School District No.R1v.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一案中,原告提出的三个诉因。除了为一般人所熟悉的伤害性错误报道之诉外,另外两项诉因分别为“故意干扰他人合同关系之诉”或“故意干扰他人预期商业关系之诉”以及“反垄断法之诉”。后两项诉因尽管乍一看有些匪夷所思,但通过下面的介绍和分析,您也许又会觉得合情合理。

1993年,杰斐逊县学区决定通过发行再融资债券(refunding bonds)的方式来偿还部分债券融资债务,再融资债券的发行量为110325000份。尽管在1985年的债券发行中杰斐逊县学区曾经聘请过穆迪投资者服务社(以下简称“穆迪”)提供评级服务,但在这次1993年度发行再融资债券时,受到该学区聘请并提供评级服务的却是另外两家评级机构,其中的一家就是穆迪公司的老对手——标准普尔,另一家则为惠誉投资者服务社(FitchInvestor’s Service)。

在此种安排之下,杰斐逊县学区自然毋须向穆迪公司支付评级费用,也没有必要向穆迪提供反映该学区财务状况、为评级所需的会计信息和相关资料。1993年10月20日开始,再融资债券开始投入市场。一开始债券销售十分顺利,在极短的时间内几乎所有的拟发行债券都已经认购完毕。但是,申购正式开始不到两小时,穆迪就在其“评级新闻”(rating news)栏目(以下简称“文章 ”)中发布报道,指出尽管穆迪没有被邀请参加评级,但它有意在买卖开始后对此次发行的再融资债券的资信等级进行评定。接着,穆迪对学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评论,结论指出:杰斐逊县学区的债务前景不容乐观,它反映了该学区的持续的财务压力,此种压力主要来自该州的学校筹资不足和修正案Ⅰ下的不确定性和财务限制。修正案Ⅰ是在关于Jefferson County School District No.1992年11月该州公民表决通过的法案。该法案要求推动投票者同意提高财产税,并对营业税(operating levies)和用于归还“政府税收担保债券”而发行的税收(levies for servicing general obligation bonds)不加区别。当时,另一学区因未经合法表决发行“政府税收担保债券”从而提高财产税的举措,而被人一纸诉状诉至阿拉帕霍县地区法院(Arapahoe County District Court)。由于在“用提高税收的方法来偿还债券本息是否需要选民表决”这一法律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为分析起见,穆迪公司目前将所谓的“税收担保政府债券”视同为“无税收担保债务”,仅仅在评级级别上做出了适当的区别。

在上述电子报道的第一屏有如下一段“法律提示”(legal note):“本次评级的有关信息是从我们认为确凿、可靠的渠道获得的,但是由于技术和人员方面出现错误的可能性,我们对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不加担保。穆迪的评级是一种意见(opinion),而不是一种买卖证券的建议。我们总是建议投资者仅将评级结果视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一个考虑因素。”

穆迪发布上述信息后不到几分钟,《道.琼斯资本市场报告》就转载了穆迪关于杰斐逊县学区拟发行的“税收担保再融资债券”的“展望”(outlook)。于是,申购1993年再融资债券的订单应声而止。不仅如此,有一些人还取消了原先的定购要约。原告不得不提高再融资债券的利息,以便完成债券的发售工作,这就大大增加了发行成本。

原告正是基于此种背景,在科罗拉多地区法院对被告提出了诉讼。

第二节一审法院的讨论

原告在地区法院提出诉讼的诉因之一,就是故意干扰他人合同关系(intentionally interference with contractual relations)或故意干扰他人预期合同关系(intentionally interference with prospective contractual relations),原告并要求法院就此诉讼请求作出当庭判决(instant judgement)。

被告则要求法院以简易判决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受到指控的陈述属于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三个争执点

关于故意干扰他人合同关系的指控是否成立,涉及到以下三个争执点:

(1)就事实而言,被告未经邀请为原告债券进行的评级是否属于一种意见?

(2)如果被告的评级属于意见,那么此种评级报导是否应当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3)如果被告的评级意见应当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那么,这种保护是否足以对抗原告的故意干扰他人(预期)合同关系之诉?

二、穆迪的评级报告是意见还是事实之陈述

就第一个争执点而言,科罗拉多地区法院采用了“NBC子公司(KCNCTV)诉利维恩威尔中心”[NBC Subsidiary(KCNC TV)Inc.v.Living Will Center]一案的确立的事实判断标准,这一标准的分水岭是看受到指控的陈述是否含有“可被证伪的事实性含义”

(provably falsefactual connotation)。如果某一陈述含有可被证实的“事实性错误”,那么,就不能将其认定为是一种意见之陈述(state-mentof opinion),而应当认定为一种关于事实的陈述(statementof facts,当然这是一种错误陈述);反之,如果某一种陈述并不具有针对某一具体事实或人物的“事实性含义”(factual connotation),那么,就可以将其认定为是一种意见之陈述。

实际上,如果我们借助于英美合同法关于“误述”的规则,我们对“意见之表达”或“事实之陈述”的区别就会看得更加清楚。有关判例早就表明,针对重大事实的陈述是构成不正确说明(即“误述”,其英文为misrepresentation,也有将译作“虚假陈述”的)重要条件之一,不是针对重大事实的意见表达(expression of opinions)或商业吹嘘(puffing)不能构成错误陈述。例如,如果某一汽车制造商在广告中称其汽车形状美观,性能良好,舒适实用。这就只是商业宣传,因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审美标准,所谓“情人眼中出西施”。但如果有人想出售其已经使用过的旧车,告诉潜在的买主该车已经行使了二万公里,或某新车的制造商在说明书中称其车的最高时速为200英里,那就是关于汽车的事实说明。在前一种的情形下,即使买方在买车感到汽车不美观、不舒适,也无权以虚假陈述为由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因为汽车制造商的广告只是一种意见之陈述,不能构成虚假陈述;而在后一种情形下,如果买方发现二手车实际上已经行驶了四万公里、或新车购买者发现该车的最高时速只有160英里,那么,买方就可以虚假陈述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因为卖方的说明属于事关交易的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

在本案中,由于穆迪对学区的债券评级并不含有“可被证伪的事实性含义”,而且由于穆迪评级电子报道的一开始的“法律提示”(le-galnote)中就已经明确指出:“穆迪的评级是一种意见(opinion),而不是一种买卖证券的建议”。因此,科罗拉多地区法院认定被告穆迪的评级是一种意见的陈述,而不是一种事实的陈述。

三、证券评级意见是否应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就第二个争执点而言,科罗拉多地区法院采用了的“公众关注”标准,即:要看一看,受到指控的陈述是否是针对“公众关注的话题”,因为,一篇 报道光被归类于意见还是不够的,只有是那些针对公众关注的问题而发表的意见,才能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NBC子公司(KCNCTV)诉利维恩威尔中心”一案中,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认为:在确定被指控的诽谤性陈述是否受到宪法特权保护时,法院必须要确定某一诽谤性陈述是否属于针对公众关注(publicconcern)的问题而发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