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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甘肃省民族运动会竞赛规则简介(2)

(2)如发现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犯规,应立即以书面报告交给主裁判。

(3)出现犯规情况,应举旗示意。

(4)接力赛中接力区应有足够的检查员负责监督。

8.成绩记录员、宣告员

(1)详细记录由裁判长、计时主裁判提供的每个项目的全部成绩,并将成绩记录表交给竞赛组。

(2)对比赛中的各种信息予以宣告,对成绩的宣告应记录宣告时间。

第三节 板鞋竞速竞赛规则

一、定义

板鞋竞赛是由多名运动员一起将足套在同一双板鞋上,在田径场上进行的比赛,以在同等的距离内所用的时间多少决定名次。

二、场地及器材

(一)场地

1.在标准的田径场地上进行。

2.场地线宽均为5厘米,跑道分道宽2.44~2.50米。

3.可根据比赛的需要和场地状况设置跑道的多少。

(二)器材

比赛板鞋以长度为100厘米、宽度为9厘米、厚度为3厘米的木材制成(以三人板鞋为例)。每只板鞋配有3块宽度为5厘米护足面皮,分别固定在板鞋规定的距离上,护皮以套紧脚面为宜。第一块护皮前沿距板鞋前端7厘米,第二块护皮在第一块护皮与第三块护皮的中间,第三块护皮后沿距板鞋末端15厘米。

三、比赛通则

(一)竞赛

竞赛分单项比赛和接力比赛两大类。

(二)竞赛办法

1.起跑

(1)当发令员发出“各就位”口令时,运动员将板鞋置于跑道起跑线前,运动员共同套好板鞋,任何一只的板鞋不得触及或超过起跑线。

(2)当发令员鸣枪时:听到枪响后,运动员方可启动跑进。

2.途中跑

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因自始至终在各自跑道内进行。如果出现某一队员脚脱离板鞋脚触地或摔倒,须在触地(落地)处重新套好板鞋继续比赛。

3.终点

(1)记时员的停表以第一名运动员身体躯干任何部位(不包括头、颈、臂、腿和脚)抵达终点线以后沿垂直面瞬间为止。

(2)到达终点时,运动员的身体和板鞋须全部超过终点线后才能分离。

4.接力赛

(1)接力区:每个接力区长度为10米,在中心线前后各5米,交接的开始与结束均从接力区分界线的后沿算起。

(2)要求

①接力赛采用多副板鞋组成多棒进行比赛。

②第一棒队员和第二棒队员的交接必须在接力区内完成。

③完成交接的队员应停留在各自的分道或接力区内,直到跑道畅通后方可离开。

④每队服装须统一。

5.计时

全自动电子计时或手动计时均可,电子计时成绩均以1%秒为最小计时单位。

6.犯规与判罚

(1)犯规

①抢跑:鸣枪前跑进起跑线。

②串道: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串离本跑道。

③比赛中运动员脚脱离板鞋触地,未在原地穿好板鞋。

④运动员抵达终点时,两只板鞋的一部分仍未过线,脚与板鞋分离。

⑤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有阻挡或妨碍其他运动员跑进的行为。

⑥接力赛:队员在接力区外交接接力棒。在退出接力区时,阻挡或妨碍其他运动员跑进。

(2)罚则

①抢跑犯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取消犯规者该项目比赛资格。

②发生规则②~⑥中之一者,取消犯规者该项目比赛资格。

四、名次排定

1.板鞋竞速的名次排定以比赛中的成绩决定,时间少者名次前列。

2.如比赛分预赛、复赛和决赛,则以决赛中的成绩决定,时间少者名次前列。

五、弃权与申诉

(一)弃权

1.在规定检录时间内三次点名未到场为弃权。

2.中途退出比赛为弃权,无成绩。

(二)申诉

1.对运动员参加比赛资格提出异议,应在大会开始前向仲裁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在未有结果前,应允许该队员参加比赛。

2.参赛运动员若对比赛结果有异议,可在比赛结果宣告后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时交纳申诉费。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条例作出裁决。

3.大会竞赛部门应负责竞赛记录所有成绩宣告的时间。

六、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一)裁判人员

板鞋竞速比赛设裁判长一人,副裁判长1~2人,检录、发令、检查、计时、终点、记录、宣告等裁判员若干人。

(二)裁判人员职责

1.裁判长

(1)全面负责板鞋竞速比赛的裁判工作,保证规则能够贯彻执行;处理发生于大会期间与本规则未作出明文规定的问题。

(2)检查所有有关的比赛成绩,处理有争议的问题。

(3)对有关比赛的抗议或异议做出裁决。有权对有不正当行为的运动员提出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

(4)有权做出重赛的时间安排决定。

(5)对每场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对犯严重错误或不称职的裁判员,可做适当处理,必要时可停止其职务与工作。

2.副裁判长

(1)协助裁判长领导裁判工作,做好裁判员队伍的事务管理。

(2)当裁判长缺席时,代理其职务,或受裁判长的委托处理有关问题。

(3)根据裁判长的建议,负责编排、记录和公告工作,负责场地、器材等设备的检查管理。

3.检录主裁判、检录员

(1)根据竞赛日程安排的检录时间,召集运动员到检录处。

(2)根据规则、规程规定,检查运动员的参赛证、服装,号码和比赛用具等是否符合规则、规程要求。

(3)按预定时间和路线准时、安全的将运动员带入赛场交发令员控制。

4.主发令员、发令员

(1)检查运动员所参加的比赛或组别是否有误,组织运动员按其被编排的道次正确地排列在起跑线后3米远的集合线上。

(2)主发令员同终点裁判长取得联系完毕后,向运动员发出“各就位”口令,以鸣枪方式发出起跑信号。发令员应协助主发令员记录运动员出发犯规情况。

(3)有权对运动员违反起跑规则的行为给予警告和判罚。

5.检查主裁判、检查员

(1)全面监督运动员在比赛中的行为。

(2)如发现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犯规,应举红旗示意,并立即以书面报告交裁判长;如无犯规情况,即举白旗示意。

6.计时主裁判、记时员

(1)各道次计时员接受计时主裁判的统一领导。

(2)采用全自动电子计时或手动电子计时。

(3)每道次计时员负责本道次的计时工作,并由每道次的计时组长将成绩写在成绩记录表内,签字后交计时主裁判,3人手动计时时,相同的两个成绩作为该运动员的最终成绩,3个成绩不一致时,取中间成绩作为最后确定成绩。必要时,计时长核查秒表,以核实成绩。

(4)计时主裁判判定每道次的最后成绩并与重点主裁判最后核实各道次的名次、成绩是否有误,准确后才向记时员发出“回表”口令,并提醒记时员准备下一组的比赛计时。

7.终点主裁判、终点裁判员

(1)判定每组比赛运动员到达终点的名次。

(2)若判定不一致时,应由终点主裁判做出最后裁定。若名次与成绩不一致时,应与计时主裁判联系并最后裁定。

8.记录员

详细记录由裁判长提供的每个项目的全部成绩,并将成绩表交竞赛部门。

9.宣告员

对比赛中各种信息给予宣告,对成绩的宣告应该记录宣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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