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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章 政府管理宏观经济的学问(15)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以及经济形势发展变化,财政政策先后经历过适度从紧和积极扩张两次重要的相机抉择实践。为了进一步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政府审时度势、果断决策,适时转向稳健财政政策,财政政策的基本取向趋于中性,既防止通货膨胀苗头继续扩大,又防止通货紧缩趋势重新出现;既坚决控制投资需求膨胀,又努力扩大消费需求;既对投资过热的行业降温,又着力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稳健财政政策是又一次重要的相机抉择实践,旨在深化各项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及时消除经济运行中不稳定、不健康因素,建立有利于经济自主增长的长效机制,为市场主体和经济发展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财税环境和体制条件。

对于政府来说,“预则立,不预则废”,只有把不利于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避免国民经济大起大落、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当国民经济的躯体出现了大病时才出来“力挽狂澜”,紧急抢救,这样的政府调控未必是成功的宏观调控。因此,只有密切关注国民经济的一切变化,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和健康发展,这样的政府才能算作是好政府。

第五节税收

国家为什么要强制征税——税赋归宿

公元前119年,汉武帝时颁布算缗令。所谓算缗,就是征收商人和手工业者的财产税,以及车、船税。由于他们隐匿或虚报,公元前114年汉武帝又发布“告缗令”,奖励告发逃避算缗的富人,主要是商贾,给予告发者应征缗钱之半。

在杨可主持下,告缗之风遍及全国。告缗运动使缗钱税的性质发生变化,一是课税范围由原先以现钱和车船为主扩大到包括田宅、畜产、奴婢在内的一切财产,将全部财产均按一定价格折合成现钱以充作纳税基数。二是课税对象由初时“只为商贾居货者设”,扩大到“凡民有蓄积者,皆为有司所隐度矣,不但商贾末作也。”

《汉书·食货志下》记载,告缗运动使“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抵破。”虽增加了政府的收入,打击了大商人,但也阻碍了私营工商业的发展。

告缗制度延续近十年,直到国家财政有明显好转,才停止执行。

这里涉及“税赋归宿”的概念。它是指一项税收最终的经济负担者。在这里要指明,它是相应于法定纳税人而制定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最终的税收负担者和法定纳税人有时候并不一致。

也许有些人对此还是有些迷惑。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工薪阶层对于它是非常熟悉的,其纳税人自然是有一定工薪收入的个人,而它的税收负担者不也正是这个人吗?是的,在这种情况下,两者是一致的。但是,以商场里的衣服为例。按照我国税法,商家是要缴纳增值税的,此时商家是法定的纳税人。然而,此刻的实际税收负担者却往往是消费者——他们所承担的数额就包括在衣服的价格里。只不过,在消费者的小票上没有标明而已。在经济学上,这种行为被称为“税负转嫁”。其实,我们打电话时交的话费,用电时交的电费等,里面都有税,只是在目前,我国给予消费者的收据上都未曾注明。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一个原则是,“只要消费,就会纳税”,我们每一个消费者都是纳税人。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22种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契税、印花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在这些名目繁多的税当中,有些是由个人上缴的,有些是由企业上缴的。

曾有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在我国,假如1袋1公斤的盐价格为2元,其中就包含大约0.29元的增值税和大约0.03元的城建税。而每瓶3元的啤酒包含大约0.44元的增值税、0.12元的消费税和0.06元的城建税。如果你花100元买了一件衣服,其中包含14.53元的增值税和1.45元的城建税。如果花100元买一瓶化妆品,其中除14.53元的增值税外,还包含25.64元的消费税和4.02元的城建税。如果你吸烟,每包烟8元,其中大约4.70元是消费税、增值税和城建税。如果去餐馆吃饭,最后结账时不论多少,餐费的5.5%是营业税及城建税。你如果使用一次性木筷,还会包括些许消费税。你去理发店理发,同样,费用的5.5%是营业税及城建税……总之,一个人只要生活在社会中,只要有购买行为,就免不了交税。因此,可以说,我们人人都是纳税人。但是,正如刚才提到的,税收负担者和纳税人并不一致,为此,需要进一步了解“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有多种方式,包括前转、后转、混转、旁转、消转、税收资本化等多种方式。在此我们仅对其中几种举例加以简要说明。

1.前转

纳税人沿商品流转方向,以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称为前转。比如前面所举衣服的例子,商家将税负转嫁给了消费者。

2.后转

与前转相反,纳税人逆着商品流转的方向,以压低购进商品价格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商品的提供者。比如,在零售端对营养补品征税时,零售商便压低进货价格向厂家购买,从而将税负后转给厂家。

3.混转

又叫散转,纳税人将自己的税负分散转嫁给多方负担。严格说来,它是前转和后转等转嫁方式的结合。比如印染厂在面对税负时,将其中一部分用提高产品价格的办法转嫁给购货商,一部分用压低原料购进价格的办法转嫁给纺纱厂等。

在初步了解了税负转嫁方式后,再回到和消费者息息相关的“税负前转”上来。这里还涉及两个值得一提的问题。

首先是作为实际的税收负担者,消费者不知道自己纳了多少税。纳税人经常是通过消费活动来纳税的,但是由于缴纳的税金隐藏在商品之中,纳税人不但不知道自己在消费活动中到底纳了多少税,有时候,甚至连自己是不是纳税人都不知道。像在超市买衣服,就有不少人错误地以为自己根本就不是纳税人。如果要真正改变在商品税中消费者纳税被模糊的情况,就需要改变税制结构,这并非一日之功。不过,如果在商品销售中给消费者的发票能够注明哪些是价格,哪些是税负,消费者就会清楚了解自己的消费中有多少支出是用于国家税收。这对于培养、普及整个社会的纳税意识是有好处的。

其次,面对自己是“税负前转”的最终承担者,可能许多人会为自己负担了商品增值税而愤愤不平,因为它的法定纳税人本应是那些商家,最后却落到了自己头上。即使自己不是完全负担,追求利润的商家也会将相当一大部分税负推给消费者。

对此需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税负转嫁是商品经济的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客观存在的。而且,经济学也很早就已证明,一旦税率确定,税额在商家和顾客之间的分配也将随之确定。也就是说,对卖一件衣服而言,税率确定后,商家承担多少税负,又转嫁给消费者多少税负,这个比例是确定的,并不会存在商家想转嫁多少税负就转嫁多少的情况。那么,这又是为什么呢?这就要涉及商品的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的问题了。

经济学认为,某种商品税额的分配由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共同确定。如果某种商品供给的价格弹性为零,那么销售税将全部由供方负担。如果需求的价格弹性为零,那么销售税将全部由需方负担。简单地说,谁的弹性小,他负担的税额份额就大。谁的弹性大,谁承担的税额就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供应弹性大、需求弹性小的商品的课税易于转嫁;供应弹性小、需求弹性大的商品的课税不易转嫁。这个规律说明,商家是不能一味考虑将销售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的。甚至,当税负转嫁与纳税人(比如商家)追求的利润目标发生冲突时,纳税人还会自愿放弃税负转嫁。原因很简单,转嫁税负势必提高商品价格,进而影响到其销量。而权衡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上面所说的供求弹性。以租房为例。租房的供给弹性几乎为0(房屋数量摆在那里,不会轻易增加),假设这时对房东征税,那么房东是很难将这税负转嫁到租客身上的。原因在于,如果那样,租客将考虑寻找更便宜的住房或者与人合租,这样一来,房东的利润必将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房东)必须在税负转嫁与销量减少之间权衡,而最终做出的结果往往是放弃了税负转嫁,即不涨房价,自己承担这份征税。

赋与税的区别何在——“税”的演变

几个世纪以前,伦敦曾经征收一种窗户税,房屋的窗户越多就需要交纳越多的税,这个税种开征之后,结果在伦敦出现了很多阴冷、潮湿、不见阳光,几乎没有窗户_房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收窗户税,老百姓在设计房子的时候就不要窗户,或者少要窗户,或者把已有的窗户取消掉。这个税种并没有提高国家多少收入,却迫使老百姓的住宅环境变得更为恶劣。在新奥尔良,则出现了另外一种奇怪的景观,那里的房子前面是一层的,后面却仿佛凸起了一个驼峰一样,出现了二层、三层。为什么会有那么古怪的建筑呢?原来也是税收的作用,因为那里对房子征税是根据正面楼层的数量来计算的。所以人们为了合理避税设计出了这种前面一层后面两层的古怪房子,税收负面的影响,产生很多无谓的损失,使人们正常的生活发生扭曲,比如伦敦没有阳光的房子。

可见,不合理的税收会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意想不到的负担和后果,这在我国历史上也一样。

我国历史上税收有过各种各样的名称。除“税”这个词外,还称作赋、租、捐、课、调、算、庸、粮、榷布、钱,等等。有时它们之间还发生混用或联用的现象。在中国历史上混用或联用最多的词是“赋税”、“租税”和“捐税”。

“税”字最早出现在《春秋》所记鲁宣公十五年的“初税亩”(公元前594年),这是春秋时期鲁国对农业赋税制度的改革。实行“初税亩”后,土地所有者只要交税,全部收获就可以归自己支配,首次以法律形式承认了土地私有。“税”字是由“禾”、“兑”两个字组成。“禾”指农产品,“兑”有送达和交换的意思,因而送交农产品的为税。当然在现代,税的范围决不仅限于对农产品的征收,而是国家对整个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手段。

租税

租在现代与税的含义是不同的。租是指财产的所有者,在一定时期内让渡财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代价和报酬。租是经济利益的有偿交换,税是国家无偿的征收,二者的概念是有区别的。因此把租和税合起来(称为租税)概括税收这种特殊分配形式,显然是不合适的。但是在古代,税与租是通用的。这是因为在我国奴隶社会,有一种土地工有制的概念,即“普天之下,莫非圣土,率土之滨,莫非王巨”。在这种观念下,国家向诸侯、公卿、大夫征税,同天子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向诸侯、公卿、大夫收租是等同的。这就是所谓的租税合一,在很长一段时期里人们一直使用“租税”这个名称。现在看来,使用这个名称是不科学的。

捐税

指与税的含义本来是不同的。捐是一种自愿的交纳。捐亦称捐纳、捐输,始于战国时代。捐最初是国家授爵的一种方式,是自愿的、临时财政收入。以后各代政府除了利用指纳授爵以外,还经常以捐伪形式征集财源,满足特定用途的需要,如筹措军他、赈济灾民、举办工程等。从而使捐纳带有强制性。明代以后,捐纳盛行,逐渐成为政府的经常性财政性收入。并且各级地方政府往往巧立名目,征收苛捐,以至捐与税难以划分,故统称为捐税。

赋税

赋在古代有特定的含义。税收产生初期用来满足军事需要征收的军需品叫做赋。如征用的兵车、武器、衣甲等。所以赋字由“贝”加“武”二字组成,即货币用于战争的意思。而中国古代的税最早是指对土地产品和工商业的征收。用于国家一般经费。正如《汉书·刑法志》的记载: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各国实行”初税亩”以后,各国的军赋改为接田亩征用,如鲁国的丘甲规定方一里为井,十六并为丘,每丘出成于一匹,牛三头。由于按田亩征收军赋,赋和税的名称才逐渐混用,统称赋税。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的一大部分,早已退出了历史舞台,我们今天不再使用。今天我们还经常“税费”连用,那么什么是费呢?费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某种劳务或某种资源的使用权,而向受益人收取的代价。

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济活动中,由于相互交换劳动而向受益人收取的费用。如企业支付的运输费、保管费、专利费等,这些费用纯属经济生活中的劳务报酬性质,有的直接属于业务经营费用、由于这类费用收取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所以同税收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同税收混淆起来;另一类是国家机关为单位和居民提供特定服务或履行特定职能而收取的费用,它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