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无论牧师的独立给养的效果是好是坏,对这种制度大加赞扬的人很少是基于这种效果的。即规定国教和公共捐助不是出于这样的推理,而是由于政治派别的需要。假如政治斗争不曾寻求宗教的援助,而胜利的党派得胜时也不曾特别采用任何教派的教理,那么这个政党对于所有教派就会一视同仁,于是便会有许许多多的教派出现。不同的会众几乎都会自成一个小教派,或者抱有自己的若干特殊教理。这时,充当教师的人,要保持现有教徒增加教徒数目,一定会感到有巨大的压力。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学会彼此宽容。虽然这种平等对待不可能在一个国家的所有教派内产生这种和睦与节制,但如果这种教派的数目相当大,而且每一个又小得不足以扰乱社会的安宁,那么每一个教派对其信条的狂热就不足以产生任何有害的影响,相反倒会产生一些较好的影响。
在各文明社会,即在阶级区别已完全确立的社会,往往有两种不同的道德体系并行。其一称为严肃的或刻苦的体系,其二称为自由的或者不妨说放荡的体系。前者一般为普通人民所赞赏和尊敬;后者则一般为所谓时下名流所尊重和采用。不过我认为,对于轻浮这种恶德——容易由大繁荣、由过度的欢情乐意生出的恶德——所加非难的程度如何,实际上构成了这两个相反体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对于放肆,甚至扰乱秩序的欢乐,只要不至于败坏风化,不流于虚妄或不义,自由或放荡的体系都会非常宽大地予以看待。而严肃的体系则不然,这些过度的放荡行为都是其所极度憎恶与嫌厌的。轻浮的恶德,对于普通人总会招致毁灭,哪怕一星期的轻率与浪费,都可能使一个贫穷的劳动者永远沦落。所以,普通人民中比较贤明而良善的,总是极度厌恶这些放荡行为。经验告诉他们,这些行为会马上给他们以致命打击。反之,数年的放荡及浪费,却不一定会使一个上流人没落。他们很容易把某种程度的放荡看做属于他们财产上的一种利益,把放荡而不受谴责看做属于他们地位上的一种特权。
几乎所有教派都是在普通人民中间开创的,它们从普通人民吸引其最初的皈依者,因此,严肃的道德体系,不断为这些教派所采用。这个体系,就是各教派最易博得那些他们首先向其提出改革旧教理方案的那阶级人民的欢心的体系。为要博取这些人的信任,许多教派甚至多方努力,变本加厉地改进这严肃体系,一直做到有几分愚蠢、几分过度的程度。这种过度的严格,往往比任何其他事情更能博得普通人民的尊敬和崇拜。
对国内所有小教派道德上的不合人情及严肃到可厌程度的缺陷,无须使用暴力,只需用两种极简单的方法就可矫正。
第一,学习科学和哲学。由国家强制国内有中上等身份的人都从事这种学习。国家甚至可对较高深的科学,设定一种考试制度,无论什么人,在就某种自由职业以前,或在被提名候选某种名誉的或有酬的职务以前,都必须经过这种考试。如此强迫,国家无须供给师资,他们自己都会找到比国家供给的还要好的教师。科学是狂妄及迷信的消毒剂,当所有上层人士不受侵害之后,一般下级人民就不会大受其害了。
第二,增进民众的公共娱乐。俗众的迷信及狂妄,常起于心中的忧郁或悲观情绪。大部分人民的这种情绪,不难由绘画、诗歌、音乐、舞蹈,乃至一切戏剧表演消除。所以,国家应对从事这些技艺的人予以奖励,或者完全听其自由。煽动者总是恐惧公众娱乐,由娱乐引起的快适与他们的目的全然相反。
在没有偏爱一种宗教的国家,君主没有必要去影响宗教教师;而在有国教的国家,君主则必须那样做。
宗教信条及其他所有关于心灵的事件,都不是尘世君主所能管辖的,君主纵使有资格好好保护人民,也很少被人相信有资格好好教导人民。所以,关于上述教条及有关心灵的事件,他的权威往往不及国教教会的权威。可是,社会的治安和君主自己的安全,常依存于教士们关于这些事件认为应当宣传的教义。君主不能以适当的压力和权威,直接反抗教士们的决定,所以君主必须有影响他们决定的能力。影响的方法,唯有使教士阶级大多数人有所恐惧而又有所希求。
在基督教会中,牧师的圣俸可以说是他们终身享受的一种不动产。如果牧师们所保有不动产,只要他们对君主稍有不听从就可能被撵走,那么牧师们就不可能维持他们在人民中的权威,人民就会把他们视为被国家雇佣的,人民也就不再会对他们的教导有任何信心。但是,如果只是由于牧师们以异乎寻常的热情宣传了某种煽动性的教义,君主就企图不正当地通过暴力剥夺这些牧师的不动产,就只会使他们更受群众的欢迎。
但应该指出,各国教教会的收入,除特定土地或庄园收入外,虽然也是国家一般收入的一部分,但这一部分没用在国防上,而转用到与国防非常相异的目的上了。国家紧急支出的资源,有些人说是专靠土地地租,有些人说是主要依靠土地地租。教会取的部分愈多,国家分得的部分就愈少。如此,教会愈富,国家就必然愈贫乏,而国家防御外侮的能力也就愈薄弱,这是一个不变的原则。
不论何种职务,只要认真履行了职责就必然要求与其性质相称的报酬。如果报酬太少,这项职责就很容易因为被雇佣从事的人平庸无能而受到损害;如果报酬太多,就很容易因为这些人的疏忽怠惰而受到更大的损害。一个有大宗收入的人,无论他从事何种职业,他总会觉得自己应当与其他有很大收入者过同样的生活,并且在欢乐、虚荣及放荡上面浪费大部分时间。但是,对于一个牧师,这样的生活方法是不行的,否则他不但会把他应该用在职务上的时间消费掉,并且会使他人格的尊严在人民心目中完全扫地,而人格的尊严,正是使他能以适当的势力与权威执行其职务的唯一凭借。
维护君主尊严的费用
君主除了执行各种职责所必要的费用以外,为维持其尊严也必须有一定的费用。这项费用的大小,随着社会的不同发展时期而不同,随着政体形态的不同而不同。
在富裕而文明的社会中,各阶级人民的住宅、家具、食品、服装以及各种游览费用一天比一天多,我们不可能指望君主独逆时尚。所以,他的一切服用物品的费用也必然越来越多,否则就不能维持他的尊严。
就尊严而言,君主对于其臣民比任何共和国的首席行政长官对其公民都要高,因而为了要维持这较高的尊严势必需要更多的费用。我们自然希望国王的宫廷比总督或地方长官的官邸华丽。
结论
国家的防务费用以及维持国家元首的费用都是为社会的一般利益而支出的。因此,这两项费用由全社会的共同贡献来支付是合理的,而社会所有成员应根据他们各自的能力按比例分摊。
司法行政费用,无疑也是为全社会的一般利益而支出的。这种费用由全社会的共同贡献支付也无任何不妥。不过,造成这种费用的人通常就是那些在某一方面有了不公正的行为而必须寻求法院纠正或保护的人。而最直接受到法院利益的,又是那些由法院恢复其权利或维持其权利的人。因此,司法行政费用由他们双方或其中一方支付,即由法院手续费开支最为妥当。除非犯罪人自身无财产足够支付这项手续费,否则它是不必由社会全体负担的。
凡只对地方有利的地方费用(如为特定城市支出的警察费),应当由地方收入支付,而不应由社会一般收入承担。为了社会局部的利益,而增加社会全体的负担,这是不公平的。
维持良好的交通,无疑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所以,其费用由全社会的一般收入支付没有任何不妥。不过,费用的最直接受益人是那些往来各处转运货物的商人,以及购买货物的消费者。所以,英国的道路通行税,以及其他国家所谓的路捐税完全由这两种人负担。这样一来,社会一般人的负担就要减轻许多。
国家的教育机构及宗教机构,分明是对社会有益的,其费用由社会的一般收入支付并无不当。但是,这一费用如果由直接受到教育、宗教利益的人支付,或者由自以为有受教育或宗教利益的人自觉地出钱支付,恐怕是同样妥当,也许还会有某些其他好处。
凡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各种机构或土木工程,如果不能全部由那些直接受益的人维持,或不是全由他们维持,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足的费用就应由一般收入弥补。因此,社会的一般收入,除支付国防费及维持君主的费用君外,还需弥补许多特别收入部门的不足。至于这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来源,我将在下一章做详细的说明。
国家收入的来源
国家每年支出的费用,不但有国防费和维护元首尊严的费用,而且还要支付政府的一切必要开支,因为国家宪法没有为这些开支规定任何特殊的收入。这些费用的开支,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专属于君主或国家,而与人民收入无任何关系的资源;二是人民的收入。
专属于君主或国家的收入源泉
专门属于君主或国家的收入源泉,主要由资本和土地构成。
像其他任何资产所有者一样,君主可以通过运用资本或放贷来获取收入。这些收入在前者为利润,在后者为利息。
不过,以利润为王国收入的主要部分,只是最初期、最幼稚政治状态下的事情。
在较原始的社会状态下,利润是构成君主收入的主要部分。比如,鞑靼或阿拉伯酋长的收入全为利润,它主要来自畜群的乳汁及繁殖。而小共和国则从商业经营的利润来获取其最大收入,如汉堡从葡萄酒窖和药店获取利润。
在一些比较大的国家,君主一般由公共银行和邮局来获取利润。单拿邮局来说,它本来就是一种商业企业,政府垫资设立不同邮局、购买或租用邮运的设备等的费用,从所运送邮品中收取的邮费来得到巨大的利润。这或许是政府成功经营的唯一商业企业。垫付的资本不是很大,这种业务中也没有什么秘密,并且其收益肯定是立即可以得到的。
不过,各国君主还从事其他许多商业,他们和普通人一样,常常为改善财产状况而成为冒险家。但他们成功的不多。任何一种业务让君主经营,都不免流于浪费,这就使他们的成功变为不可能了。
有时候,国家也可以从货币的利息中获得一部分公共收入,就像从资本的利润得到这种收入一样。假如国家积累了一笔财富,它可把其中的—部分贷借给外国或本国臣民。
不过,资本和信用具有不稳定和不经久的性质,这就使得它们不适于充当可靠的恒久的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只有这种收入才能给予政府安全和尊严。所以,任何一个已经超过游牧阶段的大国政府,从来不会通过这种方法取得其大部分公共收入。
土地是一种比较确实和恒久的资源。因此,国有土地的地租一直是许多跨过了游牧状态的大国的公共收入的主要来源。古希腊和意大利共和国长期从地租中获取大部分的收入支付国家必需的开销。
战争和备战是近代引起所有大国必要费用增加的两件大事。但是在古希腊和意大利共和国,每一个公民都是战士,他们在服役及准备服役期间的一切都由自己负担。因此,这两件事都无须增加国家的费用。一个中等占地的庄园的地租就完全足以支付政府其他必需的费用了。
在欧洲,现在已经没有一个文明国家的大部分公共收入是来自地租的了。但是,在欧洲所有的大的实行君主制度的国家,仍有大片的土地属于王室。这些土地通常都是森林,但也有平地,这种状况造成国家人口的下降。
在任何一个君主制国家里,王室从其领地获取的收入,表面看起来似乎对国民个人无关,但实际上它对全社会造成的损失,比王室所享有的其他任何同等收入大得多。所以,为了社会全体利益,不如拍卖王室领地分配给人民,而王室过去由这些领地享有的收入,则由人民提供其他同等收入来代替。
用作公园、林囿及散步场所的土地,其目的在供游乐与观赏,并非收入的源泉。我认为,在君主国家里,只有这样的土地可以属于君主。因此,公共资本和公有土地,即君主或国家所特有的两项收入泉源,既不适合用来支付也不够支付一个大国家的必要费用,所以,这必要费用的大部分就必须取给于这种或那种税收,也就是说,人民必须拿出自己一部分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
赋税
在本书的第一卷已经说过,个人的收入最终总是出于地租、利润与工资这三个不同的源泉。每种赋税最终必定是由这三种收入来源之一来支付,或由三者共同支付的。因此,我将竭尽所能,论述以下各点:预定加于地租的税负;预定加于利润的税负;预定加于工资的税负;预定不分彼此地加于这三项收入来源的税负。因此,本章第二节要分为四项,其中有三项还将分成几个细则。我们在后面可以看到,许多赋税最终并不是由它们原预定落到的那个收入来源所支付的。
在讨论各项赋税之前,必须列举关于一般赋税的四种原则作为前提。这四种原则如下:
第一,每个国家的国民都应当根据各自能力尽可能地为维持政府作出贡献,即应根据他们在国家的保护下所享受的收入按比例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