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新手纳税一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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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纳税筹划

消费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一个重要税种,在实际工作中,与增值税相互配合,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着特殊调节功能。

由于消费税的税负水平较高,其税收负担不仅足以操控普通百姓的消费活动,还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作为消费税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科学有效的筹划其应纳的消费税,找到适合的方案,合理避税,实现企业资金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方法一:包装物纳税筹划

消费税税法有关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同产品一起销售的包装物,无论进行怎样的会计处理,也不论包装物如何计价,都应并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算征收消费税。

税法的规定为我们在包装物上作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所以,若能够在包装物上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为企业省却很大一笔开支。

策划方案:包装物不作为产品随同商品一并销售,那么,我们可以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并且对押金进行单独开具发票和计账,这样,包装物就可以不被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案例

【例3-10】某白酒生产企业,当月销售白酒10000箱,假设每箱白酒销售价为4000元,其中包装材料价值200元,白酒消费税率为20%。

>采用连同包装一并销售,应纳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10000×4000×20%﹦800(万元)

>如果包装物用收取押金的形式销售,且包装物单独开发票并单独记账,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10000×(4000–200)×20%﹦760(万元)

很显然,若该白酒企业将包装物以押金的形式收取,并单独列账,就可少交税款40(800-760)万元,所以,对企业来说,进行这项纳税筹划很有必要。

方法二:纳税环节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生产销售环节(贵重珠宝除外),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消费环节。

策划方案:利用纳税环节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以此达到节税目的。

例如,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就可以利用“物物交换”或者选择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关联企业中生产(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若以较低的销售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就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节税。

案例

【例3-11】某汽车轮胎公司生产的汽车轮胎,市场售价为每条1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条8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00条。

案例分析:

>汽车轮胎公司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100×10000×3%=30000(元)

>汽车轮胎公司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80×10000×3%=24000(元)

>转移定价前后应纳消费税之差:

30000-24000=6000(元)

这项业务发生后,使汽车轮胎少交了6000元税收。

方法三: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

现行消费税法对出口应税消费品规定了相当的优惠政策,只要纳税人出口的消费品,不是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产品在出口环节均可以享受退(免)税的待遇,这项政策意在鼓励纳税人尽量扩大出口规模。从为企业节税的角度出发,纳税人也应该想方设法开拓国际市场,为企业谋求最大量的合理利益。

此外,在出口产品因质量等问题被退货时,依然有一定的节税机会。

税法中有这样的规定:由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退回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策划方案:上述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很大一笔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在从货物出口到退货及退款之间,一方面纳税人可以无偿占有这笔退款的时间价值,另一方面在免税和补税的间隙,纳税人又可以占有税款的时间价值。

方法四:生产不同消费税税率产品的筹划

消费税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不同消费税税率的产品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消费税税率产品组成成套销售的,适用从高税率征收消费税。

策划方案: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如果生产不同消费税税率产品的企业,未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产品进行独立核算时,该企业的产品消费税就依照这几类产品中的高税率计征。

比如:某卷烟厂既生产甲类卷烟(消费税率为45%),又生产乙类卷烟(消费税率为30%),该卷烟厂对生产的上述两类卷烟应分别核算,才能分别进行申报纳税,否则将按消费税率45%征收消费税。

方法五: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

按照消费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无需交税。税法的这项规定,体现了税不重征,计税简便的原则。

比如,某小汽车制造厂将自行生产的汽车轮胎,再用来生产小汽车,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小汽车的汽车轮胎就不需要缴纳消费税,但生产的小汽车需要缴纳消费税。

注意:如果企业从另一家企业购买已缴消费税的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税的产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税款。

策划方案:根据这一条款,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当纳税人决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应选择生产厂家,而不应该是商家;

(2)当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购进消费品时,应从对方获取普通发票,以获取更多的消费税抵扣。

方法六: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厂、非生产机构等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广告、奖励等方面,需在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策划方案:在计算计税销售额时,有以下3种选择:1.根据纳税人当月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2.根据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值或最近几个月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根据公式:组成计算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计算确定。那么,这3种计算方式采取哪种对企业最有利呢?分析如下:

案例

【例3-12】假设某摩托车生产企业某月将生产的摩托车50辆作为职工福利赠送给该公司员工使用。属于上述“职工福利”行为,应缴纳消费税。

案例分析:

>假设该企业当月生产的摩托车的销售价格为每辆7000元,则

计税销售额=7000×50=350000(元)

>假设该企业当月按每辆7000元销售300辆,按每辆7800元销售300辆,则

计税销售额=(300×7000+300×7800)÷600×50=194500(元)

>假设该企业生产摩托车的成本为每辆6000元,成本利润为6%,消费税税率为10%,则:计税销售额=6000×(1+6%)÷(1-10%)×50=353333(元)

很显然:只有在第一种情况下企业的消费税才缴的最少。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工商营利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

具体地讲,营业税是我国境内有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建筑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邮电通信业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