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休谟的人性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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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感觉之外的存在(4)

感官与怀疑主义

如果我们的感官提示出独立存在的任何一个观念来,那么它一定是借着一种谬误和幻觉,将印象作为那些存在物的自身而传来。如果感官将印象呈现并独立在我们之外,那么对象与我们自己都应被我们的感官明显地感觉到。

虽然怀疑主义者声称无法通过理性来捍卫自身的理性,但他们仍然在继续推理和信服。虽然自称无法通过任何论证来说明关于物体存在的原则的真实性,但他们还是不得不同意这种原则。

那么,究竟是何原因让我们相信物体的存在?

我们可以从感官谈起。显然,当对象不再出现在感官面前之后,这些官能是无法产生让这些对象继续存在的概念的。所以,如果这些官能有任何影响的话,一定会产生一个独立存在的信念,并将它们的印象呈现为意象与表象,或将它们呈现为就是这些独立的、外界的存在。

显而易见,因为它们只给我们传达来一个单纯的知觉,而丝毫不用外在任何事物揭示我们,所以,我们的感官是不会将它们的印象呈现为某一种个别的、独立的与外在的事物意象的。而双重存在的观念的产生,也仅仅是单纯的知觉借着理性的或者想象的某种推断的帮助才得以实现的。

所以,如果我们的感官提示出独立存在的任何一个观念来,那么它一定是借着一种谬误和幻觉,将印象作为那些存在物的自身而传来。如果感官将印象呈现并独立在我们之外,那么对象与我们自己都应被我们的感官明显地感觉到。否则,两者便无法将这些官能加以比较。所以,困难就在于,我们自己究竟在怎样的程度上才是我们感官的对象。

关于人格的同一性,关于构成一个人格的那种结合原则的本性,是哲学中再深奥不过的课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设想感官真的可以区别我们与外界对象,是很不切实际的。不过我们也无需过多的考察我们的感官是否会欺骗我们,是否会将我们的知觉表象为与我们是个别的。

我们或者能够撇开关于思想实体同一性的那个形而上学问题,既然有些印象看起来是在身体之外的,那么我们就假设它们也是在我们的自我之外的。

例如,现在我写字用的纸是在我的手之外的,桌子又是在纸之外的,房间的墙壁又是在桌子之外的。当我向窗外望去,又看到大片田野与房屋在我房子之外。由此,或许我们能够推断说,除了感官之外,我们并不需要其他的官能就会相信物体的外界存在。

对于我们的独立性来说,我们的知觉永远无法成为感官的一个对象。根据经验,我们所得到的结论也是非常不利于知觉独立存在学说的。当我们谈到实在的、独立的存在物时,我们注意的往往是存在物的独立性,而并非是其在空间中的外在位置。

通过上述论证,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总结:因为感官的活动无法超出其实在的范围之外,所以感官并没有给我们以继续存在的概念。我们能够断言:感官永远无法产生关于继续存在与独立存在的信念。

既然所有印象都是内在的、忽生忽灭的存在物,那么,关于这些印象的独立与继续存在的概念,一定是从印象的某些性质的相互配合而发生的。因此,我们只要比较一下我们认为有独立继续存在的那些印象与我们所认为内在的忽生忽灭的那些印象,就能够轻易地发现这些性质。

至此,我们之所以认为某些印象有一种实在性与继续的存在,而不认为其他随意的或者微弱的印象有此存在的原因,就很明了了。这只是因为我们所永不假设其为在我们知觉之外的那些痛苦与快乐、情感与感情,较我们所假设为永久存在物的那些形状、广袤、颜色与声音等的印象,作用更加猛烈。

我们认为有一种继续存在的所有对象,都有一种特殊的恒定性,以让它们区别于那些依赖我们的知觉才可以存在的印象。不过,这种恒定性并不是那么完整,往往物体改变其位置与性质,而在稍一离开或者间断之后,就几乎难以辨认了。

但这里能够观察到,即便在这些变化中,物体依然保持着一种一贯性,而且彼此之间有一种有规则的相互依赖的关系;这是依据因果关系所进行的一种推理的基础,而且产生了物体继续存在的信念。所以,外界对象的变化当中所有的这种一贯性,正像它们恒定性一要,是外界对象的特征之一。

既然物体继续存在的信念依赖于某些印象的一贯性与恒定性,那么,这些性质又是如何产生那些奇特的信念的呢?

我们所认为的飘忽易逝的那些内在的印象,在它们的现象方面虽然也有某种一贯性或者规则性,但是那种一贯性与在物体方面被我们发现的、一贯性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我们的各种情感已从经验发现为彼此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但在外界对象方面,情形就与此不同。那些对象需要继续保持一种存在,否则在极大程度上便会失去它们活动的规则性。

由现象的一贯性得出的这个推论,虽然与我们关于因果的推理的性质好像是一样的,但在考察之后,我们将会发现,两者其实是大不相同的。

人们都会承认,除了心灵自己的知觉之外,再也没有其他的东西真正存在于心灵之中,所以,如果任何习惯不依赖于这些知觉的有规则的接续出现,便无法养成。所以,我们知觉中的任何程度的规则性都无法成为一个基础,让我们凭其推断出某些不被知觉的对象中有更大的一种规则性来。不过,每当从我们感官对象的一贯性与经常结合、推断其继续存在时,显然就是要赋予对象一种较我们在单纯知觉中所观察到的较大的规则性。

前文曾有过这样的论述,当想象被发动起来进行连串的思维时,即使它的对象不在它面前,想象依然也会继续下去,就像一艘船在被桨推动之后,不需重新推动,依然继续前进一样。显然,这个原则是能够促使我们坚持物体是继续存在的这个信念的。对象在呈现于我们的感官之前时,就显示出一种一贯性了,而如果我们假设这些对象有一种继续的存在,那么,这种一贯性就更大更一致了。

不过,当我们已经习惯于观察到特定印象中的恒定性时,我们便不易将这些间断的知觉认为是互不相同的,我们反而会因为它们的类似而认为它们是同一的个体。

通常,为了摆脱这个困境,我们就极力掩盖这种间断,或者不如说完全将它除去了,这就是通过假设这些间断的知觉是被我们所未能察觉的一种实在的存在联系起来的。而因为我们记得这些继续的印象,所以这种继续存在的假设或观念就从这种极易改变的倾向中获得一种强力与活泼性。

对于以上这个体系的证明,四个条件是必不可少的:第一,要说明个体化原则,或者同一性原则;第二,要举出理由说明我们继续的与间断的知觉的相互类似,以及为什么促使我们赋予它们以一种同一性;第三,要说明这个幻觉所产生的那种倾向,即同一种继续存在来联合这些继续的现象的倾向;第四,最后要说明从那种倾向所发生的想象的强力与活泼性。

总之,个体化原则只是一个对象在一段假设的时间变化中的不变性与不间断性,借着这种性质,心灵便可以在那个对象存在的各个不同时期将它追溯出来,不需中断它的视线,也不需被迫形成一个重复或者多数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