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美国当代语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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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美国当代语言立法和政策概述(1)

1.1语言政策及规划的学科界定

语言政策与规划属于政府行为,是国家干预语言使用的主要手段,对国家的稳定、民族的团结和经济的发展都有重要影响。人类有意识地影响语言发展的活动由来已久,今天“语言规划”(language planning)这一术语一般用来特指这个领域。然而,在应用语言学的文献中这个术语的使用方式是不尽相同的。有些学者将语言规划等同于语言政策,有些学者是将这两个术语联合使用的,称为“语言政策和规划”(Grabe 1994)或“语言政策或规划”(Weinstein 1990:1)。有一些学者则单纯地从语言规划的一个侧面狭义地将它称作为“语言标准化”(Haugen 1971:281)。

也有一些学者将语言规划视作语言政策的前提,也就是说:“语言规划涉及起草和实施一国语言以及语言变体该如何使用的官方政策”(Crystal 1987:364)。也有人将语言规划视为语言政策的落实阶段,即“语言政策中一系列的具体措施在某个公众集合体的语言交流中实施的过程”(Schiffman 1996:3)。语言规划实践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民族独立运动,被看作是为解决新生发展中国家的语言问题而产生的。最初叫做语言工程学(Language Engineering),又称多语政治学(glottopolitics)。后来也曾有人提议将它定义为“语言发展”或“语言规约”。“语言规划”这个术语最早是由学者魏茵赖希(Weinreich)在1957年率先创造的,而语言规划作为一门学科的名称是由美国语言学家艾尼尔·豪根(Eniar Haugen)于两年之后在研究语言规范化问题时在《在现代挪威规划一种标准语言》的文章中首次提出来的。豪根认为语言规划是社会规划中的一部分,他认为语言规划是为一个言语社区建立目标、政策和过程的活动。它可以包罗万象,小至新词使用的倡议,大到一门新的语言学习和运用的政策规定。

语言规划和语言政策作为学术领域的研究大体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六十年代末到七十年代初,美国的一些语言学家和人类学家,特别是菲什曼(Fishman)、弗格森(Ferguson)、古普塔(Gupta)、鲁宾(Rubin)等人,利用福特基金等研究资助,开始全面总结新生国家的语言规划实践经验,将视野从工程到管理扩展到规划,推动了语言规划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语言规划研究的专业学术期刊(诸如:《语言社会学国际期刊(1974年)》,《语言问题和语言规划(1976年)》,《多语言多文化发展期刊(1979年)》,《世界英语(1981年)》等)也如雨后春笋般地在这个时期陆续成功创刊。

实际上,抛开豪根的卓越影响不谈,美国早期的语言规划的动议并不是源于语言学家们对语言规划理论价值的兴趣,而是福特基金迫于美国早期的殖民化的压力转而探索新兴国家语言问题的解决之道。1955年,福特基金在美国密西根大学美国语言学会主办了由语言学家,教师代表和社会学家参加的涉及福特基金援助的发展中国家语言问题的跨学科会议,会议的终期成果之一便是推荐筹建一个旨在解决实际语言问题的交流中心或非正式的合作机构。基于这个倡议,1959年美国成立了应用语言学中心(The Center for Applied Linguistics)。中心早期的一些语言规划的活动包括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第二语言习得调查项目和东非五国语言使用和语言教学调查项目。语言规划研究的另一个里程碑是1966年召开的发展中国家语言问题大会。作为此次大会的延续,福特基金于1969年在美国夏威夷举办了语言规划进程大会,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更准确地界定语言规划进程的概念。这次大会由乔舒亚·菲什曼提议,会议的宗旨是集合全世界的语言学家和社会学家的力量来促进语言规划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结果不出所料,这次会议成功地汇集了来自全世界各个国家、各个学科的代表,会议的学术产出相当丰富,对美国乃至全球的语言规划的研究都起到了相当积极的意义。美国早期语言规划的研究与新创建的国家整体发展目标是密切相关的,当时“一种语言、一方领土、一种文化、一种政治概念”的传统西方概念深入人心,虽然早期语言学的前辈们也曾试图通过系统地介入社会背景来进行语言规划的研究,但是这一时期的语言规划,在不经意间,都会流露出“多语现象是混乱、贫困和落后”的意象,而能够有一种标准语才是发达国家的象征。因此早期语言规划的倾向是“语言作为问题”且语言规划的目标就成了消除语言的多样性所带来的语言交际问题。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1964年的美国民权法案,1967年的双语教育法案以及众多的法庭裁决引起了美国少数族裔学生对语言权利的关注,这些法律条文和裁决最终的累积作用便促使了“语言作为权利”的语言规划的倾向在美国的诞生。20世纪90年代,后现代主义文化思潮开始渗透到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这种思潮也影响到语言规划领域。后现代主义对于多元性、整体性、复杂性、非确定性、和谐性以及生态观的倡导引发了语言学家对语言的濒危和消失问题的日益重视,“语言作为资源”的语言规划倾向继而在美国出现。

从学科的角度来看,研究语言规划的学者一般认为,它是社会语言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二者的语言观比较相近,它们都把语言看成是一种重要的经常发生变化的社会现象,是一种可以消失或再生的重要的社会资源。这种重要的社会现象或社会资源是可以根据其特点进行规划或安排的。由于语言规划的实践性比较明显,人们往往运用社会语言学的相关理论来解决社会中出现的语言问题,或者是将社会语言学的调查研究成果在语言规划中进行运用。而事实上,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属于理论性和政策性极强的一门学科,语言规划在后续的发展中内含不断获得扩大,它不再是一种理想主义或完全属于语言学的活动,也不仅仅是社会语言学的理论应用,而是一种为了解决社会语言问题的政治和管理活动,或者说,通过对语言的干预来解决社会政治、经济问题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语言规划问题既有语言学的也有非语言学的,它也涉及私人或社会团体的努力,大多数情况下指当地政府、教育、经济或语言权威部门。语言规划的研究已经具备了自己的理论框架,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它的研究不仅为社会语言学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同时也为社会语言学的研究提供了许多理论依据或理论模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语言规划是相对独立的社会语言学的分支学科,是语言学与文化学的边缘化所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语言学、心理学、人类学,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民族学以及众多的分支学科构成了它的基本学科扇面,其交叠领域为“语言、思维、文化及其关系”这是当今语言研究中最具动力的一个探索点。

1.2美国语言立法和政策的研究要旨

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在某些领域可以替代使用,但是,确切地说,语言政策是指广义的语言、政治和社会目标,这些目标是通过具体的语言规划的执行得以实现的。换句话说,语言规划的实施必须通过颁布相应的语言政策、语言法律与语言法规才能得以完成。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会用一些政策或语言法律法规引导或安排各社会集团的语言地位、约束各社会集团的语言行为、协调各社会集团间的语言关系。

考察语言政策需要区分一下“显性政策”(overt language policy)和“隐性政策”(covert language policy)。一般认为官方语言政策可以通过官方准则的强制执行来影响语言行为,从而促进或阻碍某种语言的发展。现实的情况是不仅仅存在那些重要的、明文规定的官方语言政策,也有不属于政府部门的行为却同样可以对语言行为实施影响的现象,因此很多学者认为语言政策的形成、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它们对语言习得和使用的影响都有必要区分官方和显性、模糊和隐性的语言政策。所谓显性政策是指政府法令以及条例规则等明文规定的政策;隐性政策一般是从其他的政策、宪法规定,法律的精神(the spirit of law)或仅仅是法典的撰写语言中推断出来的,通常是指包括语言态度、立场、观念等在内的和语言相关的意识形态,即语言文化。希夫曼(Schiffman)认为美国语言政策之所以发挥威力在于其微妙的隐性部分即语言文化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他指出:“语言政策……并不是法典中一段文本或者一两个段落,它是一个信仰体系,是关于语言的一系列的想法、决定和态度。这种观点的作用在于证明语言政策必须是……最终以语言文化为基础的”(1996:59)。

大部分对于流行语言政策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官方或者显性的方面。但是,隐性政策的标准和效果,可能对政府机构的实践产生更大的影响,并可以形成或控制语言行为,这往往比官方的语言政策更有力量,反而更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语言政策可以在不由权威机构发布或者明确指定的情况下依然存在。事实上,即使有一种正式的书面的语言政策,也不一定被贯彻实施,其实施的效果更不一定得到保证和始终如一。在许多社会群体中,不一定有明确的和可观察到的官方在语言管理方面的努力,很多国家和机构并没有发布正式的书面语言政策,但是公众对适宜的语言或者行为却往往有明确的取向,而且语言政策在贯彻实施阶段的不规律和不连续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美国就是这样一个国家。一直以来美国虽然没有统一的、科学规划的、全国性的语言政策,但是它的语言政策真实存在,这些政策都是专门针对美国的即时需求或政治压力而特别制定的。因此,语言政策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不成文的语言政策来自于社会的语言实践或者语言信仰,也就是普遍所指的语言意识形态。语言态度和语言信仰是社会信仰和社会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宽泛的社会价值观又是语言政策和语言实践的决定因素。例如,美国学者克洛斯(Kloss)从历史观的角度出发将美国语言政策之于少数族裔语言权利的立场描述为“以容忍为导向的”,这一导向首先可见于美国的宪法保障,其次可见于美国社会政治秩序下的世界观。在研究相关英语的语言政策时,菲什曼发现美国的语言文化实际上是一种语言意识形态,这种语言意识形态的本质是以英语为核心的语言单元主义理念,这种理念深深地根植于西方文明的土壤之中,因此“尽管(美国)没有任何关于英语是官方语言的宪法或法律声明,美国复杂的社会习俗体系却培育了一个极其排外的语言信仰,对英语的崇拜和对其他语言的排斥充斥着公共生活的各个角落”(1981:157)。蔡永良教授也曾指出由于美国的语言意识形态“决定了美国大众的语言态度,规范了美国公民的语言行为,左右了美国政府的语言政策,并影响了美国社会的语言格局。这也许是美国政府没有必要在宪法以及其他的国家法典中明文规定语言政策的主要原因”(2007:293-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