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左手《国富论》,右手《道德情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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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左手《国富论》:“利己”的奠基之作(15)

为了防止输出,英国境内的羊毛贸易,全部受到极苛刻烦琐的限制。羊毛不得装在箱内、桶内、匣内,只可用布或皮革包装,外面写着三英寸长的大字“羊毛”或“毛线”,否则没收全部货物及包装用具,而且其所有人还要支付每磅3先令的罚款……

呢绒制造者为了证明他们对国会要求施行这样异常的限制是完全正当的,竟然说英国羊毛具有特殊品质,比任何其他国家的羊毛都好,其他国家的羊毛如果不掺入若干英国羊毛,就不能造出有相当质量的制造品,尤其是精良呢绒,非英国羊毛则不能织成。如果英国能完全禁止本国羊毛出口,就能垄断全世界的呢绒业,从而在短期间内取得最大的利润。这种学说,像大多数为许多人民所确信的学说一样,过去为多数人民所盲目信从,而且至今仍为他们所信从。至于一般不懂得呢绒业或未曾研究呢绒业的人,几乎是全体相信。其实,英国羊毛不但不是制造精良呢绒所必需的,而且压根不适合制造精良呢绒。精良呢绒只有西班牙羊毛才能织成,并且,把英国羊毛掺到西班牙羊毛中去制造,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减低呢绒的质量。

这样的法规,虽然使羊毛价格大大降低,但其年产量并不会有太大的影响。羊毛的生产,不是牧羊者使用其劳动及资本的主要目的。与其说他从羊毛中获得利润,不如说他从羊肉中获得利润。通常,羊肉的平均可以补偿羊毛平均价格的不足。所以,羊毛价格的降低,在发达的国家不大可能引起该商品年产量的减少。不过,由于它使羊肉价格上涨,所以可能会稍稍减低对羊肉的需求,从而稍稍减低羊的饲养。但即使这样,其影响似乎也不是很大。

这种禁令虽然附有防止出口的各种处罚,却没有防止住羊毛的出口。外国市场与本国市场羊毛价格的差额,为走私提供的巨大诱惑,以致再严酷的法律也不能阻止其秘密进行。这种不合法的秘密出口,除了对走私者之外,对任何人都是没有好处的。而课征赋税的合法的出口,由于既能给国家提供收入,又可省免其他更苛重赋税的征收,对国内各阶层人民都是有利的。

那些没有被完全禁止出口的工业原料,往往在出口时被课以重税,这也为走私提供了巨大的诱惑。

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而生产者的利益,只在能促进消费者的利益时才应当加以注意。这原则是完全自明的,简直用不着证明。但在重商主义下,消费者的利益几乎都为生产者的利益而牺牲了。这种主张似乎不把消费看做一切工商业的终极目的,而把生产看做其终极目的。

对于凡能与本国制造品竞争的一切外国商品,在进口时加以限制,显然是为了生产者的利益而牺牲国内消费者的利益。为了前者的利益,后者不得不支付这种垄断所增加的价格。

对于本国某些产物,在出口时发给奖励金,也全是为了生产者的利益。国内的消费者,既要缴纳为支付奖励金所必要征收的赋税,还必须缴纳商品在国内市场上价格抬高所必然产生的更大的赋税。

当然,要确定谁是重商主义学说的设计者并不难。我相信,那绝不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的利益被完全忽视了,那一定是生产者,因为生产者的利益受到那么周到的照顾。但在生产者中,那些商人与制造业者们一直是主要的设计者。在这一章所讨论的商业规章中,我们的制造业者的利益,受到了最特别的照顾,而为之做出牺牲的,除了消费者的利益外,还有其他行业的生产者的利益。

重农主义

对于政治经济学中的重农主义,我将不会像对重商主义那样,所作的解释那么冗长。

据我所知,把土地生产物看做一个国家收入及财富的唯一来源的学说,还没有被任何国家采用过,而现在它也只存在法国少数博学多能的学者的理论中。对于一种从未也许永远不会危害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学说的错误,当然不值得长篇大论的讨论。

不过,对于这个天才学说,我还是尽我所能说出它的大致轮廓。

路易十四的名臣科尔伯特是一位正直、勤勉且知识渊博的人,他在各方面都有能力把公共收入的征收与支出管理得井井有条。但不幸的是,这位大臣抱有重商主义的一切偏见,那是一个在性质与本质上限制与调控的学说。所以,科尔伯特非常重视城镇产业,而轻视农村产业,以至于在全国各地都可以感受到农村工业所受到的挫伤和压抑。

俗话说,矫枉必须过正。主张把农业视为国家收入与财富唯一来源的那些法国学者们,似乎遵循了这个格言。由于在科尔伯特的制度中,城镇产业过于受到重视,所以在这些重农主义学者的学说中,城镇产业必定受到轻视。

重农主义学者把对国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作出贡献的各阶层人民分成三个阶级:(一)土地所有者阶级;(二)耕作者、农场主和农村劳动者阶级,对于这一阶级,他们给予生产阶级这一光荣称号;(三)工匠、制造者和商人阶级,对于这一阶级,他们给予非生产阶级这一不光彩的称号。

所有者阶级对年产物有贡献,是因为他们把资本花在改良土地、建筑物、排水沟、围墙或其他改良上,从而能使耕作者提高产量,进而支付更大的地租。这种高出来的地租,可以被视为是所有者在改良土地中投入资本而应得的利润。这种费用在重农主义学说中被称为土地费用。

耕作者或农场主对年产物的贡献来源于他们耕作土地的费用,在这种学说中将其称为原始费用和常年费用。原始费用包括:农具、牲畜、种子以及农场主的家属、雇工和牲畜在第一年度耕作期间或在土地有若干收获以前所需的维持费。常年费用包括:种子、农具的损耗以及农场主的雇工、牲畜和从事农业劳动的家属每年的维持费。

交付地租后剩余的土地生产物,首先应该足以补偿农场主在耕种期间内的全部原始费用并提供资本的普通利润,其次应该足以补偿他全部常年费用并提供资本的普通利润。这两种费用是农场主用于耕作的两种资本,如果这两种资本不经常地回到他手中,并提供合理的利润,他就不能与其他行业处在同等地位,为了自身利益,他必然会尽快地放弃这种职业。

为使农场主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就必须把生产所必须使用的那一部分土地生产物视为用于耕作的专款,倘若地主对这部分专款加以侵害,必然会减少土地的年产物,不久便会使农场主不但无法支付此种苛酷的地租,甚至连合理的地租也不能支付。地主应得的地租,只是把先前用于生产全部产物所必需的一切费用付清之后留下来的净产物。因为耕作者的劳动,在付清这一切必要费用之后,还能提供净产物,所以在这种学说中,这个阶级才被尊称为生产阶级。根据同一理由,他们的原始费用和常年费用,在这种学说中也被称为生产性费用,因为它们在补偿自身的价值后,还能使这个净产物每年再被生产出来。

另外,地主用来改良土地的费用,即土地费用,在这种学说中也被尊称为生产性费用。所以,在全部这些费用完全偿付之前,预付的地租应当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不能加以任何赋税,否则便阻碍了土地的改良。

在这种学说中,被称为生产性费用的就只有这三种。因此,所有其他的费用和所有其他阶层的人,甚至那些在人们的理解中被视为最能生产的人在这里也是被视为完全非生产的。

按一般理解,工匠与制造者的劳动会大大增加原生产物的价值的,但在这种学说中,它们也被视为完全不生产的阶级。据说,他们的劳动只补偿了雇佣他们的资本及普通利润。这种资本由雇主垫付给他们的原料、工具与工资构成,是被指定用来雇佣和维持他们的基金,其利润是被指定用来维持他们的雇主的基金。雇主垫付了他们工作所需的原料、工具及工资等资本,也同样垫付了维持他自己所需的费用。他所垫付的通常和他预期的利润成比例。

因而,商业资金和制造业资金都不是生产资金。它只是使其自身价值继续存在,没有生产任何新的价值。它的利润只是补偿了投资人在运用它的期间预付给自己的生活费用。这个利润只是对投资人在运用资金时所必须投入的费用的部分补偿。

这种理论认为,工匠、制造业者和商人只能通过节省来增加社会财富,也就是说通过剥夺一部分预定用于维持他们生活的基金才能增加社会财富。他们每年再生产的除了那些基金,再无别的。

所以,这些非生产阶级是由其他两阶级——土地所有者阶级及耕作者阶级——维持与雇佣的。不仅这一阶级的工作材料由他们供给,并且其生活资料也由他们供给。这一阶级工人的工资以及他们一切雇主的利润,最终都须由地主及耕作者支付。

然而,对于其他两个阶级,这个不生产阶级不但有用,而且是大大有用。有了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地主与耕作者才能以较少的劳动生产物,购得他们所需要制造品。如果这些制造品要他们自己生产,可能要花大得多的劳动量。因此,虽然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就其本身性质来说是完全不生产的,但间接也有助于土地生产物的增加。

所以,无论在什么方面限制商人、技工及制造业工人的产业,都是不符合土地所有者及耕作者的利益的。不生产阶级越自由,组成该阶级的各行业之间的竞争就越激烈,其他两个阶级所需要的制造品价格就会越低。

同样,限制其他两个阶级,也不符合非生产阶级的利益。维持并雇佣非生产阶级的,是先维持耕作者再维持土地所有者以后的剩余土地生产物。土地生产物剩余越多,它将维持和雇佣的那个阶级得到的也必然越多。

土地剩余产物不断增加,到了一定时期,其所创造的资本必然有一部分不能按普通利润率投入到土地改良或土地耕作上,于是这部分资本必然会改用在国内雇佣技工与制造业工人上。国内的技工与制造业工人,能在国内找到他们工作的原料和生活资料基金,所以即使技术与熟练程度远不如人,也能立即与商业国家的同类技工及制造业工人以同样低廉的价格生产他们的产品。于是,商业国家的技工与制造业工人,将在那些农业国家的市场上遇到竞争者,不久便不得不贱卖,直至被赶出市场。随着技术与熟练程度的逐渐改进,农业国家制造品的低廉将使其制造品在适当时期推广到国外市场,并在那里按同样的方式,逐渐把商业国家的许多制造品排挤出去。

农业国原生产物及制造品不断增加,到了一定时期,其创造的资本必然有一部分不能按普通利润率投在农业或制造业上。于是,这部分资本必然会转到对外贸易上,把国内市场上过剩的原生产物及制造品运到外国去。在输出本国产品时,农业国家的商人将比商业国的商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即使他们航海技术较为低劣,他们也能和商业国家的商人以同样低廉的价格,在外国市场上出售他们的货物。如果有同等的航海技术,就能以更低廉的价格出售了。因此,在国外贸易方面,他们不久就能和商业国家的商人竞争,到时候就会把他们全部排挤出去。

因此,按照这种自由宽大的学说,农业国家要培育本国的技工、制造业工人与商人最有利的方法就是对其他所有国家的技工、制造业工人与商人给予最完全的贸易自由。这样就能提高国内剩余土地产品的价值,而这种价值的不断增加,将逐渐建立起一笔基金,它到了一定时期必然会把所需的各种技工、制造业工人及商人培育起来。

相反,当一个农业国家通过高关税或禁令压制对外贸易时,它必然在两个不同方面伤害本国利益:(一)提高所有外国商品及各种制造品的价格,必然会减低用来购买外国商品及各种制造品的本国剩余土地产品的真实价值;(二)给予本国商人、技工与制造业工人以国内市场的垄断权,它会将商业和制造业的利润率提高到比农业利润率更高的水平,这样就把原来投在农业上的一部分资本吸引出来。

因此,这个政策在两个方面挫抑农业:(一)降低农产物的真实价值,进而降低农业的利润率;(二)提高其他一切资本用途的利润率,使农业因此成为利益较少的行业,从而把劳动和资本投入到其他行业。

通过这种压制政策,虽然农业国可以更快地培养出自己的工匠、制造业者和商人,但如果过快地培养一种劳动,必然会压制另外一种更有价值的劳动。也就是说,通过过于匆忙地培养一种只能偿还用于它的资金及其普通利润的劳动,它将压制一种除偿还资金和利润之外还能为地主提供净产物的劳动。

不过,这种理论有一个致命的错误,即把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说成了完全非生产的阶级。下面几点的观察可以表明这种说法的不妥之处:

第一,这种学说也承认这一阶级每年再生产他们自身每年消费的价值,至少是使雇佣和维持他们的那种资本继续存在。因此,把非生产阶级的名称扣在他们头上,似乎很不妥当。

第二,无论如何,把工匠、制造业工人与商人和家仆一样看待,是完全不适当的。

家仆的劳动不能延续雇佣和维持他们的资本的存在。他们的维持与雇用,全由主人出费用;他们所搞的工作,在性质上并没有偿还这种费用的可能。反之,工匠、制造业工人与商人的劳动,却自然而然地固定在并实现在可卖商品上。

第三,无论如何,说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的劳动不增加社会的真实收入,是不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