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休谟的人性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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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自爱与仁爱并存(4)

爱给人的感觉永远都是愉快的,恨给人的感觉则永远都是不快的;而作为爱与恨的对象,也必定是一个有思想的人,所以我们还可以概括性地作出这样的假设:爱与恨的原因永远和一个有思想的存在者有关,前者的原因导致一种独立快乐的产生,后者的原因导致一种独立不快的产生。

以上关于爱与恨的原因与一个有思想的存在者有关的言论,虽然只是假设,但这是完全可能的,也是十分鲜明而不容质疑的。没有了思想,爱与恨便无从谈起。这就像抽象的考虑德和恶;美与丑存在于无生物;贫与富属于第三人,对于和这些事物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来说,任何程度的爱与恨、尊重与鄙视都是无法产生的。毕竟,对于一个正从一座与自己毫无关系的美丽宫殿前经过的走在大街上的人来说,别人是不会向尊敬那所宫殿的主人一样对他表示尊敬的,因为他与那座宫殿没有任何关系。

表面上看来,爱与恨这些情感并不需要一种印象关系,实则不然。只是因为这种印象关系相互混淆在一起而难以区分罢了。同爱与恨相比,骄傲和谦卑的这种印象关系就十分明显了,并且,这种情感的每一种原因都会各自产生一种独立的痛苦或快乐。如果仔细考察骄傲和谦卑的这种情况,我们会得出这样的启示:如果采取同样的方法,我们也许会在探讨爱与恨的各种原因时取得同样的成功。

而且,因为对这个体系作出充分的、确定的证明的紧迫性,我将竭尽全力通过一个建立于经验之上的论证,达到使我上述关于骄傲和谦卑的全部推理都服务于证明这个体系的目的。

因为对自己性格、才能、财富等方面的自信,很多人都想在别人面前显露自己,并获得人们的爱戴和称赞。由此可见,那些追逐虚荣心或名誉的原因,便是那些成为骄傲或自负的原因的那些性质和条件。

的确,我们总是喜欢将那些自己认为最满意的地方向别人炫耀出来,但假如爱与尊重同骄傲一样并不是由同一性质产生的(这些性质或与我们有关,或与他人有关),那么,这样的方法必然是十分荒谬的,让其他人的情绪和自己的情绪一一对应,显然是不受人们欢迎的。

对大多数人来说,虽然形成精确的情感体系或是考究它们一般的本质和类似的关系,是十分困难的,但我们在没有获得多大进展的同时,至少也不会走多少弯路。我们往往能从平时的经验和预感中得到充分的启示,通过内心的感受来指导我们的行为。我们将明白能对别人产生作用的究竟是些什么东西。

既然产生骄傲或谦卑的那些性质也能导致爱或恨,那么,用以证明前者产生的原因能产生一种独立于情感之外的痛苦或快乐这个结论的所有论证,也能同样地证明后者。

论慈善与愤怒

慈善和愤怒,总是伴随着爱与恨这种情感的产生而产生的,或者更直白地说,这两组情感总是结合在一起的。而两者的这种结合性,正是它们有别于骄傲或谦卑的主要原因。

观念与印象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在某种程度上说,观念更具有宏观性,而印象则更具微观性。打个比方,如果把物质的广袤和填充性比作观念的话,那么印象,尤其是反省印象,就可以比作为颜色、滋味、气味和其他感知的性质了。

不管怎样,观念与观念之间都是无法相互合并起来的。因为它们都具有一种相互排斥的不可入性,并依此而形成一种复合物。

但印象与情感就完全不同了,它们是能够合并的,并且就像各种颜色一样,可以完全混合起来,从而使各自隐匿,这便有利于促使那个因全体而发生的统一印象产生变化。这种特性也正是人类心灵的某些奇特现象发生的原因。

对于历史上所有不同哲学派系所遭受的那种不幸,我在考察那些能和爱与恨相结合的成分时便隐约地感觉到了。在自然哲学中,有一种极为常见的现象:当人们依据必要的原则而进行一些实验,用以假设说明自然的作用时,总会发现一种比较顽固的,并不能证实我们的目的的现象。

的确,外界事物的本质与组织总是隐藏得那么深涩,以致我们在对其进行推理或推测的过程中,常常会遭遇各种各样的矛盾和谬误。但因为我们完全了解心灵的知觉,并且我也是尽可能小心地构造那些关于知觉的结论,所以,我对摆脱这些因其他各种哲学体系而生的矛盾很有自信。因此可以这样说,我所面对的那些矛盾和困难与我的体系并不是相互抵触的,而只是在向来作为这个体系的主要的力量和美的简明性上,稍微有了些许的偏离。

慈善和愤怒,总是伴随着爱与恨这种情感的产生而产生的,或者更直白地说,这两组情感总是结合在一起的。而两者的这种结合性,正是它们有别于骄傲或谦卑的主要原因。骄傲和谦卑并不能直接激发我们的行为,它们只是人们心灵中一种没有任何欲望的纯粹情绪。但爱与恨则不同。

爱与恨并不满足于自身,它们不会在它们所产生的那种情绪中停滞不前,而是会把心灵带到更远的对象上。正如恨永远伴随着希望所恨对象遭受苦难和反对所恨对象享有幸福的欲望一样,那种希望所爱对象享有幸福和反对所爱对象遭受苦难的欲望,也永远伴随着爱这种情感。

以上关于骄傲与谦卑、爱与恨这两组情感的差别的论述,是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毕竟,它们在许多方面的相似性极容易使它们被混淆起来。在此,我们可以借用两种假设来说明希望和反对对于爱和恨的这种结合。

第一个假设就是:爱与恨不但有一个激发起它们的原因和它们所指向的一个对象——这个原因是指快乐和痛苦,对象则是指一个人或有思想的存在者,而且还有它们所努力追求的一个目的,即所爱对象或所恨对象的幸福或者苦难。这些观点混合起来,只形成一种情感。根据这个体系,便可得出这样的言论:爱只是希望别人幸福的一种欲望,而恨则是希望别人苦难的一种欲望。由此,欲望和憎恶便构成了爱与恨的本性,它们是同一而密不可分的。

第二个假设便是:根据经验,我们得出的却是相反的结论。因为我们爱别人,所以我们希望为我们所爱的人得到幸福;因为我们恨别人,所以我们希望为我们所恨的人遭受苦难。可是,这些愿望并非爱与恨所绝对必须的条件,它们只是在我们希望所爱的人得到幸福这种观念和我们希望所恨的人遭受苦难这种观念被想象呈现出来时,才产生的。这些观念虽然不是惟一的,但却是最鲜明最自然的情绪。爱与恨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通过多种方式来表现自己,而我们并不必为所爱或所恨的对象得到幸福或遭受苦难而有所反省。显然,这便证明着,这些愿望并不是爱与恨的构成要素,它们也不是同一的。

综合以上论述,我们可以总结得出,慈善与愤怒、爱与恨这两组情感是大有不同的,前者只是因为心灵的原始结合才与后者结合起来的。同自然对身体活动的影响一样,自然对心灵也是以同样的方式进行活动的,即给予身体或心灵某些欲望和倾向,并依照其各种液体和固体的情况而增加或改变这些欲望和倾向。

的确,随着爱或恨这种情感的产生,我们心中便会相应地对那些被我们爱或恨的人的幸福或苦难产生相应的欲望,并且,这种欲望还会随着这类彼此相反的情感的每一种变化而有所变化。表面上看,这种变化总是显得那么理所当然,其实,从抽象的角度说,这种事物秩序并不是必然的。爱与恨,是完全可以不伴随着任何这一类欲望的,甚至它们特定的联系也可以互相置换。

在自然愿意的情况下,爱的效果可以与恨的效果相同,恨的效果也可以与爱的效果相同。即使把希望他人遭受苦难的欲望换之以享有幸福,把希望他人得到幸福的欲望换之以遭受苦难,在我看来,也并没有什么矛盾。毕竟,如果情感与欲望的感觉相反,自然本是能够改变感觉而无须改变欲望的倾向,并让两者借此相互适应的。

论怜悯

怜悯是对他人苦难的一种关切,而与怜悯相反的恶意,则是对他人苦难的一种喜悦。怜悯和恶意是一种相互对立的情感,它们的共同前提在于,这种关切或喜悦的产生,没有任何友谊或敌意的因素。

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已经认识到我们天性中一个随意的、原始的本能,就是我们会根据自己对别人的爱或恨而本能地产生一种希望他们得到幸福或遭受苦难的欲望。当然,另一方面,我们也会发现这种本能会在其他很多场合下被仿效,其次生原则也会导致它的产生。

什么是怜悯?从某种程度上说,怜悯是对他人苦难的一种关切,而与怜悯相反的恶意,则是对他人苦难的一种喜悦。怜悯和恶意是一种相互对立的情感,它们的共同前提在于,这种关切或喜悦的产生,没有任何友谊或敌意的因素。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对于完全陌生的人,完全与我们无关的人,我们也能对其产生怜悯的情感。同样的道理,如果因为他人的任何伤害或侵害而使我们对其产生恶感,那么确切地说,这种恶感就不能称为敌意,而是报复。

如果我们继续深入考察一下怜悯和恶意这种情感,就会发现它们是一种如上面所说的次生的情感,是在原始情感经过某种特殊的思想和想象倾向所改变以后才产生的。

为了更进一步论述怜悯这种情感,我们可从前面关于同情的推理中得到相应的启发。

我们对于与自己相关的各种事物,总是抱有一种生动的观念。因为所有人类彼此类似而与我们有着某种关系,所以,他人的人格、他人的利益、他人的情感、他人的痛苦和快乐,必然会以生动的方式刺激着我们。而又由于生动的观念极易转化为印象,所以,这种刺激还会导致一种与原始情绪相似的情绪的产生。

如果这个论证是合理而真实的,那么对于烦恼和悲哀来说,就会有过之而无不及了。因为相比于任何快乐或愉快来说,烦恼和悲哀给人的影响总是更为强烈,更为持久。

悲剧诗人笔下的角色,在出场时总是表现出诸多悲伤、恐怖、义愤等其他类似的情感来,在这种情况下,悲剧的阅读者便也会随之经历这些情感。当然,由于精彩的悲剧作品总是从头至尾的贯穿着运气的转变,甚至干脆在结尾设计一个幸运的结局,所以阅读者必然会对这些变化表示同情,进而体会到那种虚构的喜悦,以及其他各种类似的情感。

反过来,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以上这些情感都是因那个同情原则而产生的。除非它们都是因个别的原始性质而产生,而不是由同情的原则得来,否则,我们的这种观点就是成立的。显而易见,将以上任何一种情感剔除出去,都是极为特殊而不合时宜的。

既然上述这些情感都是首先产生于一个人的心中,然后才产生于另一个人的心中,并且在各种情形下,这些感情的产生方式都是先是观念,后是印象,然后再在事物的推移中因同一原则而产生,那么,我便可以肯定,不管是在自然哲学上,还是在日常生活中,这种推理方法都是值得信赖的。

另外还要指出的是,只有通过彼此间的接近关系,甚至只有见到对象,怜悯这种情感才能够产生。因为妇女和儿童最受想象官能的指导,所以他们也是最受怜悯心理的支配的。即使锋利的刀刃掌握在朋友们的手里,他们也会在见到白刃时望而却步,甚至晕倒。他们的这种弱点,也正是那些处于任何悲伤和烦恼中的人们被他们极端怜悯的原因。

但很多哲学家们并不这么认为。对于妇女与儿童的这种现象,他们认为这是人们对命运的多变所作出的令人难以解释的微妙的反省,或是因为他们看到了所有人类所容易遭受的苦难发生的可能性。对于这些哲学家们的观点,我已经论述的实例以及其他诸多可以轻易列举出的实例都说明,我与他们的观点是相反的。

怜悯这种情感还有一种尤为显著的现象值得我们注意,这就是:有时候,从外界传来的同情这种情感会因其原始情感的微弱而获得力量,甚至它就是随着某种原本不存在的感情的推移而产生的。例如,一个人在获得任何显要的职位,或得到巨大的财富时,越是表现得泰然和低调,则我们对他的成就和表现就越感到欣喜。

同样的道理,如果一个人并没有因不幸而感到沮丧,那么,他的忍耐就更会使人为之同情和悲叹。尤其是当这种品质完全驱除了所有的不快时,我们怜悯的心情会表现得更为强盛。

对于正面临着世俗所谓的不幸处境中的人们,我们往往会形成一个这样的概念:我们将想象从原因带到它通常的结果上,首先对其悲哀产生一种生动的观念,然后对它感到一种印象,从而完全忽略了使其超越于那一类情绪的那种伟大心情,或者只在其能增加我们对他的钦佩、敬爱和怜惜的范围内来对它进行考察。

根据经验我们能发现:以上那种程度的情感往往是同一种相应的不幸联系在一起的。虽然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有一种特殊情况,但正如那个人因情感而激动时的表现一样,我们也会因受到以上那个原则的影响而想到那种情感的生动性,或者说是真正感受到了那个情感本身。

当其他人在我们面前做出愚蠢的行为时,就以上原则来说,即使他们自己不会感到丝毫的羞耻,甚至丝毫意识不到自己的愚蠢,我们也是会因他们的这种行为而感到羞耻的。

其实,这些情感都是由同情发生的,但需要指出的是,这只是片面的同情心,它只观察了这种情感对象的一面,而忽视了另一面。但恰恰就是这一面有着完全相反的效果,那种在同情初次出现时产生的情绪就是在这种效果的影响下完全消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