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十一五”规划与行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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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政府管理创新(3)

一、从宏观层面(即社会需要)看人才流动的客观必然性

(一)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

自20世纪中叶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兴起了以信息科学、生命科学和材料科学三大学科为前沿,以电子计算机、生物工程、光纤通讯、激光技术、宇宙工程、海洋开发、新材料技术和新能源技术等八大新技术的广泛研究利用为特征的新技术革命。新技术革命促使各门学科内部知识、技术更新不断加快,各门学科之间互相渗透、分化和综合,引起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大量涌现。科技人员只有在尽快掌握本学科发展信息的同时广泛吸收其他学科知识,才能跟上现代科技发展的步伐,才能在科学实践中有所创新,也才能为自身的流动打下基础。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与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和完善起来,市场调节将渐渐主导经济活动的运行。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决定一切经济活动要以适应社会需要为轴心,以灵活的运行手段为原则,以实现最佳效益为目的。可见,市场经济是一种最讲究经济效益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他们的命运总是同商品的命运紧紧地连在一起,商品适销对路,生产成本低,其所获得的盈利就多;反之,其盈利就少,甚至亏本破产。这是一种严酷的必然性,它会迫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重视技术进步,重视企业管理,重视市场信息,从而就得重视人才。

(三)产业结构优化的客观要求

引起人才流动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原因是社会产业结构的优化。产业结构是指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和结合状况。优化产业结构是加快经济发展和提高社会效益的基础,也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整个社会的产业结构不断调整,新兴产业不断涌现,旧的产业不断消亡,新老产业交替的过程促使了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人才流动事实上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人才流动,而人才流动又打破了社会原有的稳定状态,反过来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四)改变人才分布不平衡现状的客观要求

我国长期对人才实行统分统管,再加上历史和自然条件、地理位置等原因,造成了我国人才分布不合理的状况。要改变目前人才分布不平衡的现状也需要人才的合理流动。我国人才分布不合理的状况非常突出。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城乡差别、行业差别,也有物质待遇的差距。为了尽快解决人才分布不合理的状况,当前我国必须扩大地方、部门或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允许它们采取一定的措施吸引人才,通过人才的流动来改善目前人才分布的失衡局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的合理流向应该是:从沿海、内地流向边远地区;从技术力量雄厚的人才密集部门和单位流向技术力量薄弱、人才匮乏的部门和单位;从大城市流向中小城市。

(五)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

人才的合理流动是我国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人才和物质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其中人才又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对此,人们已经达成了共识。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内或特定的地区,人们可以利用的物质资源总是有限的,但经济的发展潜力并不机械地由现有物质资源存量来决定,而是取决于物质资源的利用程度。在这个过程中,人才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既有的物质资源条件下,如果人才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两者的互相作用便会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反之,则会导致物质资源的极大浪费,经济发展目标成为泡影。

(六)廉政建设的客观要求

人才流动,理所当然应包括领导人才的流动,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类人才流动比各种专业人才流动更为重要。因为凡是领导人才都执掌着或大或小的权力,对其使用是否得当,特别是他们为政是否清廉,不仅会严重影响事业的发展和社会风气,而且还会影响到一个执政党或执政阶级的形象,甚至危及江山社稷。

(七)人才成长规律的客观要求

一个人能否健康成长是内因与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同理任何主体成才和人才的发展,都是内在于成才主体的动力和外在于成才主体的压力共同作用的结果。竞争无疑是促成主体成才和人才发展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压力。没有竞争,人就会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其内在潜能就会渐渐丧失,这既不利于主体成才,也不利于人才的发展。

二、从中观层面(即用人单位发展)看人才流动的客观必然性

人才流动与人才所处的工作、劳动的社会组织——用人单位有着密切的关系。无论是处在激烈竞争中的企业及各类公司,还是力图发展的学校及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等,都离不开人才。在现代企业和经济发展中,人才是一种无法估量的资本,一种能给企业、产业带来巨大效益的资本,甚至可以说人才是一切社会组织赖以生存和发展之本。正因为如此,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都十分看重人才的引进,千方百计地利用各种手段引进自己所需要的人才。

用人单位不只是引进人才,常常还有人才流出。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相应出现所谓的“富余”的人才。这种富余的人才,如果不能在单位内通过其培训或继续教育成为该单位有用的人才,或在内部自行改行,一般说来就只有流动出去了。只不过,从用人单位流动出来的人才,并非都是富余的。有相当一部分流出原工作单位的人才,很可能是该单位很需要的,甚至是十分缺乏的人才。用人单位所需要的人才之所以流出,除了人才自身的原因以外,还可能是单位的客观环境或工作单位在人才的使用上存在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当人才从用人单位流出后,人才流动现象也就发生了。

三、从微观层面(即人才自身发展需求)看人才流动的客观必然性

(一)满足人才各种需要的客观要求

1.物质生活条件的驱动。这是引起人才流动的最经常、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动因。人才首先是人,他们同普通人一样有物质利益的需求,这是人才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优越的物质生活环境,通常更适合人才的生存,也更有利于人才的发展,因而成为了吸引人才的一个重要动因,促使了人才的流动。

2.对良好工作条件的向往。人才要充分施展其才能,需要良好的工作条件,没有这种条件,其才能的发挥就会受到限制;如果连起码的工作条件都不具备,那么,人才的作用就很难发挥,甚至根本不可能发挥。

3.对和谐人际关系的需要。人才能否充分发挥其才能,除受物质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的影响外,还受人际关系的影响。因为人才总是生活在一定的人群和社会组织中,总是要面临各种人际关系,否则就难以进行工作、学习和生活。因而,人才能否充分发挥其作用,不只是取决于人才自身努力的程度,还要受人际关系的制约。人际关系和谐,能使人才心情舒畅,集中精力工作,充分地发挥人才的作用。

(二)促进人才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

1.人才流动促进人才自我认识的提高。在人才流动过程中,人们必须面对未来新的挑战,重新评估和认识自己。有了较高层次的自我认识,人才对自身价值与社会资源和社会关系适应程度便产生了更高的判断力,从而明确自己努力的方向,提高了实现自我价值的可能性和有效性。

2.人才流动有利于提高自我开发的主动性。新兴行业的兴起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吸引人才向其转移。由于原有的知识结构已经不能适应环境、新工作的需要,因此人才在流动过程中必然会更加自觉地更新知识、提高技能,以适应新的岗位对人才素质的需要,增强自己在职场中的竞争能力。

3.人才流动有利于人才潜能的开发。我国学者认为,人们对环境的认识、熟悉、喜欢到厌烦,一般为3—5年;人力资本的自身贬值,在完成专业学习进入新工作环境后的3—5年内出现;在环境压力下,人的自我竞争能力3—5年内最强。适当的流动可以使人才的创造力保持较高的增长状态。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北碚区委党校)

论农民工权利保障体制的建立

韦济林

一、当前农民工权利保护的状况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目前,全国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农民工用自己特殊的方式奋斗在城市的边缘,用汗水和努力追求着自己的希望和梦想,成为城市建设的基础力量。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城市农民工的权利保障问题就是这样一个牵动中国的民生问题。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保障,这样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和政府的全民性、公共性。

当中国全面推进法治社会的今天,中国人民平等地分享法律保障的资源、共同平等公平地得到国家权利保障的问题对于社会大众来说已不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法治精神的精髓即是要求社会每一个公民拥有平等的权利,权力必须保证权利的实现。

二、农民工应当享受的权利

(一)自由流动与自由迁徙的权利。农民工有权在城市自由就业和自由居住

迁徙自由权在当代中国经历了一个由肯定到否定再到一定程度默认的曲折历程。1954年我国宪法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后来,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将城乡居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这显然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决定。1975年宪法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这种二元结构的封闭式的户籍管理模式构成了世界罕见的城乡壁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大力推行,因务工经商、求职应聘等诱发的人口迁徙现象日趋突出,用传统的户籍制度钳制人口的迁徙已难以奏效。根据保守估计,目前中国流动劳动力的总数至少有8000万人。尽管如此,现行户籍制度迄今依然是一项限制人口迁移为主要目的的封闭式的人口管理制度,现行户籍制度的改革依然显得相当被动和滞后,与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相距甚远。

(二)政治参与权

农民工在城市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参政议政的权利。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三)公平就业的权利

农民工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与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四)劳动权利的保障

农民工参与劳动,要有获得合理的工资报酬的权利;农民工有劳动防护,免受不良劳动环境侵害的权利;就业单位应为本企业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应有得到赔偿的权利等。

三、保护农民工权利的政策措施

(一)强化集体劳动权,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

首先,要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培育和健全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建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规范发展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职业培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方位就业服务。农民工输入地有关部门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区管理系统中来,加强农民工输入地政府组织对农民工权利的维护。其次,党组织、工会等组织应当加大在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三资企业里建立基层组织的力度,将农民工吸纳为组织成员,提高其组织化程度。工会要代表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要将进城务工人员最大限度地吸收到自己的组织中来,变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个别劳动关系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关系。

(二)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

城市管理者应当转变职能,改善对城市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有效表达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要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对农民工的户籍限制,建立起城乡统一的、保障公民自由迁徙权的户籍制度,达到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分割的目标;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对农民进城务工的职业工种限制,逐步实行现代企业的一体化管理,逐步消除就业歧视;改革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和工伤赔偿制度。根据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及流动程度不同,设立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

(三)农民工的输出地与输入地的政府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农民工权益保护机制。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严惩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个人;要关心农民工的生活,把农民工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妇幼保健、卫生防疫、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等,列入有关部门和社区管理责任范围;要加强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农民工双向维权机制。

(四)完善劳动争议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程序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尤其是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起草、制定和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应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加快建立长效机制。

(五)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首先,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缺陷,根据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借鉴国外有关劳动立法经验,应该对《劳动法》进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能够保护更广泛的劳动者。其次,建议尽快制定发布《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农民权益保障法》、《企业工资条例》、《欠薪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企业工资支付等行为。再次,修订《工会法》,从组织制度上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适合流动农民工特点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

各级政府应首先建立适合流动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可采取统账结合,先建流动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时机成熟后再研究如何进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缴费实行低费率,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负担,企业按本企业工资总额的10%,个人按本人工资的5%,全部缴费进入流动农民工个人账户,并发放个人流动账户卡。如以后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按规定折算缴费年限,调整个人账户规模,划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回农村的,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允许转移个人账户进入农村社会保险。进而可以采取城镇社会保障和流动农民工社会保障分别立法的做法,待条件成熟时,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为中心的,以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互助法、公积金法、社会保障监督法为基本内容的体系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群体。对长期进城的流动农民工逐步实行和城市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大病统筹部分设计为全民共享项目,先行实现城乡一体化,最后,建立全国统一使用的社会保障个人账户,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城乡整合。

(作者单位:中共南川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