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十七大党章第二章对党的组织制度作出了全面和具体规定,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内选举制度、党的委员会制度、巡视制度等内容。十七大党章对党的组织制度,作出了三项新规定:一是在第十条第四款增写了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二是第十一条增写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三是第十三条增写了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学习贯彻新党章,要全面学习党的组织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含义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广大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集和行动的一致。实行这种制度,就是要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它正确地反映了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党员个人与党的组织的关系,党的中央与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关系。党内的民主和集中,是辩证的统一。没有党内民主,就不能实行正确的集中;没有集中,党就不能形成坚强有力的统一整体,就不会有坚强的战斗力,也就不能正确地发扬党内民主。只有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才能建立起正常的党内生活秩序,既能保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又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十七大党章第二章第十条对此作了六项规定:
1.从党员个人和党的组织的关系来看,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产生办法来看,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从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各级领导机关的规定来看,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从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之间的关系来看,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5.从党的各级委员会中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来看,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这六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在实行民主集中制方面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和体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深刻认识。
第二节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一、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长期以来,由于党务工作的特殊性质,党内事务通常在组织内部进行通报,存在着公开渠道窄、信息量小、决策不透明等问题,成为党的组织建设的一个薄弱环节。
党务公开,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坚持和推进的一项重要的组织活动原则和制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六中全会都明确提出要推进党务公开,各级党组织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成功经验,受到广大党员干部普遍欢迎。比如,发展党员提前公示制、党员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
党务公开是适应政务公开的要求作出的重要抉择。我国各级政府已经实行和推进政务公开,还制定政府信息法加以保障和落实,并实行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务都公开了,民众和党员的民主意识增强后,党务怎么办?人们关注的目光逐步地转向党务上。政务公开在客观上推动和促进了党务公开。近年来党中央及其职能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举措,包括2007年初中央七个部门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党的十七大会议期间加大对新闻媒体开放的力度,各省选举产生的十七大党代表名单在十七大召开之前提前公布等等,取得了非常好的反响和效果。
十七大党章关于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的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还需要在贯彻执行党章这一规定的实践中继续探索和研究,逐步形成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细则,使党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新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坚持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是发展党内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
1.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2.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这是十七大党章作出的一条新规定和新要求。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就是党代表资格和职权在任期内一直有效,并且任期与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是党的十七大报告的新提法,是十七大关于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和增强党的创新活力的一项新的制度设计,其目的是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改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五年开次会,会期三五天,散会靠一边”的状况,发挥党代表在任期内的经常性作用,特别是发挥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的作用。
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只是一个开始,它必将促使发挥党代表作用的相关制度的探索研究和陆续出台,以保证党代表能够真正代表党员履行职责,表达党员们的愿望和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是十七大报告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保护。这种保护,将带来一场党内民主制度改革和创新浪潮。这场由党代表任期制以及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引发的党内民主制度改革和创新,至少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选好党代表。与以往相比,党代表的责任大了,任务重了,压力强了。为了使党代表不负使命,就要求党员要把素质高能力强的党员选为党代表,为此需要明确党代表的条件和资格,特别要强调把有较强履职能力和能够如实反映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善于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作为党代表的重要条件和资格,改进党代表候选人提名方式,实行竞争性选举,包括提高差额选举比例、直接选举党代表。
二是明确、细化和强化党代表的权利。包括党代表在审议“两委”报告时,可以提出询问,甚至可以提出质询,有关组织应该派负责人给予答复;党代表还可以评议自己选出的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若不信任票超过规定票数,则要由本人提出辞职,从而发挥党代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的民主监督作用。还有,对届内上级党委直接任命的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实行全体党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如果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示反对或弃权,则提请上级党组织重新考虑人选;党代表有权要求把他们认为是重要的问题列入会议,还可以就调研专题向大会作报告。
三是党代表行使职权的保护机制,使党代表行使上述权利没有后顾之忧。包括党代表可以在党代会上充分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及其保护。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推行以及将带来的党内民主制度改革和创新,会极大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确立民主理念,形成民主作风,提高民主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对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实现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和社会民主的良性互动,都将产生积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三、坚持和完善党的委员会制度
党的委员会包括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基层党的委员会。新党章对党的委员会制度及其各级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
1.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代表会议制度。新党章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2.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3.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4.关于上级党组织和下级党组织之间关系的制度规定。一是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二是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三是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四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五是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六是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四、建立和完善党内巡视制度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这是十七大党章新增写的内容,是党中央为加强对高中级干部的制约和监督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对巡视制度实践经验的总结和肯定,为实行和完善党内巡视制度提供了党章依据。其目的是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因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能否正确行使权力、清正廉洁,直接影响一个地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
所谓巡视,根据《辞海》的解释,“巡”,有“往来视察”的意思。“视”,包含“看、审察”的意思。“巡视”字面上的意思就是往来视察,边走边察。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的决定》提出,“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需要向各级、各部门派出巡视小组,授以必要的权力,对有关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直接向中央和省、区、市党委报告情况”。2001年9月,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提出,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逐步建立巡视制度,把下一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廉政勤政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