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经史百家杂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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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章 典志之属二(5)

耀州,李茂贞置,治华原县。梁初改曰崇州,唐同光元年复为耀州。

解州,汉乾祐元年九月置,割河中之闻喜、安邑、解县为属而治解。

威州,晋天福四年置,割灵州之方渠,宁州之木波、马岭三镇为属而治方渠。周广顺二年改曰环州,显德四年废为通远军。

(五代置军六,皆寄治于县,隶于州,故不别出。监者,物务之名尔,故不载于地理。皇朝军监始自置属县,与州府并列矣。)

乾州,李茂贞置,治奉天县。

磁州,梁改曰惠州,唐复曰磁州。

景州,唐故治弓高。周显德三年废为定远军,割其属安陵县属德州,废弓高县入东光县,为定远军治所。

滨州,周显德三年置,以其滨海为名。初,五代之际,置榷盐务于海傍,后为赡国军,周因置州,割棣州之渤海、蒲台为属县而治渤海。

雄州,周显德六年克瓦桥关置,治归义;割易州之容城为属,寻废。

霸州,周显德六年克益津关置,治永清,割莫州之文安,瀛州之大城为属。

通州,本海陵之东境,南唐置静海制置院,周世宗克淮南,升为静海军,后置通州,分其地置静海、海门二县为属而治静海。

筠州,南唐李景置,割洪州之高安、上高、万载、清江四县为属而治高安。

剑州,南唐李景置,割建州之延平、剑浦、富沙三县为属而治延平。

全州,楚王马希范置,以潭州之湘川县为清湘县,又割灌阳县为属而治清湘。

秀州,吴越王钱元瓘置,割杭州之嘉兴县为属而治之。

雄州,南汉刘割韶州之保昌置,治保昌。

英州,南汉刘割广州之浈阳置,治浈阳。

开封府故统六县。梁开平元年,割滑州之酸枣、长垣,郑州之中牟、阳武,宋州之襄邑,曹州之考城更曰戴邑,许州之扶沟、鄢陵,陈州之太康隶焉。唐分酸枣、中牟、襄邑、鄢陵、太康五县还其故,晋升汴州为东京,复割五县隶焉。

雍丘,晋改曰杞,汉复其故。

长垣,唐改曰匡城。

黎阳,故属滑州,晋割隶卫州。

叶、襄城,故属许州,唐割隶汝州。

楚丘,故属单州,梁割隶宋州。

密州胶西,故曰辅唐,梁改曰安丘,唐复其故,晋改曰胶西。

渭南,故属京兆,周改隶华州。

同官,故属京兆府,梁割隶同州,唐割隶耀州。

美原,故属同州,李茂贞置鼎州而治之。梁改为裕州,属顺义军节度。后不见其废时,唐同光三年,割隶耀州。

平凉,故属泾州。唐末渭州陷吐蕃,权于平凉置渭州而县废。后唐清泰三年,以故平凉之安国、耀武两镇置平凉县,属泾州。

临泾,故属泾州。唐末原州陷吐蕃,权于临泾置原州而泾州兼治其民。后唐清泰三年割隶原州。

鄜州咸宁,周废。

稷山,故属河中,唐割隶绛州。

慈州仵城、吕香,周废。

大名府大名,故曰贵乡。后唐改曰广晋,汉改曰大名。

沧州长芦、乾符,周废入清池;无棣,周置保顺军。

安陵,故属景州,周割隶德州。

澶州顿丘,晋置德清军。

博州武水,周废入聊城。

博野,故属深州,周割隶定州。

武康,故属湖州,梁割隶杭州。

福州闽清,梁乾化元年,王审知于梅溪场置。

苏州吴江,梁开平三年,钱镠置。

明州望海,梁开平三年,钱镠置。

处州长松,故曰松阳,梁改曰长松。

潭州龙喜,汉乾祐三年,马希范置。

天长、六合,故属扬州。南唐以天长为军,六合为雄州,周复故。

汉阳,故属鄂州,周置汉阳军。

氵义川,故属沔州,周割隶安州。

襄州乐乡,周废入宜城。

邓州临湍,汉改曰临濑;菊潭、向城,周废。

复州竟陵,晋改曰景陵。

监利,故属复州,梁割隶江陵。

唐州慈丘,周废。

商州乾元,汉改曰乾祐,割隶京兆。

洛南,故属华州,周割隶商州。

随州唐城,梁改曰汉东,后唐复旧,晋又改汉东,汉复旧。

雄胜军,本凤州固镇,周置军。

秦州天水、陇城,唐末废,后唐复置。

成州栗亭,后唐置。

自唐有方镇,而史官不录于地理之书,以谓方镇兵戎之事,非职方所掌故也。然而后世因习,以军目地,而没其州名。又今置军者,徒以虚名升建为州府之重,此不可以不书也。州、县,凡唐故而废于五代,若五代所置而见于今者,及县之割隶今因之者,皆宜列以备职方之考。其余尝置而复废,尝改割而复旧者,皆不足书。山川物俗,职方之掌也,五代短世,无所迁变,故亦不复录,而录其方镇军名,以与前史互见之云。

曾巩-越州赵公救灾记

熙宁八年夏,吴越大旱。九月,资政殿大学士、右谏议大夫知越州赵公,前民之未饥,为书问属县:灾所被者几乡,民能自食者有几,当廪于官者几人,沟防构筑可僦民使治之者几所,库钱仓廪可发者几何,富人可募出粟者几家,僧道士食之羡粟书于籍者其几具存,使各书以对,而谨其备。

州县吏录民之孤老疾弱、不能自食者二万一千九百余人以告。故事,岁廪穷人,当给粟三千石而止。公敛富人所输及僧道士食之羡者,得粟四万八千余石,佐其费。使自十月朔,人受粟日一升,幼小半之。忧其众相蹂也,使受粟者男女异日,而人受二日之食。忧其且流亡也,于城市郊野为给粟之所,凡五十有七,使各以便受之,而告以去其家者勿给。计官为不足用也,取吏之不在职而寓于境者,给其食而任以事。不能自食者,有是具也。能自食者,为之告富人,无得闭粜。又为之出官粟,得五万二千余石,平其价予民。为粜粟之所,凡十有八,使籴者自便,如受粟。又僦民完城四千一百丈,为工三万八千,计其佣与钱,又与粟再倍之。民取息钱者,告富人纵予之,而待熟,官为责其偿。弃男女者,使人得收养之。

明年春,大疫,为病坊,处疾病之无归者。募僧二人,属以视医药饮食,令无失所恃。凡死者,使在处随收瘗之。

法,廪穷人,尽三月当止,是岁尽五月而止。事有非便文者,公一以自任,不以累其属。有上请者,或便宜多辄行。公于此时,蚤夜惫心力不少懈,事细钜必躬亲。给病者药食,多出私钱。民不幸罹旱疫,得免于转死,虽死,得无失敛埋,皆公力也。

是时,旱疫被吴越,民饥馑疾疠,死者殆半,灾未有钜于此也。天子东向忧劳,州县推布上恩,人人尽其力。公所拊循,民尤以为得其依归。所以经营绥辑先后终始之际,委曲纤悉,无不备者。其施虽在越,其仁足以示天下;其事虽行于一时,其法足以传后。盖灾之行,治世不能使之无,而能为之备。民病而后图之,与夫先事而为计者,则有间矣;不习而有为,与夫素得之者,则有间矣。予故采于越,得公所推行,乐为之识其详,岂独以慰越人之思,将使吏之有志于民者,不幸而遇岁之灾,推公之所已试,其科条可不待顷而具,则公之泽岂小且近乎!

公元丰二年以大学士加太子少保致仕,家于衢。其直道正行在于朝廷、岂弟之实在于身者,此不著。著其荒政可师者,以为越州赵公救灾记云。

曾巩-序越州鉴湖图

鉴湖,一曰南湖,南并山,北属州城漕渠,东西距江,汉顺帝永和五年,会稽太守马臻之所为也,至今九百七十有五年矣。其周三百五十有八里,凡水之出于东南者皆委之。州之东,自城至于东江,其北堤石楗二,阴沟十有九,通民田,田之南属漕渠,北东西属江者皆溉之。州之东六十里,自东城至于东江,其南堤阴沟十有四,通民田,田之北抵漕渠,南并山,西并堤,东属江者皆溉之。州之西三十里,曰柯山斗门,通民田,田之东并城,南并堤,北滨漕渠,西属江者皆溉之。总之,溉山阴、会稽两县十四乡之田九千顷。非湖能溉田九千顷而已,盖田之至江者尽于九千顷也。其东曰曹娥斗门,曰蒿口斗门,水之循南堤而东者,由之以入于东江。其西曰广陵斗门,曰新迳斗门,水之循北堤而西者,由之以入于西江。其北曰朱储斗门,去湖最远。盖因三江之上、两山之间,疏为二门,而以时视田中之水,小溢则纵其一,大溢则尽纵之,使入于三江之口。所谓湖高于田丈余,田又高海丈余,水少则泄湖溉田,水多则泄田中水入海,故无荒废之田、水旱之岁者也。由汉以来几千载,其利未尝废也。

宋兴,民始有盗湖为田者。祥符之间二十七户,庆历之间二户,为田四顷。当是时,三司转运司犹下书切责州县,使复田为湖。然自此吏益慢法,而奸民浸起,至于治平之间,盗湖为田者凡八千余户,为田七百余顷,而湖废几尽矣。其仅存者,东为漕渠,自州至于东城六十里,南通若耶溪,自樵风泾至于桐坞,十里皆水,广不能十余丈,每岁少雨,田未病而湖盖已先涸矣。自此以来,人争为计说。蒋堂则谓宜有罚以禁侵耕,有赏以开告者。杜杞则谓盗湖为田者,利在纵湖水,一雨则放声以动州县,而斗门辄发。故为之立石则水,一在五云桥,水深八尺有五寸,会稽主之;一在跨湖桥,水深四尺有五寸,山阴主之。而斗门之钥,使皆纳于州,水溢则遣官视则,而谨其闭纵。又以谓宜益理堤防斗门,其敢田者拔其苗,责其力以复湖,而重其罚。犹以为未也,又以谓宜加两县之长以提举之名,课其督察而为之殿赏。吴奎则谓每岁农隙,当僦人浚湖,积其泥涂以为丘阜,使县主役,而州与转运使、提点刑狱督摄赏罚之。张次山谓湖废,仅有存者难卒复,宜益广漕路及他便利处,使可漕及注民田里,置石柱以识之,柱之内禁敢田者。刁约则谓宜斥湖三之一与民为田,而益堤使高一丈,则湖可不开,而其利自复。范师道、施元长则谓重侵耕之禁,犹不能使民无犯,而斥湖与民,则侵者孰御?又以湖水较之,高于城中之水,或三尺有六寸,或二尺有六寸,而益堤壅水使高,则水之败城郭庐舍可必也。张伯玉则谓日役五千人浚湖,使至五尺,当十五岁毕,至三尺,当九岁毕。然恐工起之日,浮议外摇,役夫内溃,则虽有智者,犹不能必其成。若日役五千人,益堤使高八尺,当一岁毕。其竹木之费,凡九十二万有三千,计越之户二十万有六千,赋之而复其租,其势易足,如此,则利可坐收,而人不烦弊。陈宗言、赵诚复以水势高下难之,又以谓宜修吴奎之议,以岁月复湖。当是时,都水善其言,又以谓宜增赏罚之令。其为说如此,可谓博矣。朝廷未尝不听用而著于法,故罚有自钱三百至于千,又至于五万,刑有自杖百至于徒二年,其文可谓密矣。然而田者不止而日愈多,湖不加浚而日愈废,其故何哉?法令不行,而苟且之俗胜也。

昔谢灵运从宋文帝求会稽回踵湖为田,太守孟ダ不听,又求休皇湖为田,ダ又不听,灵运至以语诋之。则利于请湖为田,越之风俗旧矣。然南湖繇汉历吴、晋以来,接于唐,又接于钱Α父子之有此州,其利未尝废者。彼或以区区之地当天下,或以数州为镇,或以一国自王,内有供养禄廪之须,外有贡输问遗之奉,非得晏然而已也。故强水土之政以力本利农,亦皆有数,而钱Α之法最详,至今尚多传于人者。则其利之不废,有以也。

近世则不然,天下为一,而安于承平之故,在位者重举事而乐因循。而请湖为田者,其语言气力往往足以动人。至于修水土之利,则又费材动众,从古所难。故郑国之役,以谓足以疲秦,而西门豹之治邺渠,人亦以为烦苦,其故如此。则吾之吏,孰肯任难当之怨,来易至之责,以待未然之功乎!故说虽博而未尝行,法虽密而未尝举,田者之所以日多,湖之所以日废,由是而已。故以谓法令不行,而苟且之俗胜者,岂非然哉!

夫千岁之湖,废兴利害,较然易见。然自庆历以来三十余年,遭吏治之因循,至于既废,而世犹莫寤其所以然,况于事之隐微难得,而考者繇苟简之故,而弛坏于冥冥之中,又可知其所以然乎?今谓湖不必复者,曰湖田之入既饶矣,此游谈之士为利于侵耕者言之也。夫湖未尽废,则湖下之田旱,此方今之害而众人之所睹也;使湖尽废,则湖之为田亦旱矣,此将来之害而众人之所未睹也。故曰此游谈之士为利于侵耕者言之,而非实知利害者也。谓湖不必浚者,曰益堤壅水而已,此好辨之士为乐闻苟简者言之也。夫以地势较之,壅水使高,必败城郭,此议者之所已言也;以地势较之,湖使下,然后不失其旧,不失其旧,然后不失其宜,此议者之所未言也。又山阴之石则为四尺有五寸,会稽之石则几倍之,壅水使高,则会稽得尺,山阴得半,地之洼隆不并,则益堤未为有补也。故曰此好辨之士为乐闻苟简者言之,而又非实知利害者也。二者既不可用,而欲禁侵耕,开告者,则有赏罚之法矣;欲谨水之畜泄,则有闭纵之法矣;欲痛绝敢田者,则拔其苗,责其力以复湖,而重其罚,又有法矣;或欲任其责于州县与转运使、提点刑狱,或欲以每岁农隙浚湖,或欲禁田石柱之内者,又皆有法矣。欲知浚湖之浅深,用工若干,为日几何;欲知增堤竹木之费几何,使之安出;欲知浚湖之泥涂积之何所,又已计之矣。欲知工起之日,或浮议外摇,役夫内溃,则不可以必其成,又已论之矣。诚能收众说而考其可否,用其可者,而以在我者润泽之,令言必行,法必举,则何功之不可成,何利之不可复哉!

巩初蒙恩通判此州,问湖之废兴于人,未有能言利害之实者。及到官,然后问图于两县,问书于州与河渠司,至于参核之而图成,熟究之而书具,然后利害之实明。故为论次,庶夫计议者有考焉。熙宁二年冬卧龙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