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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的办理

(一)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的调查程序

1、立案。海关缉私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或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立案。

经审查,对属于其他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处理。

2、调查。海关缉私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当事人有无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

调查应由2名或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办案人员凭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表明身份进行调查取证。

办案人员查问当事人,询问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住所进行,也可以要求其到指定的地点进行。

在对涉嫌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时,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制作或出具刑事法律文书。

(二)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的处罚决定

1、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海关办案人员在违法案件发生的现场,对当事人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法律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依法有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行政违法案件。

2、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海关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的基本程序,适用于除依据简易程序处理外的其他所有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

对适用一般程序调查终结的案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作出如下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行政处罚告知单的形式,对拟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海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依据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海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海关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当事人未在15日内履行处罚义务的,海关缉私部门对在扣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按规定拍(变)卖、移交或者销毁;决定追缴货物、物品等值价款、违法所得和科处罚款的,应及时向当事人追缴;

对只处以罚款,不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还应当履行缴纳税款、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在离境前缴清罚款、依法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当事人在离境前未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收取的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抵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

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海关决定没收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或者特制设备的等值价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当事人履行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办结缴纳税款等海关手续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其担保责任,发还其交纳的保证金或交付的抵押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拒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海关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者分期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复议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海关缉私部门调查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的权力

1、检查权。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可以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在办理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进行检查。

检查应由2名或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应有被检查方代表或见证人在场,人身检查应由两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办案人员在单独的场所进行。检查完毕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或填写《人身检查记录》,并由办案人员、被检查人或见证人签名(盖章)。

2、扣留权。(1)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

扣留时,应向被扣留人出示《扣留决定书》。扣留时间从被扣留人被带回海关后、在《扣留决定书》上签字时起算。

排除走私嫌疑或者法定扣留期满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并制发《解除扣留决定书》,交被扣留人签字和签收。

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2)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3)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

3、查阅、复制权。办案人员有权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

4、查问、调查权。办案人员有权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当事人及知情人进行查问和调查。

5、连续追缉权。对于违反海关监管逃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带回处理。

6、佩带和使用武器权。办案人员为履行职责,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佩带和使用武器。

7、质押权。对于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可以向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收取等值保证金或者抵押物。

8、处理权。对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走私案件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以及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由海关处理的其他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进行处罚。

9、责令改正权。海关缉私部门对违反《海关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除依法处罚外,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10、请求协助权。在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抵抗时,有权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予以协助。

海关可以查询涉案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律师在办理走私、违规等行政执法案件中享有的权利

1、允许律师到海关阅卷,了解有关案情,但只供查阅正卷,副卷不予提供;

2、律师阅卷,可摘抄、记录,未经许可不许翻拍、复印;

3、律师到海关阅卷,要出示律师证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经海关方面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4、律师应在海关指定的地点阅卷。案卷不许拆卸,不许带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