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美国当代语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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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美国当代官方语言立法(1)

学术界都基本同意这种观点:文化曾经、正在并将继续是影响国家具体政策与行为的重要变量,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仍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文化视角能从不同的角度洞悉影响国家相关政策的民族心理、价值理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探究政策制定、实施的根源,从而总体把握一国政策的发展趋势。

语言是文化的传承体,它既是个体的,也是群体的。一个民族的语言集中体现了该民族的文化特点和民族精神。作为语言政策的相关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语言立法取向,在某种程度上,正是这个国家文化外在的集中的表现。作为一个移民国家,美国有着多元化的社会族裔,使之不仅成为了世界上唯一的文化“大熔炉”,也成为了语言的“色拉盘”。根植于盎格鲁-撒克逊主流文明,以浓厚的宗教情节为特征,以民族优越感和使命意识为特质的美国文化,构成了具有吞噬其他语言强大力量的语言环境和氛围,有效地维护了英语的绝对权威,这一点不仅体现在以“美国语言一致性”为核心的语言政策当中,而且落实在“确定英语为唯一官方语言”的语言立法取向当中。

语言立法,作为一国语言政策中的显性环节,其目的在于确定官方语言和标准语及其使用,规定各民族语言的关系,确保公民的语言权利,减少或防止语言矛盾与冲突,规定语言规范的原则、促进语言健康有序的发展。所谓官方语言,在狭义上,是指在正规场合进行交流的语言,比如公文,外交用语或严肃文体,多指书面语,也包含口语;而在广义上,官方语言与社会母语基本等同,即指一个民族的标准语言。

美国文化中特有的优越感和使命观在美国的语言政策中突出的体现在对英语优越性的褒扬,对英语核心地位的维护,及对其他语言的鄙夷和排挤;而落实在美国的语言立法中则是极力使英语走上“通用和统一语言”的轨道,捍卫英语作为唯一的官方语言的坚固地位。冷战之后,随着苏联的解体和东欧的巨变,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英语在世界语言中的地位和势力得到了空前的提高和扩大,成为了第一号国际通用语,于是美国的语言政策更加突显了作为其主流倾向的“美国语言一致性”。“美国语言一致性,也就是英语一统天下;实现美国语言的一致性,就是坚持英语统一北美大地上的其他语言”(周玉忠,2004:132)。以此为基准和契机,星星之火的美国英语官方化运动便以燎原之势如火如荼地展开了。

3.1美国联邦政府官方英语立法

美国语言立法,作为美国语言政策的显性环节,主要是通过两个层面上的立法呈现出来的:一个是联邦国家政府层面的语言政策修正案,另一方面则是形形色色的州法令和地方条例。立法的程序主要是通过以美国英语协会(U.S. English)为首的唯英语运动的相关组织和人员首先通过基层征集请愿签名,然后进行院外政治活动,要求议员向国会提案或要求公民投票,最终促成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制定法律,确立英语为官方语言的法律地位。

美国官方英语立法可以追溯到美国的殖民时期。1780年,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提议建立一所专门研究英语的公立学院,虽然该提议被视为是对英王“表忠心”而遭到否定,但同时也确立了英语独一无二的地位。18世纪,德国向美国大量移民,几乎占据了外来移民的一半,是美国当时最大的白人族裔群体。德国移民聚族而居,他们开办学校,传授德语,并极力地传播本民族的语言文化。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作为美国革命的先驱人物和美国宪法的起草人之一,极其担忧在宾夕法尼亚州德语将很快会超越的英语,以至于“我们将无法保存我们的语言,甚至于我们的政府将濒于危机”(Crawford, 1992:19)。作为反击,富兰克林连同其他盎格鲁领袖在以传播基督教知识为主的社团的赞助下,在德裔聚居区开始创办英语学校。1918年美国联邦法律规定所有接受联邦资助的公立和私立学校必须把英语作为第一教学语言。1915 年美国高中里有25%的学生学习德语,而到1920年后连1%都不到。

当代官方英语立法则开始于1981年,当时加利福尼亚州参议员、旧金山学院院长、美籍日本人S.I.早川一会(Hayakawa)向国会递交了一份修改宪法的提案《英语语言修正案》 (The First English Language Amendment),建议美国政府以宪法的名义确定英语的官方语言地位。该提案被成功列入参议院第72号普通议案,议案由六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英语应该成为美利坚合众国的官方语言。

第二部分: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都不能通过立法强制使用英语之外的其他任何语言。

第三部分:该议案适用于所有的法律、条例、规定、命令、项目和政策。

第四部分:联邦法院和各州在执行诉讼程序时不得使用英语之外的其他语言。

第五部分:只要是作为过渡性手段来提高非英语人群的英语熟练程度,该决议将不会限制在教育教学中使用英语之外的其他语言。

第六部分:美国国会和各州将有权通过适当的立法来执行该议案。

72号议案虽然在参议员首次筛选中没有引起参议员们的重视,未被列入审议程序,但它对英语官方化立法产生了至深的影响。从官方英语首次被提议将其纳入美国宪法修正案以来,至今已有超过15个的国会支持性的演说、超过50个议案在国会提出支持将英语确立为美国的官方语言,这其中自20世纪90年代英语官方化立法运动达到高潮之后的议案就占到了近90%。

1991年3月在第102届国会上拟定了“国家语言立法”的草案。1993年在第103届国会上,就有4项有关官方语言的提案,其中由蒙大拿共和党人比尔·爱默生(Bill Emersion)和亚拉巴马共和党人理查德·谢尔比(Richard Shelby)于1993年1月提交的H.R123号提案,又称《比尔·爱默生英语语言权利法案》(The Bill Emerson English Language Empowerment Act), 要求修改美国法典第6款(Title VI of the U.S Code)宣布英语为美利坚合众国的官方语言,规定联邦政府所有雇员和官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需使用英语且美国国籍加入仪式必须用英语举行;H.R.124号提案提出了雇主向非英语或英语有困难的雇员提供英语培训的事项;由威斯康星共和党人托庇·罗斯提交的H.R.739号提案,又称《官方英语宣言法案》要求确立英语为全体美国公民的交际用语,改革美国入籍法,废除联邦政府双语教育和双语选举的法律;H.R.171号提案要求修改宪法,规定英语为美国所有公务用语,包括所有的法律、法令、选举,所有政府工作记录、文件、决议等。由于支持这些提案的议员人数没有达到规定要求,它们没有能通过小组委员会进入听政表决阶段。到了1995年,其中H.R.123号提案获得了众议院三分之一议员的支持,进入了听政表决程序。1996年8月在第104届国会上,在经过多达二百人附议之后,众议院以259票支持、169票反对通过了该提案。投票结果党派壁垒分明:赞成者86%是共和党,反对者95%是民主党。下一步是将议案送参议院表决,通过后再送总统签署。然而此刻坐镇白宫的偏偏是民主党人克林顿。没等提案在参议院进入议程,白宫就放出话来:如果参议院通过该提案,总统将使用否决权。共和党在参议院虽略占多数,但要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这项提案是不可能的,政客们知难而退,放弃了议案在参议院的程序。虽然这项法案未能在参议院获得通过,不能成为法律,但它仍代表了英语官方立法在20世纪美国政界高成就,因而,其社会政治影响是巨大的。除此之外,这届国会上的另外2项提案也引起了议员们的广泛关注。由彼得·金(Peter King)提交的要求修改美国法典第4款(Title IV of the U.S Code)的提案,即《国家语言法案》H.R.1005,成功地呈送至经济教育委员会(committee on Economics and Education)和司法委员会(Judiciary committee)。另外一项由理查德·谢尔比提交的S.356号提案在经过了两轮听证后,呈送至政府公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Government Affairs)进行审议。

105届国会是美国历来涉及官方英语提案最多的一届,提案总数达到了7项。其中关于美属波多黎各领土自治和确立官方英语条款的H.R.856号提案在众议院以209票对208票的细微胜出获准通过;旨在终止联邦政府对双语教育提供基金扶持的H.R.3892号提案以221票支持、189票反对在众议院通过。另外5项:要求修定《1965年中小学教育法》并限制族裔方言基金使用的H.R.1203号提案、要求废止双语选票的H.R.622号提案、由四位发起人共同起草的关于宪法语言修改的H.J Res.37号决议,合并再一次被提交的H.R.1005和H.R.123号提案,均被呈送至众议院的教育劳工委员会(committee on Education and Workforce)和司法委员会进行审议。106届国会上,除了被反复提交的H.R.1005和H.R.123提案之外,另外两项关于官方英语立法的H.R.50号提案和H.J Res.21号决议,尽管反应平平,都分别被提交到了教育劳工委员会和司法委员会进行审议。

进入21世纪后,英语官方语言立法有了长足的发展。2001年在107届国会上H.R.1984号提案在众议院引发了较大的反响。该提案重申了英语作为美国官方语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张在不脱离美国宪法第一章第8节(Article I Section 8 of the Constitution)的原则下,制定美国移民进入美国的统一英语语言规范标准。2003年,有两项法案在第108届国会上较为成功地提交给众议院,并且得以呈送至立法委员会。其中一项旨在力图废止双语教育法案、解除双语教育和少数族裔语言事务公署(OBEMLA)、撤销双语选票的宪法修正案“国家语言法案2003”H.R.931)规定:“除非现行法律中有规定,否则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使用除英语之外的语言进行交流、活动、演出及提供服务”(Schildkraut,2003:210-213)。最终虽未能获准通过,但此法案充分显示了美国官方英语立法的一大进展。美国的官方语言立法一直以来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2005年,佐格比国际调查机构(Zog by International)民意调查显示79%的美国人支持将英语确立为美国的官方语言,其中包括三分之二的民主党人和五分之四的第一代和第二代美国人。借助着民意的走向,2006年4月28日,美国总统布什在白宫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态说希望成为美国公民的人应该学习用英语唱国歌。2006年5月2日,美国国会参议员通过了一个不具约束力的决议,宣告英语是美国国歌的唯一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