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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资源税

下面将简略分析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这些常见税种的的相关内容。

资源税是国家对各种应税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

一、资源税概览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这里所说的单位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个人还包括纳税扣缴义务人,即未税矿产品的收购单位。

(二)纳税对象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国有资源,具体可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其中,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炼制、人工合成的原油;煤炭是指原炭,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纳税人购买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在缴纳税收时,应从缴纳固体盐资源税税额中扣除外购液体盐已支付的资源税。

(三)税率

(四)减免税

1.《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时,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2.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课税数量;如果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免税。

3.自1996年7月1日起,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4.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资源税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征收数量。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案例

【例7-1】某油田9月份对外销售原油160000吨,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10元/吨。销售天然气900万立方米,天然气的适用税额标准:8元/千立方米。该油田应纳资源税税额为:

原油应纳税额=160000×10=1600000(元)

天然气应纳税额=9000×8=72000(元)

该油田当月共应缴纳资源税=1600000+72000=1672000(元)

三、纳税期限及地点

(一)纳税期限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一般情况是应纳税数额越大,纳税期限越短,反之越长。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如不定期开采矿产品的纳税人),可以按次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申报期限

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三)纳税地点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其生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

在本省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纳税地点需做相关调整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决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应税产品的纳税人,若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必须在开采地纳税。

四、账务处理

照现行规定,企业在缴纳资源税时,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该账户贷方发生额,表示企业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借方发生额,表示企业已经缴纳或允许抵扣的资源税税额;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应交而未交的资源税税额。

1.企业销售应税产品的会计处理

月底,企业将对外销售应纳资源税产品应纳的资源税时,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实际缴纳资源税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案例

【例7-2】某煤矿厂7月份销售原煤1500000吨,该煤矿所采原煤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为0.8元/吨,应纳资源税1200000元。

该煤矿厂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1200000

2.企业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会计处理

对企业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应交纳的资源税应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实际缴纳资源税应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时,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现金”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按规定缴纳代扣的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收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购入液体盐时,按照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按照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后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科目,按照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将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出售时,按照计算出的固体盐应纳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企业按规定缴纳税金时,应按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税额抵扣液体盐已纳资源税税额后的余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纳税筹划

方法一:利用折算比例筹划法

策划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的规定,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这就为进行资源税纳税筹划创造了条件。

比如,某个生产煤炭并连续加工生产某种煤炭制品,并且技术相当落后的企业,可以采用折算比例筹划法进行纳税筹划。

具体筹划步骤如下:如果企业自身综合回收率相对较低,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在根据同行企业的平均综合回收率折算应税产品数量时,就会相对少算课税数量。由于资源税是按量计征的,课税数量的减少将会明显减少应纳资源税。

假设某煤炭制品企业生产出的产品为2000吨,该企业的综合回收率为20%,则实际课税数量应为2000t/20%=10000t。已知,同行业综合回收率为40%,则税务机关最终认定数量为2000t/40%=5000t。

方法二:准确核算筹划法

策划方案:纳税人可以通过准确核算各税目的课税数量,清楚地区分开哪些应纳税,哪些属于减免税项目,这样,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达到节税目的。

此外,在资源税的纳税筹划中,常见的方法还有利用相关产品的筹划。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开征的一个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