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西方法律十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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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权力与权利:英国大宪章与美国(2)

议会即国会,所谓“议会主权”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并且这种最高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无需任何人任何机关的授权,甚至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亦无权限制国会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止原有法律。

议会有那么大的权力,它有何根据吗?实际运作的效果怎样呢?

根据资产阶级的“主权在民”思想,国家主权理应由人民掌握。但实际上,人民所享有的主权只是政治意义上的,法律上的主权则由民选或指定的代表来行使,这就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依据。

自“光荣革命”后确立议会主权原则以来,英国国会确实树立了至高无上的权威,不仅在立法方面享有垄断权,而且还拥有对政府行政的监督权以及理论上的最高司法权。但是,19世纪末以后,国会的权威受到来自政府的严重挑战。由于委托立法的盛行以及行政权的膨胀,内阁的地位日益提高,不仅分享了原本专属国会的立法权,而且国会对内阁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也流于形式。

所以,议会主权原则已多少失去了其原来的意义。

除了议会主权原则,英国宪法还有哪些重要的原则?

相对于美、法、德等国,英国并非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十分严格。但是,英国宪法仍然大致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共同特征,即权力分立,主要表现为:

(1)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并有权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上下两院各司其职,彼此制约。在1911年《议会法》生效前,上下两院拥有大致相当的立法权,任何法案需经两院通过才能生效。

(2)行政权由内阁行使,但必须向国会负责,接受国会的监督。

(3)英王虽然“统而不治”,但其象征性权力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了对国会和内阁的制约。虽然英王对国会通过的法案并无否决权,但形式上任何法案都必须呈送英王批准才能生效;召开、停止和解散国会必须以英王的名义;从理论上说,英王有权任命首相,组阁名单也须经英王批准;此外,英王还有权宣战、媾和以及赦免。当然,英王行使权力必须得到内阁的副署。

(4)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无经证实的失职行为终身任职。但是,在理论上,上议院仍是最高司法机关;而且大法官同时是内阁大臣,并有权任命各级法官。

英国的责任内阁是怎么出现的?

英国是责任内阁制的发源地。1688年,查理二世从枢密院中选拔少数亲信秘密商讨决策,日久形成了固定的组织。因其在国王的私人密室活动,故名“内阁”。

1714年,乔治一世即位,因不懂英语,经常不理朝政,而由一位大臣主持政务,便出现首相一职。1742年,首相沃波尔在新选出的下议院中未能取得多数信任,内阁全体辞职,首创内阁向下议院负责的先例。1783年,威廉·皮特出任首相,次年因得不到下议院支持,下令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开创了内阁得不到下议院支持可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的先例。1832年选举制度改革后,责任内阁制作为宪法惯例被肯定下来。直至1937年颁布的《国王大臣法》,才正式以制定法的形式肯定了内阁和首相的称谓。

那么,责任内阁的机制到底是怎样的呢?

在英国,“内阁”与“政府”常被作为同义词使用。而事实上两者并不相同,内阁只是政府的核心组成部分,政府的重大决策均由内阁作出。所谓“责任内阁制”,是指内阁必须集体向下议院负责。内阁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国王任命在下议院选举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为首相,由首相确定内阁成员名单并呈请国王批准;通常情况下内阁成员必须是议会议员,而且下议院议员占绝大多数;国王的行政行为必须由首相和有关大臣副署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副署者必须就其副署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国王负责。责任内阁要就其决策向议会负责,而且当下议院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时,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者呈请国王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如果新选出的下议院仍然对内阁投不信任案,内阁必须辞职,即内阁必须对议会负连带责任;内阁成员之间彼此负责,内阁向外发表的决策必须一致。

内阁主要的职责是什么?

内阁的主要职责为:制定预算案、决算案及各种重要法案并提交议会讨论;行使最高行政管理权,负责贯彻和监督议会通过的决策;行使最高行政领导权,确定和协调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在非常情况下,宣布全国处于紧急状态,可采取紧急措施;受议会委托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等。

英国是一个法治传统悠久的国家,这在英国历史上是怎么体现出来的?

“法治”字面的意思即“法律的统治”,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政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英国具有悠久的法治传统,早在13世纪布拉克顿就提出“国王在万人之下,但在上帝与法律之下”的法治主张,颁布于13世纪初的《大宪章》也蕴涵了“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不过直到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现代法治才随着君主立宪制的建立而在英国得以确立。

能不能对英国人所谓的法治的要点作些概括?

英国作为宪法和法治传统起源较早的国家,其法学家对“法治”作了很多阐述,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点:(1)强调法律作为规则统治的至上地位,并主张政府分权制衡以保证各机构均受法律约束;(2)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们应享有形式平等,反对旨在追求结果平等或限制实质不平等的措施;(3)主张司法独立,注重形式公正或程序公正。

(4)维护个人自由、权利,保证个人不受政府、团体或他人的非法干预;(5)主张法律的稳定性、公开性和明确性,反对制定模棱两可的法律并随意解释。

英国宪政发展的道路很有特点,它对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应该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是的。英国从传统社会步入现代社会,从君主制政治转向现代政治,实现宪政的道路是在社会力量的冲突与和谐的平衡中,通过渐进的、稳健的社会改革而实现的。英国从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开始,就由于贵族与王权的对抗冲突而开创了英国的自由传统,这样一种传统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的兴起,冲突转变为贵族、国王与资产阶级、国会的对抗。17世纪的光荣革命成功实现了君主制与宪政的调和,传统政治形式与现代政治精神的结合,成为英国历史上的最后一次革命,奠定了英国式渐进道路的基础。18世纪工业革命的发展,使工人阶级逐渐成长为独立、完整的政治力量,与资产阶级形成两种对立的社会力量,民主化成为19世纪政治变革的主题。在社会变革的潮流中,政治家审时度势,使英国民主化的进程采取了渐进改革的方式,避免了法国革命式的代价。20世纪英国的宪政改革同样没有走革命的极端,费边社会主义与自由资本主义冲突的结果是“福利国家”,英国避免了法西斯主义的惨痛代价。

英国的宪政道路发人深思,英国道路是如何成为可能的呢?

这里先要指出的是英国人的政治责任感,有人说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政治民族。英国人有一种“生而自由”的强烈意识,从《自由大宪章》到清教徒革命,到民主化改革,英国人总以“自由”相号召。英国民众这种深刻的公民观念是实现宪政的心理基础和道德基础。其次,在英国宪政进程中,在每一次重大的历史变革的时刻,都可以看到政治家适时和明智的妥协与让步,英国宪政史中存在着制度与精神的互动。习惯法和衡平法的法律传统、王权与贵族的对抗以及议会制演化出了英国社会的“自生性秩序”。在这种秩序的生长历程中,宪政制度逐渐确立,自由精神逐渐孕育生长壮大,不成文、重惯例的宪政制度与崇尚经验理性、进化理性的宪政精神、自由观念相辅相成,并行不悖。

美国宪法在世界具有巨大影响,下面能否请你谈谈美国宪法的情况?

美国的《独立宣言》和宪法

好的,美国宪法虽颁布于1787年,但美国宪法精神和基本框架的形成却起源于独立战争时期。所以,我首先简单讲讲美国的独立战争和《独立宣言》。

从18世纪下半叶开始,英国加强了对北美殖民地的统治,先后颁布了《印花税法案》(1765)、《唐森德条例》(1767)、《茶叶税法》(1773)和《强制法令》(1774),因而激起北美殖民地人民的强烈反抗。1775年4月19日,波士顿的列克星敦和康科得人民打响了武装反抗殖民统治的第一枪,开始了独立战争。1775年5月10日,在费城召开第二届大陆会议,决定组织“大陆军”,任命华盛顿为总司令。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向全世界宣告北美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成立美利坚合众国。

《独立宣言》是人类宪政史上一个伟大文件,能否简单介绍一下?

《独立宣言》是由美国的资产阶级民主派托马斯·杰弗逊等人起草的。它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造物主赋予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利,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

看来《独立宣言》的字里行间闪耀着批判性和创造性光辉,所以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