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与人的发展理论释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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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读懂”马克思(10)

生产力主要应当取决于:

首先,劳动的自然条件,如土地的肥沃程度、矿山的丰富程度等等;

撇开社会生产的形态的发展程度不说,劳动生产率是同自然条件相联系的。这些自然条件都可以归结为人本身的自然(如人种等等)和人的周围的自然。外界自然条件在经济上可以分为两大类:生活资料的自然富源,例如土壤的肥力,鱼产丰富的水域等等;劳动资料的自然富源,如奔腾的瀑布、可以航行的河流、森林、金属、煤炭等等。在文化初期,第一类自然富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较高的发展阶段,第二类自然富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绝对必要满足的自然需要的数量越少,生产者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因而,生产者在为自己从事的劳动之外来为他人提供的剩余劳动就可以越多。

由于“人本身的自然(如人种等等)和人的周围的自然”的“劳动的自然条件不同”,因此古代中国和希腊罗马国家起源起点的土地私有发展的程度和形式不同。中国古代的三代土地所有制是血缘共同体所有的形式,在继承父系氏族占有土地传统的起点上出现的早期国家;古代的希腊城邦(其实所谓希腊城邦,除雅典有卫城等城邦外,其余都多有邦无城,且都是地小人少的蕞尔小邦)、马城市(公元前753年罗马建城至共和罗马,只是现在罗马城及城郊不大的地方,国家是在氏族制度解体、个体家庭和个人土地私有的起点上产生的。古代希腊、罗马都在氏族制度崩溃、个人私有土地出现和发展的过程中产生、形成了阶级社会民主国家的。雅典在公元前460~445年第一次伯罗奔尼撒战争前、罗马共和国在公元前111年格拉古兄弟土地改革法失败之前,土地作为“古代的”公社所有制的份地,尚不能转让和买卖。与此适应的是希腊一度存在着寡头政制,罗马也有着短时间的贵族主政历史。而古代中国到周代的由氏族血缘亲属关系强化为宗法等级早期国家,是在与希腊、罗马条件不同的个体家庭生产和个人占有土地还没有出现的历史起点上出世的。世界东半球古代文明的北非尼罗河流域、西亚两河流域、东亚印度河流域和地中海西岸希腊一罗马,两河流域地理居中。在东半球明发展中,两河与尼罗河两个流域互有影响,且又影响了希腊一罗马,两河流域对印度河流域也有影响。而仅有中国是独立发展而未间断的文明。其中,尼罗河、两河、印度河和黄河流域的古代文明都是在新石器时代晚期早期农业起源后,自生了早期国家。但希腊一罗马文明和国家是在继北非一西亚的东方文明后、进入铁器时代的同步发生的。因此,古代中国与希腊、罗马文明和国家同时出现的生产力起点不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的经济的社会形态和各自的社会历史发展的特点。由于希腊、罗马在高生产力起点同时起源了文明和国家,迅速斩断了氏族血缘关系的纽带,产生了个人私有制和阶级的分野。古代中国是在春秋一战国时期进人铁器时代的,农业生产便也达到了与希腊、罗马相当、甚至“上田夫食九人”“一人治之,十人食之”(《吕氏春秋·上农·篇》)的水平,发展为了中国类型的“亚细亚”社会和国家。

古希腊、罗马的“古代的”“生产方式”,都是承受了异地先期文明的“经济的社会形态”。古希腊人并不是希腊的土著,而是公元前2000年前后多瑙河下游南下的印欧语系最早定居于阿卡尔及其邻近地区的阿卡亚人(Achaeas)、散居在希腊半岛的东北部以及爱琴海对面小亚细亚的爱奥尼亚人(Aeolians)、居住在希腊半岛中部和小亚细亚西端海滨地区的伊奥尼亚人(Ionians)、最后来到伯罗奔尼撒、克里特和其他岛屿的多利亚人(Doriams),这些外来移民都自称是“希伦”(Hellen)的后代,即希腊人(Hellens)。大约在公元前6世纪建立了大约200多个希腊城邦,接受了公元前3000~公元1100年的克里特一米诺斯的地中海先期文明,其中阿卡亚人曾创造了受地中海文明影响的公元前17世纪中期至公元前13世纪的迈锡尼文明(TheMyce-naeanCivilization)。罗马共和国渊源自受到小细亚吕底亚文明公元前1100年左右的伊特鲁利亚文明和接受了希腊的经济、政治的传统。

古代希腊、罗马的农业生产立足于公元前14世纪冶铁技术在小亚细亚最初发展后的西亚、北非农业基础的铁犁畜耕高起点上。在雅典,失去土地的“古代所有制”公社农民,租种大土地所有者要缴收获量六分之五的分成租,以所余六分之一维持再生产能力的亚里士多德所记载的“六一农”的生产力,而罗马农业生产力在希腊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都与古代中国战国、秦汉时期的国家授田个体小农所能提供的剩余产量相当。希腊、罗马和日耳曼都是在铁器时代迅速进入文明时代的,所以随之迅速地瓦解了氏族制度,各自起源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产生了欧洲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的三大形式。

中国古代文明是自远古以来的东亚大陆广大地域本土多点发生、在新石器晚期形成统一中心的古老农业文明的遗址从西到东、自北至南,遍布现今中国全境,其星罗棋布之广、聚落之众,为其他古代文明地区所不能比,而且这一农业文明传统一直延续不曾中断。因此原生的中国农业文明的家族和国家的起源,是部经历了自身生产力发展过程的历史,在青铜礼、兵器时代氏族制度的基础上,就已出现了以黄河中游中原地域为中心内聚的早期国家。所以,将四散不聚的希腊、罗马和日耳曼的欧洲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模式奉为圭臬的做法,是违反马克思唯物史观“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简言之,‘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与由氏族制度过渡而来的古代中国早期国家的形式不同,希腊、罗马和日耳曼的国家起源与形式以及奴隶制、农奴制,是世界地域历史上欧洲的特殊,虽然是个具体资本主义起源的世界历史意义的特殊。硬将希腊、罗马和日耳曼的国家起源的过程及形式和奴隶制、农奴制的特殊强加于中国古代历史发展的实际,实际上是所谓“五种‘社会形态’”模式的使然。

在西方19世纪学术背景影响下的恩格斯以马克思“写在摩尔根一书的详细摘要中的批语”,阐述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希腊、罗马和日耳曼各自国家起源的三种形式,不是原生性的由本身文明因素的自发积累,而是在他身文明基础的高起点上继生的文明。因此不能以此模式来硬套原生的由本土自身文明发生积累的中国由早期血缘国家到地域国家的起源和发展。郭沫若在1929年《中国古代社会研究》“自序”中指出;“本书的性质可能说就是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续篇。”实际上就是以欧洲雅典、罗马和日耳曼继生文明和“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同时发生的起源模式,硬套之于中国自生文明的血缘家族、公共占土地有的早期国家的起源和发展,这正是所谓“五种‘社会形态’”说失误的死穴命门。马克思唯物史观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理论与中国社会历史发展实际结合,不是将马克思、恩格斯对希腊、罗马社会历史发展的论述来对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实际的教条、简单地硬套。

郭沫若在“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九五四年新版引言”中指出:“本书的再度改排是着重在它的历史意义上。这是‘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历史’的草创时期的东西”,“掌握正确的科学的历史观点非常必要,这是先决问题”。在20世纪20年代最早阐述唯物史观的中国早期共产党人李大钊、瞿秋白、蔡和森和李达等,将唯物史观具体运用于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史研究的第一个是守常先生,但出版《中国古代史研究》等系列数部专著、积多年之力以唯物史观具体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历史的,郭沫若则是先行开山者,其在“一九二九年九月二十日夜”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自序》的开头说:

对于未来社会的待望逼迫着我们不能不生出清算过往社会的要求。古人说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认清过往的来程也正好决定我们未来的去向。

郭沫若在日本1929年编成《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前后,中国国内正在进行激烈的中国社会性质问题大论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思潮》的论述倾注于现代历史发展的研究,乃是当时中国革命时代具体历史环境的产物。马克思曾批判说:

一个时代的迫切问题,有着和任何在内容上有根据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共同的命运: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因此,真正的批判要分析的不是答案,而是问题。正如一道代数方程式只要题目出得非常精确周密就能解出来一样,每个问题只要已成为实际的问题,就能得到答案。世界史本身,除了用新问题来回答和解决老问题之外,没有别的方法。因此,每个时代的谜语是容易找到的。这谜语者是该时代的迫切问题,如果说在答案中个人的意图和见识起着很大作用,因此,需要用老练的眼光才能区别什么属于个人,什么属于时代,那么相反,问题却是公开的、无所顾忌的、支配一切个人的时代之声。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时代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

自19世纪以来,世界历史就提出了中国社会历史的发展的这个“内容上有根据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在20世纪,更是“一个时代的迫切问题”。郭沫若在20世纪20-30年代提出的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这个“已成为实际的问题”,正是“正如”“题目出得非常精确周密”的“代数方程式”“能够解出来一样”,对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这个“实际的问题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因此,真正的批判要分析的不是答案,而是问题。”而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这个“已成为实际的问题,就能得到答案”。这个“时代的谜语是容易找到的”。在21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这个一百多年来的“时代的谜语”,更是“时代的迫切问题”:除了要“回答”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这个“老问题”外,又要解决现代化问题(modernization)“迫切”的“新问题”。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除了用新问题来回答和解决老问题之外,没有别的方法”。也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时代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对20世纪20-30年代提出的“五种‘社会形态’”说的答案,亦如马克思说的“如果说在答案中个人的意图和见识起着很大作用,因此,需要用老练的眼光才能区别什么属于个人,什么属于时代。”而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问题却是公开的、无所顾忌的、支配一切个人的时代之声。”

2.“亚细亚社会”的中国与欧洲社会历史发展的异同

中国自生的文明本土发生于中国早期农业的起源中。在早期农业文明中,血缘关系是维系社会的纽带,个人只有作为依附血缘共同体的成员的“身份”。中国古代社会的“家庭依附”的“身份”关系,又有着突出的自身特点,形成了传统的农业社会的一大特征。中国农业文明社会的组织和生产的单位,是一脉相承的父权的父系氏族、父族长家族、父家家庭。这是农业社会生产力不高、商品经济不发达的表现。在已知的商、周甲骨和金文中,族徽铭文上千,《左传》里家族之名数百。两汉以降强宗大族到宋、元以后,祠堂、族谱、家族聚居,南方盛过北方,客家甚于土著,这与日耳曼的马尔克、俄罗斯的米尔一样,都不是氏族社会、原始公社的直接延续,而是在历史条件下的再生。

古代中国秦汉以降,“拟血缘”的“天下之父”的皇权对周代血缘宗法家族解体后的分化的异姓父权家族、家庭的超经济强制,仍是家国一体一脉相袭的忠孝互补、伦理统治的“身份”社会。血缘纽带一直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大特征。在周代血缘宗法家族解体后,相继嬗变再生转化为两汉的强宗大族、魏晋南朝的士族、北朝隋唐的世族、宋代的仕宦亲族、明清的姓氏家族,而与欧洲古希腊、罗马国家起源一开始就建立在自由民、公民的社会不同。

亨利·梅因1861年在《古代法》“第五章”“原始社会与古代法”结尾的最后两段中说道: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

只要经过缜密研究这些社会所提供的各种现象,就可以看到其中的古代组织是在崩溃。

我们不难看到: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究竟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什么关系。用以代替的关系就是“契约”。在以前,“人”的一切关系都有是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中的,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历史上的一个起点,从这一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性秩序状态移动,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为“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在西欧,向这种方向发展而获得的进步是显著的。奴隶的身分被消灭了——它已为主仆的契约关系所代替了。

“身分”这个字可以有效地用来制造一个公式以表示进步的规律,不论其价值如何,但是据我看来,这个规律是可以足够地确定的。在“人法”中所提到的一切形式的“身分”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到现在仍旧带有这种色彩。把“身分”这个名词用来仅仅表示这一些人格状态,并避免把这个名词适用于作为合意的直接或间接结果的那种状态,则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

马克思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最后部分指出,“通过交易获得财物的契约”产生得很早:

我在分析商品流通时就指出,还在不发达的物物交换情况下,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的财物的所有者;他们还在彼此提供自己的财物,相互进行交易的时候,就已经做到这一点了。这种通过交换和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等等;但是这一形式既不构成自己的内容,即交换,也不构成存在于这一形式中的人们的相互关系,而是相反。

中国文明发生得早,“不发达的物物交换情况”也出现得早,很早就出现了“还在不发达的物物交换的情况下,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的财物的所有者;他们还在彼此提供自己的财物,相互进行交易的时候,就已做到这一点了”,“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数千年来一直在社会上存在。但在数千年来的身份极为发达的传统社会中,“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产生的实际”契约关系也只限在民间的变形存在,在专制集权终极所有权的社会中,个人实际上对土地和财产只有占有权,“专制君主”和“专制君主”之外的“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根本没有平权的观念,“家庭依附”的“身份”在传统社会中,只是相继嬗变再生转形型,并没有“消灭”,“‘个人’的自由合意”“没有获得”“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虽然古代中国在社会中并不是没有“契约”,但却没有政治上的“社会契约”。没有发展为“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自述的“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分析”指出:

罗马人也完全是在私法的规范范围内阐释君主权利,或者说,他们把私法阐释为国家法的最高规范。

其实是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法、抽象法、私法、抽象人的权利。罗马的私法是古典形式的私法。

私有财产法是使用和支配的权利,是任意地处理实物的权利。罗马人的主要举是阐明并规定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而产生的那些关系。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无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古代中国在春秋以前只有习惯法和周代由习惯法发展而来的礼,在春秋后期滥觞的成文法,不仅非常粗糙,具有原生性的特点,而且其内容也仅是统治者自上而下制定的统治秩序的规定。中国历史上的法,只是刑名的别称,并非权利的代名词。不存在马克思所指出的“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私有财产法”、“私法”,只是公法,没有私法,只是刑法,而无民法,这是由当时的私有制不发达条件所决定和对当时社会历史发展实际的反映。

马克思在《新莱茵报》时期的《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中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