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护理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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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患者角色

患者角色(sick role)是社会对人患有疾病或处于病痛中的特殊时期中的角色表现行为要求。一般情况下,当人有病时有求医行为和有病不求医行为的两类患者,后者是可能因为发生了角色冲突或社会支持系统缺如使角色扮演无法实现。当下,随着医学模式和护理理念的转变,护理对象的范围也随之变得更为宽泛,护理对象不仅局限于患者,还包括健康的人群,故此,国外将患者改称为“顾客”。

一、患者角色特征

1951年,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将患者的角色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社会角色的不体现性

患者在患病期间,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其日常生活中社会角色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具有不体现社会角色要求的特点。其角色不体现性的程度视其疾病的性质、严重性和支持系统给予的支持程度等而定。

(二)社会角色的无责任性

是指患者对于陷入的疾病状况是没有责任的。因为一个人患病后无论是产生生理上的改变,还是心理、情感认知、精神等方面的影响都不是患者主观能动改变的,不是患者的过错,可以免于其社会责任。

(三)健康恢复的主动性

患者有主动恢复健康的责任,因为人们的健康受损出现疾病是不符合社会期待和社会利益,同时社会要求每个患者应该主动恢复健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情况下,疾病给患者生理、心理和精神等方面带来诸多的痛苦和不适、甚至生命的威胁,因此大多数患者期盼着早日康复,行为上主动为疾病的康复做不懈努力。

(四)疾病治疗中的协作性

在疾病的治疗和护理的过程中,患者不能凭着自己的意愿行事,必须和医护人员合作,积极协助治疗,严格遵守治疗和护理原则。如遵医嘱按时服药、休息,积极协助治疗;患有传染病时,应严格遵守隔离原则,配合治疗。

二、患者角色适应中的问题

当一个人将自己的社会角色功能弱化或者丧失,过渡到患者的角色上来时,通常会在角色转变上不太适应,主要体现在心理和行为上的改变,可以归纳如下:

(一)患者角色行为冲突

指患者从其它社会角色向患者角色转换的过程中,出现心理、行为等方面的冲突和不协调。主要体现在角色的不接受,如情绪上的焦虑、烦躁、愤怒、悲伤、恐惧、绝望、抑郁、麻木等不良个性情绪反应。这就导致扮演患者的角色发生矛盾,特别是那些把工作和学习作为了生活主体的患者表现就更突出些,这可能源于心理上人们把疾病看作一种挫折,所以就很排斥患者这个角色。

(二)患者角色行为强化

指个体由患者角色向常态角色转化过程中,不愿意退出患者的角色,在心理上产生退缩和依赖的心理活动,主要变现为不愿意承认自己已经康复,以及对医护人员过分依赖,害怕出院,对未来的生活缺乏信心。

(三)患者角色缺如

当个体由健康角色向患者角色转化的过程中,常出现一种心理防御的表现,如患者不愿意扮演患者的角色,不能积极配合治疗和护理,尤其是有的患者被诊断癌症或疾病预后不良时,这种心理防御就会表现出来。

(四)患者角色退化

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使已经适应了患者角色的个体从当下的角色中退出来,重新承担起原来的角色的现象。

(五)其他

角色不明确、角色矛盾、角色行为异常等。

三、影响患者角色适应的因素

1.年龄 一般情况下,被关注不足的人群希望通过患者的角色来引起别人的关注,这样就容易出现患者角色强化,如老年人等。

2.性别 女性患者适应性较差,易出现角色冲突、强化、冲突等。

3.性格品质 性格品质是一个人特有的、稳定的心理特征,具有坚强个性品格的人面对疾病时表现较为从容。

4.对疾病认知程度 一个对疾病认知程度较低的人对患者角色相对淡漠,反之,则较为关注患者角色。

5.疾病的情况 疾病的严重程度、预后情况、疾病的治疗情况、疾病对未来生活质量的影响等都将成为影响患者的角色适应的重要因素。

6.其他 角色矛盾、角色行为异常、角色不明确、医院治疗物理和社会环境、社会支持系统、经济状况、患者个人习惯、患者的文化程度、家庭和事业情况等均将成为影响角色适应的因素。

四、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相应的章程和我国的法律规定,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患者的权利

1.平等享有医疗的权利

人人具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医疗权,患者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有权获得良好的治疗和照顾,求得继续生存的权利。不论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医护人员都应平等地对待每个患者,自觉维护患者的一切合法权利。

2.知情同意权

(1)患者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及疾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对此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医护人员在向患者告知病情时原则上要求知道多少告诉多少,知道什么程度解释到什么程度,把握好尺度。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①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解释。②在告知患者病情前应征求患者家属的意见,共同研究要告诉的内容。③当告诉患者疾病真相时应注意沟通的方式和语言。

(2)患者有权了解医院与其它医疗及学术机构的关系,主要是教学医院和合作医疗机构的性质,以及医疗护理过程的医学生、合作医疗集团的医护人员情况,并有权知道其责任医生及护士的姓名。

(3)患者有权知道医疗费用的明细,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患者都有权审查他的账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

3.个人隐私被保护和个人人格被尊重的权利

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对自己的疾病相关信息实行保密。不能任意公开患者的姓名、身体状况、私人事务,不能与其他相关人员谈论患者的病情;可以要求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员回避;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像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在进行涉及其病案的讨论治疗方案、会诊时,都应注意尊重患者的人格和保密权,凡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以构成侵害公民名誉权利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4.参与个人健康决策的权利

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有权决定自己的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手段,未经患者及家属的理解和同意,医务人员不得私自进行。同时,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何副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

5.有参与评估的权利

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有权对相关医疗护理记录的内容,对实施治疗的单位或个人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权作出客观、恰如其分的评价的权利。

6.有拒绝治疗的权利

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出院,但必须由医院和医生作出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签字。

7.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治疗过程由于护理工作者行为不当导致患者人身损坏的后果,患者有权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获得赔偿的权利。

8.监督权利

患者在享有平等的医疗权的同时,也享有维护这种权利实现的权利,在患者的医疗权利受到侵犯,生命受到威胁而又被拒绝治疗时,患者有权直接提出疑问,寻求解释或通过社会舆论提出批评,要求有关医疗单位或人员改正错误,求得解决。

(二)患者的义务

1.有及时就医的义务 患者有尽可能、及时就医的义务,有病就要求医,不要讳疾忌医,以致铸成大错。

2.有准确提供医疗资料的义务 患者有义务尽自己所知提供现病史、过去史、住院史、用药史及其它有关情况的准确而完整的资料,并有义务向负责其医疗的医生报告意外的病情变化。

3.有遵从医嘱的义务 患者有义务遵照医生为自己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检查安排计划;遵照医护人员执行医疗计划和规章制度时的嘱咐;还有义务遵守约定,如果不能遵约,则要报告给主管医生或有关人员。

4.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与规定的义务 患者要协助医院控制和减少噪音、保持清洁安静、不吸烟、减少探亲来访人员等;有义务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5.有尊重医务人员及其它患者的义务 医患之间、患者之间都应互相尊重。不应轻视医务人员及其他患者,要尊重他们的人格,不得打骂、侮辱医务人员。

6.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患者不论以何种方式支付医疗费,都有责任按时按数交付,或督促单位前往医院交付,不能把经济负担转嫁给医院。

7.病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 医院的床位和医疗资源有限,只有及时周转才能保证广大患者对医疗的需求,因而患者病愈后应及时出院。

8.有协助医院随访的义务 患者出院后,还要继续跟踪随访观察治疗效果,患者有义务配合随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