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左手《国富论》,右手《道德情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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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左手《国富论》:“利己”的奠基之作(17)

哪里有巨大的财产,哪里就有极大的不平等。因为有1个富人,起码就要有500个穷人。少数人的富裕,往往是以多数人的贫乏为前提的。富人的富裕经常激起穷人的愤恨,促使他们去侵犯富人的财产。富人要想避免侵害,只有依赖强有力的司法官的保护,司法官是可以不断惩治一切非法行为的。因此,大宗财产的获得,必然要求民政政府的建立。

一个民政政府,必先取得人民的服从。由于民政政府建立的必要程度随财产价值的增大而增大,所以使人民自然服从的主要原因也随财产价值的增长而发展。那么,人民如何形成这种服从性,或者说,在民政政府产生以前,为什么有些人对其大部分同胞有支配权,其自然原因有以下四种:

第一,就是一个人在体力、美貌和动作敏捷的优越,以及在智慧、道德、正义性、刚毅和克制上的优越,等等。肉体上的优势必须有精神上的优势支持,否则一个人在任何社会都不能获得威权。一个非常有力的人,单凭体力最多能使两个弱者服从他。然而,一个有智慧、有道德的人却能取得非常大的权威。

第二,年龄的优越。一个老年人如果还没有老迈到昏聩不堪,就总比有同等身份、同等财产及同等能力的年轻者得到更大的尊敬。

第三,财产的优越。野蛮社会拥有财产的人大多是部落酋长等有威望的人,其他人无论何时都得服从他的命令,他成了他们必然的统帅和裁判官,而酋长的地位则是他的财富优越的必然结果。

第四,出身的优越。这种优越是以当事人的祖先在财产上的优越为前提的。所有的家庭在古代都是平等的。王子的祖先虽然可能比较有名,但在数量上却远不可能多于乞丐的祖先。古老的世家在任何地方都是一样,它意味着昔日巨大的或者是基于财富或者伴随着财富而来的巨大的声誉。虽然暴发户可能比古老的家族还有钱,但是受不到人们的尊重,人们总是蔑视暴发户而敬慕古老家族。

既然出身的区别源于财产的不平等,那么在财产平等狩猎民族中,每个人的出身也就必然平等。诚然,在那种社会中,贤明勇敢者的儿子,与愚昧怯懦者的儿子相比,即使本领相等,也要更受人尊敬些,但这种差别毕竟是很有限的。

在游牧民族中,出身差别便出现了。这类民族通常不知道奢侈物品,因而他们的财富也就不可能由于不注重节约而挥霍掉。因此,在所有民族中,他们是财富保持在同一家族手里最长久的,所以依靠祖先权势而受人尊敬的家族在这类民族中也最多。

出身与财产是个人显贵的两大来源,也是人类自然建立权威和服从的主要原因。两者的作用在游牧民族中可以说是发挥得淋漓尽致。拥有巨大财富的人,由于出身高贵而受人崇拜,于是他就有了一种居高临下的权威。因而,那些自己没有防御能力的人,自然要求他保护。任何人,如果感到自己被他人迫害了,也自然会向他陈述。他对这些纠纷的干涉,比别人更容易使被告者服从。于是,他凭着出身和财产,获得一种司法权力。

正是在游牧时代,出现了财富的不均。接着,它带来了人与人之间过去不可能存在的某种程度的权力和服从,而因此又带来了为保持权力和服从所必要的某种程度的民政政府。这种演进是自然而然的。富人乐意维护这种制度,因为只有这种制度才能保护他们的既得利益。小富人联合起来为大富人保障财产,因为他们认为只有这样,大富人才会联合起来保障他们的财产。就保障财产的安全说,民政政府的建立,实际就是保护富人来抵抗穷人,或者说,保护有产者来抵抗无产者。

不过,这种司法权力最初不但不是一个需要费用的事业,还在很长一段时期中成为君主的一种收入源泉。请求君主主持公道的人,总愿意送上一些礼物。君权确立以后,犯罪人除赔偿原告损失以外,还得向君主缴纳罚金。因为被告搅扰了君主,破坏了君主治下的和平,对这些错误处以罚金是完全合理的。在这个过程中,君主感到有些不便,于是便委任代理人、执事或裁判官行使代他行使这部分权力。不过,代理人仍然有义务对君主提供关于司法收入的收支报告。

这种用司法权力获取收入的做法,必然带来极大的弊病,礼物多的人必然比礼物少的人更能得到君主或其代理人的偏袒,甚至有时为了使申诉人反复送礼,经常拖延不判。并且,君主或酋长行使这种司法权力时,不论其判决有什么错误,绝对不可能得到纠正。所以,司法行政机构在很长一个时期里都极端腐败。

后来,由于各种原因使君主私有土地的收入不够足以支付国家行政费用时,他必须依靠人民的税收来应付这些费用,才不得不下令禁止在司法行政过程中收受礼物。这样,法官规定了固定的薪金,用来补偿其从前在执法时可能获得的份额的损失。从此,司法审判才算是免费了。

然而,实际上任何国家都不能说司法审判是免费的,至少诉讼当事人总要付报酬给律师,否则他们便不会认真履行职责。法官的薪俸虽然由国家付给了,但在任何地方,诉讼事件的必要费用都没有大减。不过,禁止法官向诉讼当事人领取礼物或手续费,与其说是为了减少费用,不如说是为了防止腐败。

法官是一个很光荣的官职,虽然报酬不高,想干的人依然很多。比法官职位低的治安推事,论工作是异常麻烦的,论报酬大抵毫无所得,然而大多数乡绅却唯恐弄不到手。大大小小的一切司法人员的薪俸以及司法行政的一切费用,即使管理得不是很节约,在任何国家也不过占其全部费用的极小部分。

因此,从法院手续费里支付全部司法经费也不是很困难。这样,不仅不会使司法陷于腐败,也会给国家省去一笔公共开支。另外,由法院对受理的诉讼案件收取印花税,用以维持相关人员收入的办法,也不会对社会的一般收入增加负担。然而,无论司法经费是由司法方面自行筹措,还是由其他财源开支,管理财源和支付薪俸的责任完全没有必要委托行政当局。

当司法权和行政权混在一起时,不可避免地,司法常常要成为政治的牺牲品。肩负国家重任的人,即使没有任何腐败观念,有时也会认为,为了国家的重大利害关系,必须牺牲个人权利。然而,司法行政的公正却有赖于每个人的自由,有赖于对自身安全的意识。为了使每个人感到自己在对于自己所属的各项权利上的绝对安全,就不仅需要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而且应当尽可能使其独立于行政权之外。也就是说,法官不能由行政当局任意罢免,他的薪金的支付不能取决于行政当局的意愿或经济状况的好坏。

公共工程及公共机构的费用

国家的第三项职责,就是建立并维护公共机构和公共工程。虽然这类机构和工程对社会有很大利益,但就其性质来说,它们利润却永远不能支付给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因此也不能指望由个人或少数人去建立并维护它。在不同的社会时期,履行这项职责所需费用也极不相同。

除上述国防及司法行政两方面所必需的公共机构和公共工程外,与其性质相同的其他机构和工程主要为便利社会商业和促进人民教育。其中教育上的机构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关于青年教育机构;另一种是关于一切年龄人民的教育机构。关于如何支付这些不同种类的公共工程和机构的经费最为妥善,本章将分作以下三项研究。

第一项便利社会商业的公共工程和机构

便利一般商业的

一个国家商业的发达,必须依靠良好的道路、桥梁、运河、港湾等公共工程。这类工程的建设和维护费用,在社会的不同发展时期必然极不相同。一个国家公路的建设费和维护费,必然随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说,必然随着在公路上运输货物的数量及重量的增加而增加。此外,桥梁、运河、港湾等公共工程也都必须随着运输量的增加而增加。

这类公共工程的建设与维护,通常不必增加社会一般收入的负担,而只需使它们自身提供足以支付自己费用的特别收入。比如,车辆通过公路或桥梁,船舶通过运河或港口,如果按照其重量或吨数的比例缴纳通行税,实际上正好是按照其所加于公共工程的损耗比例支付的保养费。虽然这个税是由从事运输的人预付了,最终却是落到了消费者头上,因为它总是被加在了货物的价格上。尽管如此,到达消费者手中时价格仍然比没有这些公共工程和税的时候便宜许多。另外,就车辆而论,如果对奢华车辆征收的通行税略高于普通车辆,那么富人就更容易为救济穷人作贡献了。

如果公路、桥梁、运河等是以这种方式来修建和维护的,那么它们就只能在商业需要的地方才能修建,而且也只有在那些地方才适合修建。并且,建造的费用及华丽规模也必须与商业的负担能力相称。这就是说,在一个没有商业的荒凉的乡村,就不可能修建宏伟的公路。不过在某些国家里,这类工程却是由另外一种收入来修建和维护的。

欧洲许多地方的运河通行税是私人财产,这些人为保持这利益,必然会竭力维护运河。否则,航行就会成为不可能,而他们由通行税收得的全部利益也就将跟着消失。相反,如果这些运河由与自身利益无关的政府特派员管理,他们对这些工程的维护可能就不会像私人那样细心。

不过,把维护公路的通行税变作私人财产并不能保证公路维护良好。因为,运河不加修理就不能通航,但公路不加修理却不会完全不能通行。因此,收取公路通行税的人尽管完全不修理,这道路却依然可以给他提供一样多的通行税。所以,维持这一类工程的通行税,应当交由委员或保管员管理。

政府管理收税道路可得的收入,或许没有这个计划的设计者预想的那么多,但这确实是很大一笔。不过,这计划本身似乎有一些极重大的缺点。

第一,如果国家把通行税看做应付紧急事件的一个财源,那么这种通行税必定会根据紧急事件可能的需要而增加。一大宗收入能够这样不费力地获取,势必会使政府动不动就向这项收入动念头。但是,通行税的设立,在于便利国内一般商业,如同它以这种方式不断增加,最终必然会成为国内商业的一大累赘,大大损害商业的发展。

第二,按照载重征收的车辆税,虽然用在保养道路这唯一的用途上是非常公平的,但如果改作他用,就非常不公平了。这样一来,每辆车所支付的费用就超过了它对道路的损耗,这超出来的价值又必然主要加在那些粗糙笨重的货物上,而这类商品的消费者往往是穷人,而不是富人,所以最终担负这个费用的将是最无能力承担的人。

第三,如果政府对于损坏的公路不加以维修养护,那么就比现在更难迫使将通行税的一部分作为正当用途。于是,以修缮道路为唯一目的并取自人民的一大笔收入,可能竟然完全没有划出任何部分来修缮道路。

有些公共工程,从其性质来讲不能提供任何收入来维护它们本身,它们带来的方便几乎又总是局限在某一区域,这时在地方行政当局的管理下,由地方的收入来维持,比用国家的一般收入来维持,由国家的行政当局来管理要维护得好些。当然,地方收入由地方行政管理可能也会出现弊病,但无论它的弊病多大,与管理一个国家收入所时常发生的弊病相比,实在算不了什么。

便利特殊商业的

上述公共工程和机构,其目的都是为了便利一般商业。但是,为了便利某些特殊商业,还必须建立特殊机构,它们又需要一笔特殊的额外费用。

有些商业部门常常与未开化的民族打交道,它们就需要特殊的保护。比如,一个普通存贮室,绝不能保障非洲西部海岸贸易商人的货物,因此需要在某种程度上建筑防御工事。而在那些建立了强有力的政府的国家,他们不允许外国人在其领土上拥有任何防御工事,可能就必须设置大使、公使或领事,从而可以在本国人与当地人发生纠纷时,凭借其外交官身份进行干预和保护。

国家为了保护某一商业部门的特别费用,如果通过向该商业部门征收适当的赋税来支付,应当是极为合理的。比如,在商人开始营业时,征收小额的营业税,或者更公平一点,对商人从特定国家输入或向特定国家输出的货物,按一定比例征收关税。据说,最初建立关税制度,就是为了支付保护一般贸易免受海盗抢劫的费用的。因此,如果认为保护一般贸易的费用应当由征税来支付,那么,保护特殊贸易用去的特别费用,也应当用对该贸易课以特殊的税来支付。

保护一般贸易,被视为国防的重要内容,因而也就成了行政当局必尽职责之一。所以,一般关税的征收及应用也就交给了行政当局。如果国家采取的行动总是一致,为了特殊保护的目的而征收的特殊税就应该平等地留给行政当局。但是在这方面,在欧洲大多数国家中,一些特殊公司已经说服立法机构,委托他们来履行政府这一职责。

这些公司在某些商业部门创立之初也许是有用的,但它们最终全无例外地或成为累赘或成为无用,而其经营,不是失当,就是范围过于狭窄。

这种公司可以分成两类:(一)合伙公司。这类公司没有共同的资本,只要是具有适当资格的人,缴纳若干入伙金都可以加入,但各自的资本由各自经营,贸易危险也由各自负担,对于公司的义务只不过是遵守其规约。(二)股份公司。这类公司以共同资本进行贸易,各股员对于贸易上的一般利润或损失都按其股份比例分摊。这些公司的专营特权,时有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