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以移民为立国之本的国家,美国的语言问题可以说是与生俱来的。而作为一个高度法制化的国家,自建国二百三十多年来,除了为数不多的明确的法规之外,美国联邦政府几乎没有系统的正式的语言政策及语言立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美国不重视语言政策,当美国的语言文化呈现出以语言多样性为特征的“倒置的巴别塔”模式的时候,强大的美国本土主义情结迫使建国者们毅然决定“最深思熟虑的语言政策应该是没有语言政策”,至此美国的语言政策被搭建在一个“随机的”平台上且更多地以隐性的方式存在于其他领域的政府行径之中。学者马克劳迪(Mc Groarty)在界定这一语言政策现象时曾指出:“美国的语言政策是行政决议和实施中的语言教育及其使用的公共实践的结合体”(Eggington 1997:76)。
一个能传达美国语言政策及其规划的重要渠道便是美国的联邦教育立法。在这个领域,行政法规以及财政补助影响了英语及其他语言在美国的使用和学习,进而反映并界定了美国语言政策的基本立场。本研究旨在对联邦教育立法中关联语言教育和语言使用的典型个案进行研究,以点辐射面,从而整合并还原美国语言政策及规划的原本样貌及其特征,即:美国绝大部分的语言政策隐藏在多样的联邦教育立法中,通常是作为教育立法的副产品的身份出现的。
美国语言政策的发展不仅存在于官方立法中,也体现在政府相关机构的行政措施与命令、财政援助以及法庭案例及裁决等形式当中。
美国的语言政策是以“语言作为问题”(language-as-problem)为主导的一元视角,而不是褒扬“语言作为资源”(language-as-re鄄source)或肯定语言多样性的多元视角。
隐藏在教育中的美国语言政策是在包括联邦、州、地区、学校、资助项目和课堂教学在内的众多层面上被制定的,同时那些约定俗成的日常语言行径也会被纳入语言政策的范畴。由于美国是个教育分权制的国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呈现出主导和主体的关系,作为并列的同等的二元主权实体对教育实行共管。再者,美国语言教育立法最初的决策权是停留在州和地区的层面,因此,州政府所制定的语言政策要比联邦政府制定的多得多。学校输出性的语言教学实践,虽然没有以书面的形式编纂进美国的语言法典,但它却是美国语言政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那么,联邦教育之于美国语言政策的作用何在呢·正如美国语言学家蓝伯特所言:“联邦政府在美国(语言)教育中的角色主要是催化剂式的”(Lambert 1992)。换句话说,从横向切面上看,联邦政府之于语言政策纯粹的立法十分有限,但从纵向切面上看,联邦教育立法总揽了美国语言政策发展的大方向,因为,联邦政府可以在不用颁布行政命令来强制规定某一特定时期语言使用和学习的状况下,仅仅通过加大某一(某一些)语言项目的财政资助额度,或通过提供针对性的奖学金来促进和激励某一(某一些)语言的学习,就可以比较充分地表达政府在特定时期的语言发展倾向和偏好。因此,鉴于州政府和地区政府享有教育的优先司法权,通过联邦教育表达出来的美国语言政策与其说是一种行政授权行为,不如说是一种激励机制,且多数情况下它是教育立法的派生产物。
5.1美国的语言政策
美国著名的语言政策和教育问题专家詹姆斯·克劳福特曾经指出:
严格说来,美国从来没有一个国家范畴的、系统规划的语言政策。美国的语言政策只不过是应即时之需或政治压力特定而生的———这些政策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且不具备前瞻性。作为社会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政府是不可避免的要制定该国的语言政策,但是美国没有专门为此目的而建立、授权和资助的联邦公共机构来有组织、有计划地负责该国的语言资源整合以及开展相关的语言文字研究。(Crawford Issues)由于不存在正式的、明确的国家语言政策,且没有任何一项实践活动是打着语言规划的标签进行的,多样的不断变化的美国语言政策都隐藏在其他非语言的行径当中。几乎每一项语言政策都包含在不特别针对语言问题的宽泛的立法之中。这也就是为什么在美国联邦政府的法律文本中很难找到专门关于语言政策的条文。本研究中对联邦教育立法中部分典型案例的考察有助于对美国语言政策做出如下的归纳:
I.美国没有官方语言,但是熟练地掌握标准的英语被广泛地视为是必须的和必要的(且被法律界定为美国的教育目标之一),同时允许在教育中使用英语之外的其他非主流语言。
II.出于对国家安全防御和经济繁荣等因素的考虑,鼓励熟练掌握英语之外的其他语言,同时在特定的背景下会支持这些语言的学习。
III.掌握英语之外的其他语言(种)被视为是美国质量教育的一部分。
IV.提倡为母语为非英语者提供源语言的公共教育服务,目的是为了使这一群体的学生和家庭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美国的教育体制,但是联邦政府不特别扶持这些语言的发展。
V.允许在公共场合(包括教育领域)自由地使用英语之外的其他语言。
在186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112个国家和地区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自己国家的国语或官方语言,相比而言,美国的语言政策并不是十分定义明确的,但是表象上的含糊其辞并不能掩饰美国语言规划的主旨,即:消除由语言多样性所带来的语言交际问题。可见,这样的语言政策在消极地将英语之外的其他语言推向边缘化地界的同时有效地维护了英语在美国的绝对权威。
需要说明的是,美国联邦政府的语言政策除了隐性的政策之外,还有为数不多的显性政策且基本上存在于旨在将英语纳为国家官方语言的法律和宪法修正案的提案当中。尽管这些提案中的绝大多数不属于教育立法的范畴,但是它们都对美国的教育有着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因此它们的交集部分是不容忽视的。由于这些提案和法规在本作者前期已发表的文章中已详细涉及过,在此不做累述。值得补充的是,近年来联邦教育立法中关于语言问题的大争论主要是围绕埃伯尼语(Ebonics)展开的即非裔美国人方言英语。作为美国黑人群体自我语言文化意识的产物,埃伯尼语虽不合文法,却自成体系且收到了美国非主流非裔人群的广泛接受和喜爱。但是在美国第105届国会上众议院呈递的第28号决议提请国会“任何以‘埃伯尼语是合法语言’为前提的项目不应得到联邦政府的资金援助”。(H.Res.28)这一决议的内涵至少是双重的:其一,美国教育政策中不鼓励此类语言的发展。其二,它通过“埃伯尼语不是合法语言”来重申美国语言政策的基调是讲标准的美式英语。决议在非裔美国人中引发了很大的轰动,对他们而言这一决议莫过于宣布“埃伯尼语之死”,不少长辈不免担心他们的后代会主动摒弃黑人方言美语,因为在后现代主义的社会模式下美国黑人意识要想获得成功,必须要讲标准的美国英语,因为标准美语是一种权利语言,一种金融语言,是通向成功的敲门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