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左手《国富论》,右手《道德情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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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右手《道德情操论》:“利他”才是问心无愧的“利己”(15)

在行动结束后,冲动逐渐平息,我们才能冷静地理解那个公正的旁观者的感受。就像那个旁观者预料的一样,原来曾让我们充满激情的事物,现在变得了无生趣。我们可以像旁观者一样,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公正坦率的考察,不用再被那些行动打扰。激动的情绪就像突然发作又突然停止的阵痛一样,等到风平浪静之后,我们就会依照最公正的眼光来揣测自己的行为。这时的评估除了徒增沮丧和悔恨之外,并不能保证我们下次不会重蹈覆辙。但这些评估也是不完全客观公正的。我们对过去的行为所抱有的看法,决定了我们对自身品质的定位。几乎没有人会正视那些让人觉得麻烦和难堪的过去。就像只有勇敢的外科大夫才会若无其事地给自己的亲人动手术一样,也只有那些勇敢的人才会直面自己行为的缺陷,揭开自欺欺人的面纱。我们努力唤起那些让我们误入歧途的冲动,并激起对过去罪恶的憎恨,只是为了掩盖自己的罪恶,逃避良心的谴责。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我们甚至全力以赴。

无论是行动时还是行动前后,人们都无法用旁观者的眼光来公正地审视自己行为,而只是片面地思考自己行为是否适宜。如果人们能够具有某种特殊的能力——假定是道德感,应该就能准确判断自己的各种行为了。与感受别人的激情相比,感受自己的激情更直接,因此判断也更为准确。

我们最致命的缺点就是竭力否认自欺欺人,这是人类生活中很多纠纷的根源。如果我们能够站在旁观者的角度看待自己,或者用洞悉一切的眼光看待自己,那么我们就会有所改进。

上帝不会放任我们的缺陷,也不会允许我们永远自欺欺人。在生活中,我们在不断考察他人的行为的同时,形成自己关于道德的普遍原则,由此我们判断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我们的天性会被他人的行为触动。当所有人都对某种行为进行批评和指责的时候,我们就更加认为那种行为是错误的。当我们对事物的看法和公众一致时,我们就会觉得满意。我们不会犯同样的错误,也不会成为公众指责的对象。此时我们已经自然而然地形成一条行为准则——避免所有让我们变得可恨并会遭受指责的行为。相反,能够被我们和他人称赞的行为,会让我们渴望受到人类的爱慕、感激和钦佩之情,我们开始希望实践这些相同的行为,并用它来规范我们的行动。

我们的天性和对善恶美丑的天生感受,使得普遍道德准则得以建立。我们凭借直觉对不同环境下的事物表示赞同或反对,由此形成普遍道德准则的基础。我们并不是通过研究和评判才对它们表示赞同或反对。我们只是通过经验,对行为进行判断,形成了普遍原则。如果一个人死于朋友的嫉妒或谋财害命,旁观者看到他的垂死挣扎,听到他只是抱怨朋友的忘恩负义,而不控诉朋友的残酷暴行,那么不用等他认真考虑神圣的法则是如何禁止图财害命,以及这种行为究竟违反了哪一条准则,人们就已经对这种暴行产生反感和恐怖。显然,人们对罪行的憎恶感在普遍原则之前产生,这也是罪行的普遍原则建立的基础。我们在历史或小说中读到有关高尚或卑劣的行为时,自然会敬仰高尚者,鄙夷卑劣者。然而,普遍道德原则告诉我们,高尚的行为应该被敬仰,卑劣的行为都应该受到鄙夷。但我们的情感并不是因为普遍原则的出现才产生,反而是我们对这种行为产生的切身体会和经验形成了道德的普遍原则。

旁观者对观察到的行为产生相应的情绪。亲切、庄严或恐怖的行为会使旁观者产生喜欢、敬仰或惧怕的感情。只有实事求是的观察行为激发的感情,才能确定关于对象和感情的普遍原则。

这些普遍原则通过人类感情的一致认可之后,当我们再争论那些难以判断的道德问题时就有了统一的是非标准。我们的行为是否正义,都可以由这个普遍原则进行判断。这就使一些著名作家迷惑不解,因为在他们的理论体系中,人类应该像法官审理案子一样判断正误,先考虑普遍原则,再评估行为是否符合与之相应的原则。

习惯性的反省使我们铭记那些普遍原则,用它们来纠正我们那些利己的感情。在特定的情境中,自私的情感会扭曲我们的判断。普遍原则指导我们此时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当我们遭受了一些微不足道的冤枉时,出于自私的愤怒,可能会用对手的生命补偿自己。但对别人行为的观察,使他明白这种报复是过于残酷的。只要他受过适当的教育,就会在任何场合都禁止自己有那种残忍的报复行为,并把这一观点当作普遍原则来对待。也许他是非常暴躁的人,第一次思考这种行为时,他会觉得合情合理,每个旁观者也都会深表赞同。过去的经历已经让他对这种规范抱有敬重之情,并且阻止他因利己之心作出冲动的行为。即使他真的冲破普遍原则的约束,作出了过分的行为,他的心里仍会对普遍原则怀有尊重和敬畏。就算他正在行凶作恶,也会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犹豫和害怕。他会在下意识中明白,自己正在违背他心中那些道德准则,这些准则是他曾经立志永远遵守的原则,也是他从未见过别人违反的原则。他逐渐预感到自己就要成为公众憎恨的人。在违背道德准则的不安和内心欲望的驱使下,他备受煎熬之苦,惶惶不可终日。当他决定坚持原则,不使羞耻和悔恨伴随自己一生时,他的灵魂就会感到平和。相反,更加猛烈的冲动驱使他投身刚刚决定放弃的事情。这些矛盾搞得他精疲力竭。最后,他在绝望中作出了事关重大又无法挽回的行动。他的心情充满恐惧,仿佛为了逃避那些可怕的敌人,身不由己地来到悬崖之上。虽然他在那时肯定比以后较少感到自己的行为不合宜,但是,当他的激情发泄出来和平息下去时,他开始用他人的眼光来看待自己做过的事情,并且真正感受到懊丧和悔恨的刺痛在开始烦扰和折磨自己,这是他以前料想不到的。

道德的普遍原则的影响和权威对普遍原则的尊重,被恰当地称作责任感。这是人类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也是很多人唯一的行为准则。许多人的一生中规中矩,丝毫不敢逾越那些已经存在,并让他们尊重的行为原则,这使他们从未感受到别人的称赞,也没有受到过任何责备。一个天性冷漠的人如果受到别人巨大的恩惠,也许只会报以微小的感激之情。但如果他富有道德修养,他会明白缺乏感恩之心的人是让人讨厌的,知恩图报才会让人喜欢。所以,即使他的心里没有感恩的念头,也会努力表达对恩人的感激和恭顺。谈到自己的恩人时必须表现出高度的敬意,并把自己得到的种种恩惠都挂在嘴边上,而且他会抓住一切可以回报那些恩惠的机会。他这样做可能不带任何虚伪和该受谴责的做作,不怀任何获得新的恩惠的自私意图,没有任何欺骗他的恩人或公众的打算。他的行为动机可能只是一种对已经确立的责任准则所表示的尊重,是一种在各方面都按感恩规则行事的认真和迫切的愿望。同样,一个妻子也许并不深爱自己的丈夫,但如果她具有道德修养,就会努力表现出对丈夫的爱,并且恪守一个妻子的本分,对丈夫关怀备至,贤淑忠诚。这里谈到的这位朋友和妻子,肯定都不是最好的朋友或妻子。他们认真而迫切地想履行自己的愿望,但还是难以发自肺腑,体贴入微。如果他们具有和自己身份地位相符的感情,就不会错过许多能显示自身存在的机会。但即使不够完美,也是第二流的,因为他们出于对普遍原则的尊重,才会在绝大部分场合保持完美。只有最幸运的人才能把自己的感情和地位配合得天衣无缝,让自己在所有场合都应付自如,左右逢源。通过教育和训练,要使绝大多数人都可以深入了解并掌握这些普遍原则,并在一生中都避免遭受重大的指责。

如果我们对普遍原则保持尊重,就有可能成为一个值得信赖的人。正义者和卑劣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遵守了这种普遍原则。正直的人一生都坚定不移地恪守这些准则。卑劣者的行为随着自我的心情而变化无常,难以捉摸。如果没有对普遍原则的尊重,理性的人也会在下意识作出不当的事情,甚至他都说不清楚产生这种举动的缘由。你的朋友在你心情不好的时候造访,你一定会把这种造访看成鲁莽的骚扰。此刻,待人接物的普遍原则让你不会显得粗鲁,但你的言谈举止也会让他感到冷淡和无礼。过去的经验已经让你对普遍原则抱有尊重,让你的行为在任何场合都不会被坏心情影响。如果我们无视这些普遍原则,就很难做到彬彬有礼和平易近人,也难以保障公正、忠诚、贞洁等节操,更不要说去维持那些影响人类本性的重大责任。一旦这些普遍原则没有深入人心,我们的社会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

我们对普遍原则的尊重还因为它们是上帝的命令和戒律。上帝会奖励那些顺从他的人,惩罚违背原则的人。这种出于本性的观点还不太清晰,我们将在下面的推理中证实它。

人类的天性让我们觉得我们的情感和激情都来自一种神秘的力量,任何国家的宗教信徒都对它抱有敬畏之情。人们想象不出有什么东西能够创造人类的感情。人们想象中的未知之神,被塑造成一种与他们感受相似,并有存在感的事物。在愚昧无知的异教时代,人们把所有的感情都归结到神的身上。就连许多低级下流的感情也是一样,如淫欲、食欲、贪念、嫉妒、报复等。出于对神的崇拜,人类也会把热爱美德、惩恶扬善之类的伟大的品质说成是神具有的,这些品质似乎是人类通向神界的阶梯。蒙冤的人祈求丘比特为他主持公道,虽然这种不公连普通人也会为之愤慨,但他更希望神也会为他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和愤慨。那个害人者发现自己被众人憎恨,天性的恐惧使他把别人的看法归于神的旨意,面对神的惩罚,他无力抵抗。通过教育,让这些希望、恐怖和猜忌广为人知,人们传扬并相信神会惩罚恶人,善待好人。所以在精于推论和哲理的时代到来之前,还处于原始状态的宗教就已经对各种道德的准则表示认同。人们出于对宗教的恐惧,强迫履行着人类的各种职责。那时的人们根本不可能进行模棱两可的哲学探讨,因此这种宗教对人类的幸福可谓意义重大。

通过哲学研究,证实了人类的天性具有最初的预感。不管我们认为道德感是建立在某种温和的理性之上,还是某种所谓道德观念的本性之上,或者只是建立在某种天性之上,都是上天赋予我们对道德评价的本能,让它来规范我们生活中的各种行为。有人认为,我们的道德感和其他一些天然的感官处于平等地位,没有哪种感觉可以仲裁其他感官。虽然爱与恨彼此对立,但爱不能批判恨,恨也不能裁决爱。我们此刻正在讨论那些感官的特殊职能,就是判断所有天性,并给出赞许或惩罚。这种感官可能是某种感知,感知高于本性,所以本性是感知的仲裁对象。眼睛不会要求色彩美丽,耳朵不会要求声音动听,舌头不会要求味道可口,但那些感知会对这些本性作出评价。使眼睛舒服的就是美丽的,使耳朵舒服的就是动听的,使舌头舒服的就是可口的。这些特征的实质是为了使那些器官感觉舒适。同样,我们的道德感决定了我们的五官什么时候应该得到满足,我们的天性是否可以被放纵。我们的道德感赞同的就是正确高雅的;相反,就是荒谬粗俗的。对与错,合适与荒谬,高雅与粗俗,这些词语的本意只是表示那些事物是否让我们的道德感感到快乐。

道德感决定了我们所有天然的本性,它规定的准则就是上帝的指令和戒律,并由上帝在我们灵魂深处安置的代理人负责颁布。定律是普遍规则的总称,例如物体在运动时所遵守的规律就是运动定律。我们的道德感在对它们进行审查,并对它们表示赞同或批评时,遵循的普遍原则与法律极为相似。法律是君主们制定的行为规范,用它来规范自己臣民的言行举止。普遍原则无疑也是由法定的权威制定的,它规范人类的自由行为,并有各种完善的惩罚和奖励机制。上帝在我们灵魂深处的代理人,就是用这些条文来评判人们的行为,惩恶扬善。

上述观点还可以通过别的角度加以证明。上帝创造人和其他所有感知的物质,本意是想让他们得到幸福。除了幸福之外,不会有其他目的让我们认为上帝有至高无上的慈悲和贤明。我们可以通过对上帝的行为进行观察,以证明他所有的目的都是为了增进幸福,减除不幸。道德感也会促使我们寻求增进幸福的办法。由此看来,我们是在同上帝合作,尽力提升我们的幸福感。如果我们违背道德,就是与上帝为敌,阻碍了人类追求幸福的计划。所以当我们按照道德标准行事时,就会充满信心地祈求上帝的赐予我们恩惠,而违背道德标准时,就会担心受到上帝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