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西方法律十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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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技艺与科学:西方传统和现代的法律教育(3)

在德国,大学法律系本身没有毕业考试,毕业考试就是国家考试。学生平均经过7个学期(3年半)的学习之后,必须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

第一次司法考试通过就可以从事法律实务了吗?

不是的,还必须参加司法实务进修。司法进修结束后,合格的学生就可以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考试的目的是考察学生的理论和实务方面的综合能力,判断学生是否有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大学法学教师、高级行政官员的能力。

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者,就获得了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资格,在德国称“候补文职人员”或“合格的法学工作者”,可以出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高级行政官员、大学法学教师以及企业法律顾问或管理阶层。

当代西方英美法律教育

英国的法律被称为是普通法,主要法律渊源是判例。

英国的这种法律传统和它的法律教育模式有何关系吗?

尽管英国从12世纪开始也逐步接受罗马法,1145年波伦那大学的罗马法教师瓦卡留斯应邀赴牛津大学讲授罗马法,研究罗马法在英国成为一时风气,在格兰威尔和布雷克顿的作品中,也都相当程度地吸收了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研究罗马法的成果。但由于英国法与法律职业发展的独特性,类似于欧洲大陆的大学法律教育制度在英国迟迟未能建立起来。

是否可以这样说:中世纪以来的欧洲大陆是大学罗马法教育造就了欧陆的法律职业;而在英国,则是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为自身创造了相应的职业人员培养方式?

是的。大约从12世纪开始,在法院的开庭期,各地来的法律职业者集中住宿在一起,并吸纳了不少想学法律的年轻人。后来,开庭期结束以后,法律职业者仍在那里教育年轻人。这样,在他们住宿的地方就慢慢形成了法院内行业性的、私塾性的教育机构,这种教育机构就被称为“学院”。

至14世纪,这样的学院已经达到十多个。现代英国著名的四大律师学院在15世纪就已经存在了。

这种模式是如何形成的呢?

由于英国法出现于伦敦,它是在大学之外围绕着王室法院产生的。简而言之它是执业律师的法律,而不是神职人员或者哲学家甚至教授的法律,执业律师经年不断地努力以保持它这样一种存在方式。位于伦敦的英国四大律师学院垄断了普通法的教育,直到15世纪,任何人如果不是四个主要律师学院(林肯学院、内殿学院、中殿学院和格雷学院)之一的成员,就不能做律师,也即不能在普通法院出庭和辩案。

另外,普通法是最难捉摸的未经编纂的法律形式,它隐藏于法官在普通法院判决的案件中所发表的意见。

除了律师和法官自己或者所有律师学院的成员以外,没有人知道法院已有的主张是什么以及它们的判决意味着什么。这就是说,律师学院通过其成员,即从底层的学徒到中层的出庭律师,高层的主管律师学院的委员、王室法院高级律师和法官,完全控制和把握了由王室法院颁布的“法律”。

英国这种法律教育具体如何进行?

律师学院长期以来的唯一事务就是对英国律师施行法律教育。律师学院形成了一种学徒制,由资深成员加以管理;学徒制的内容包括“阅读”“模拟法庭”以及持续不断的正式和非正式辩论。学徒们与资深的成员住在一起,吃在一起,工作在一起,他们参与的是一种准修道院式的公共生活,在其中法律是“训练所得而非教授所获”。事实上,他们既实践法律又学习法律。

英国大学法律教育是从何时开始的?

1753年在著名法官曼斯菲尔德勋爵的建议下,布莱克斯通在牛津大学开始了他著名的英国法讲座,并一举成功。此后,牛津大学于1755年又设立了“维纳英国法教授讲座”(同样也由布莱克斯通主讲),剑桥也于1800年设立了“达尔文英国法讲座”。

牛津大学的法律教育是一种培养法律人的教育吗?

牛津大学决定了布莱克斯通的听众的性质。他并非要向“真正的”律师讲演,因为他们都在伦敦律师学院的“事务所里”奋斗着,他的讲演稿是为那些18岁的纨绔子弟们写的。

英国大学真正成为法律教育的阵地是什么时候?

1846年,下议院法律教育委员会建议由大学提供法律教育,而法律协会和法学会负责从事律师资格考试的实际技能培训。该建议通过后不久,英国开始由大学提供法律教育,在1850年至1907年期间,大学开始出现大量的专职法学教授。但总的来说大学的法律教育进行得还不够充分。至20世纪以后,尤其是最近五十年,大学才逐步成为法律教育的主要阵地。

美国是英美法系传统的国家,美国的法律教育和英国相同吗?

不同。在早期,美国律师们的法律素养是“读出来”的,或者是自学(像林肯那样),或者是在一个开业律师的办公室里当一名“书记”。跟随一个律师的“书记职位”(学徒制)的阶段在许多辖区(例如宾夕法尼亚州)几乎到20世纪中期,一直是批准律师开业的前提。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一些律师事务所几乎成了小型的培养律师的专门学校。在这些律师事务所中最终诞生了最早一批的法律学校。第一所这样的学校是在1784年由法官塔宾·里弗在康涅狄格州的利兹菲尔德创立的。利兹菲尔德法律学校在当时大获成功,该校一直存在到1833年,共有1000多名学生从这里毕业。利兹菲尔德法律学校的成功,刺激了各个大学的法律教育。威廉·玛丽学院第一个开设了法律讲座教授职位,其他大学也纷纷设立了法律讲座教授职位,聘请著名学者、法官陆续担任各大学法律讲座教授。但这些早期的法律讲座效果一般。

美国大学法律教育从何时起步?

对于美国大学法律教育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是1529年斯托里大法官出任哈佛大学“戴恩法律讲座教授”一职。斯托里大法官不仅扩大了哈佛法学院的规模,使哈佛法学院成为全美最有影响的法学院,还确立了美国近代法学院的发展方向,成为美国早期法律教育的先驱之一。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成功,使得大学法律教育在19世纪中叶最终取代了私人法律学校,并使通过学徒制进入法律界要求逐渐弱化。

听说美国正宗的大学法律教育是研究生教育,是这样的吗?

是的。因为斯托里建立的法律教育来源于西欧的法律传统,波伦那大学从一开始便是一所研究生院意义上的大学。不过,这种大学本科后法律学制的确立,在美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1923年,美国法学院协会制定了进入法学院必须受过一年大学教育的入学标准,1925年提高到2年,1952年又提高到3年,直到后来要求受过完整的大学教育。

美国大学法律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是怎样的?

在1870年兰德尔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并开始了对哈佛法学院的一系列在美国法律教育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的改革。最有特色的是兰德尔教授在19世纪末所推行的案例教学法。到19世纪末,美国的法学院几乎都采用了这种教学法。

什么是案例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实际上是通过研究法官的判决来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在教学法上以苏格拉底式问题讨论法代替传统的课堂讲授。美国的法学院课堂上所讨论的案件基本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冷”案,这类案子通常不涉及政治、道德或感情因素,学生只需要了解发生了什么,说了些什么,但学生必须学习大量新术语、法律史、大量规则。另一类是“热”案,这类案例通常是一个可怜的原告同一个可恶的被告之间的纠纷。

例如,在一个阿巴拉契亚农民同某煤矿公司之间,煤矿公司强租农民的土地开矿,并答应在开采结束后将土地恢复原状,然而煤矿公司后来并没有这样做。学生可能会同情这个农民。但是,课堂讨论将证明你最初的愤怒是幼稚可笑的,与你应该学习的东西无关,甚至可能完全是错误的。“冷案”枯燥无味,但是如果想当律师就不能回避。“热案”也许会激发你的情绪,但法律不允许你像孩子一样幼稚,你必须熟悉法律制度,旁征博引,并用法律推理进行思考,否则你就不够资格,你就会被孤立。

原来这就是哈佛著名的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式的法律教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