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胡塞尔与西方主体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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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观念自在论及本质直观(3)

胡塞尔在《经验与判断》中将本质直观的程序分为:(1)变更多样性的创造性展现。(2)在持续的相叠合中统一联系。(3)通过直观主动地确认差别之中的同一性。其中第一步是通过自由想象产生多种多样、无限丰富的例子的变例,使之成为本质直观的基础。第二步是通过自由想象的变更持续不断地产生一系列原有例子的变项,这些变项与原有的例子部分地相叠合,表明这一系列变项间的一致性与统一联系,胡塞尔认为我们不仅仅能直观个别事物,还能直观到事物间的叠合关系及一致性,直观到事物的本质。

第三步是指把原有例子的一系列变项当作一个整体观察,注意到它们之间的差异性和同一性,所谓本质就是这一系列变项中的共同的规定性之组合。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开始是使用Ideation(观念化)一词来表示本质直观,这明确地表明了直观的对象和内容都不是事实性的世界而是观念(理念)的世界,是一种纯粹的可能性世界。在这一点上,胡塞尔无疑也受到柏拉图理念论的影响,尽管胡塞尔在多大程度上复兴了柏拉图的理念论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否认现象学特别是本质现象学与柏拉图理念论的理论因承关系则是武断和无知的。

观念是理想和终极的意义,它既独立于主观心理又独立于客观外物。至于在胡塞尔《观念》Ⅰ的先验主观转向以前的本质现象学时期,现象学在何种程度上具有实在论倾向,这种实在论倾向与主体构造是如何协调的,这是下面将要探讨的问题。

第四节 实在论倾向与主体意识

现象学的关键问题是,明证性、直观性的基本要求使现象学在终极意义上呈现出一种自我学和唯我论的倾向,但如果仅仅是自我的和唯我的,如何能保证其严格科学哲学的理想,保证其对普遍必然理性的追求?所以现象学是自我学的,但绝不仅仅是唯我论的,现象学是主体主义,但却力图在主体中达到一种相对于一切可能主体都有效的客观性。

胡塞尔从《逻辑研究》开始就不遗余力地与心理主义和唯我论作斗争。他一再努力表明这种观点:现象学意义上的现象不是相对于我的个人现象,甚至不是相对于人而言的人类心理现象,而是一种纯粹本质的现象,这种现象独立于人的主观心理过程,乃是一种观念客观性的呈现。“现象学的对象并不被设定为一个自我之中,一个时间性的世界之中的存在,而是被设定为在纯粹内在直观中被把握的绝对被给予性。”这种绝对被给予性应被视为是自我之中的非主观任意支配的东西,因为被看者与看本身应存在某种差别,思维者与思维对象完全同一的思维是反思,而现象学所谈论的不仅仅有反思意识,而且还有一种有别于反思意识的原初意识,原初意识肯定是以一个非思维者自我的东西作为思维对象。所以尽管现象学从不关心存在论问题而是重视意识及其构造本身,但现象学却不是关于自我意识的学说,它关注的是现象及其构造的客观性,当胡塞尔大声疾呼“回 到事物本身”(zurückzudenSachenselbst)时,他虽然不是要回到外在客观事物,但也一定不是回到唯我的主体自身。“早期现象学运动在它深思熟虑地、转向对象时显然是反主观主义的。”刘鑫先生甚至认为:“现象学是对柏拉图传统的恢复,因而是对现代主观主义传统的反动……现代知识理论可以说是建立在心理表象的基础之上,但我们无法通过心理表象获得客观性……因此,从《逻辑研究》开始,胡塞尔转而批判心理主义,转向鲍尔查诺的‘意义自在说’来寻求客观性的基础。”现象学的现象不是心理表象,而是一种观念(ideal,即理念性、理想性)的表象,因此其观念自在论倾向(特别是在其先验转向之前)是不容忽视的事实。胡塞尔在《算术哲学》时期受布伦塔诺的心理主义影响,把客观的逻辑规则和数学内涵加以心理学化,认为逻辑和数学最终基于人的心理活动的规律,他遭到弗雷格的严肃批评,弗雷格认为胡塞尔混淆了心理判断过程和客观判断内容,他指出逻辑规律作为观念实在,具有意义自在性,它既有别于指称对象,又独立于心理过程,如2+2=4具有观念自在性,不因人们计算的主观心理过程错误而改变。这对于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转而批判心理主义,确立自在存在的纯粹意义领域的观念自在论具有重大的启发作用。

胡塞尔提出“转向事物本身”和“转向对象”(Wende Zum Gegenstand),这个“事物”(Sache)和“对象”(Gegen-stand)究竟所指何物?又是从何物转向对象,转向事物本身?后者较为明显,即从没有接受认识批判的缺乏自我明证性的信念上转向“事物”和“对象”本身,而使现象学成为一种“无前提的”(Voraussetzungslos)哲学,由此可见胡塞尔这个口号的实质是要从没有自我明证性的东西转向明证性的东西,而外在超越物在胡塞尔看来是最不具有明证性的,是在自然态度中的独断设定,所以尽管Gegenstand一词表明胡塞尔思想中还存在主观客观对峙分立的痕迹,但“转向事物本身”绝非由主观转向客观外物。“‘走向事物’这个口号有时被过于天真地解释为只是表示‘转向外在世界的客观事物’,而不是转向‘主观反思’,但是这将特别会与胡塞尔后来对现象学的解释相抵触。”本质现象学时期的“转向事物本身”既不是转向客观外物,也不是要求人们返回主观心理。现象学要求人们直接面对的是由自由想象而构造出来的观念世界,意义世界。胡塞尔在先验转向之前尚未穷究这些纯粹现象的构造之源问题,对同一主体尚持存疑态度,“在《逻辑研究》中有关纯粹自我问题上我采取了一种怀疑主义的立场”。他此时所关注的是直接的看,而对于看之看,对于看的过程的意识结构的反思分析,直到《逻辑研究》 第2卷和《观念》Ⅰ中才成为胡塞尔现象学的中心关注点。“就在《逻辑研究》 第一版以后的这个时期,胡塞尔甚至于把实际构成意向对象的功能归之于意识,于是意向对象便成了意向活动的‘成就’,因此,意向对象就不再被看成是预先存在的。”一个强调意识的原初显现,一个重视意识构成的反思分析,这当然可以说是胡塞尔本质现象学和先验现象学的不同特征,“各种意见的焦点仍然集中在应该把构成理论理解成为一种‘创造’还是理解为‘使某物显现’”。人们显然容易强调胡塞尔先验转向的思想重大转折,从使某物显现的观念自在论转向意向性构造一切的先验观念论(transcendental idealism,有人译为先验唯心论)。问题在于,胡塞尔思想是否拥有某种内在的逻辑一贯性。实际情况是,胡塞尔不是在先验转向之后才忽然开始论述意向性构造问题的,意向性问题贯穿胡塞尔思想的始终。如果胡塞尔始终在关注意向性构成问题,那么如何解释一个被意向性构造的东西可能会具有独立于心理过程的实在性?特别是不顾存在论而单从认识论上解释这个问题尤其令人费解。但如果胡塞尔默认了超越意识的某种非我存在,他就是退回到了康德而放弃了主观性彻底化的努力,彻底的主观化精神不允许胡塞尔谈论超越的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必然地把现象学导向了先验转向。问题的关键在于,胡塞尔的整个思想转向不是以从实在论的客观主义转向先验论的主观主义为线索,胡塞尔从来也没有承认自己是柏拉图主义的实在论者,尽管其早期现象学有着某种近似于柏拉图主义的观念自在论倾向(胡塞尔明确表示反对“观念实在论”的说法),胡塞尔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是从自然心理主义转向先验观念主义。胡塞尔现象学从起点上就强调明证性,强调直观和看,强调显现和被给予,这种明证性是相对于自我主体的明证性,直观、看和思想都无法真正地悬置一个看和思想的主体,呈现和被给予也是相对于一个主体而言的。我被给予,故我在。所以即使在本质现象学时期,胡塞尔也并没有也无法从根本上放弃其主体主义的立场,只是他开始试图从意识对象方面入手来克服心理主义的主观任意性,因而表现出一种实在论倾向,但观念自在论的种种自身矛盾使他逐渐认识到,只有从主体方面入手,才能真正克服心理主义。所以先验转向就顺理成章地开始了,“因为只有绝对主体才使得本质或自在之物的呈现得以可能”。胡塞尔的思想自始至终是主体主义的,而这种主体主义又是以不断地反对心理主义,克服个人心理的任意性、流变性和唯我性为其基本线索和特征的。所以现象学自始至终体现出一种在主观性中求客观性(相对于所有理性主体都有效的普遍必然性而不是指外在性),在自我主体之内超越自我有限性的特征。所以一方面,现象学的现象始终不是心理现象,而是一种绝对意义上的意识现象,因此它与柏拉图的理念,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有着某种意义上的亲和力;但另一方面,它又不是某种外在的、非我的理念和绝对精神,它始终是内在性的,非超越的,在主体自我明证性中的现象。因此现象学继续前进的道路只有一条,即不断地使主体纯粹化、先验化、绝对化,通过主体的绝对性、先验性而保证相对于主体而呈现的现象的绝对性和先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