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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企业注册、备案、变更、年审程序

海关办事程序、作业时限

银川海关承诺的作业时限,是指管理相对人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向我关提供有效、正确、真实、齐全的资料,在受理的前提下,完成的审批办理及时限。

负责部门:稽查处风险管理科

(一)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5、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6、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8、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9、土地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0、验资报告;

11、填写《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12、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作业时限:3个工作日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变更登记手续

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作业时限:3个工作日

(三)进出口收发货人换证应提交的资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海关提交下列资料,办理换证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作业时限:3个工作日

注:报关单位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的,《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报告。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1、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分立成2个以上新企业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5、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作业时限:3个工作日

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

(五)办理临时注册企业的范围,应提交的材料及注册有效期限

下列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可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4、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5、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6、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持本单位的委派证明或授权证明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7日,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业时限:3个工作日

(六)报关企业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9、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报关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应提交的资料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5、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6、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7、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8、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9、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作业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八)报关企业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2年;

2、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九)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2、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3、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场所:

4、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5、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十)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1、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6、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7、申请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材料。

作业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跨关区分支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6、《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7、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8、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9、厂房、住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0、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11、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报关企业申请人经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海关不予注册登记。

作业时限:3个工作日

(十二)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变更的,应持《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企业变更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作业时限:3个工作日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十三)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报关业务分析、报关差错情况及原因;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5、海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取得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向分支机构注册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还应当提交:(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所属报关企业的《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作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四)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注销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报关企业或其跨关区分支机构依法终止的;

3、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注册登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作业时限:3个工作日

注:《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2年。

(十五)报关企业换证手续

报关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同时办理换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手续。

作业时限:3个工作日

(十六)报关专用章的管理

报关单位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单位的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启用前应向海关备案。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含企业名称全称,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还应当包含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

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只有1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在全国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通用,有多枚报关专用章的,应按照次序注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