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战场上,要围住敌军,才能无漏网之鱼逃遁,而网不拉紧,就会纵敌逃走,出现放虎归山的恶果。敌我斗争,务必“斩草除根”,以绝后患,让对手死灰复燃、卷土重来是不明智的行为。讨债中不设法缠住债务人,影响其日常工作,自然使他高枕无忧,肆无忌惮。假如债务人众多,不止一家,那么将其聚合到一起打一场歼灭战,不但可以节省大量人力物力,更能收到意想不到的良好催款效果。
围而歼之的兵法古代早有提及,关键在于我强敌弱的情况下,截断敌人后路,使之无以逃循,从而轻易擒敌或歼敌。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与蒋军打辽沈战役时,我军全力攻下了锦州,锁住了东北与中原的咽喉通道,然后集中优势兵力,围而歼之。坐守沈阳的国民党廖耀湘兵团来救援锦州,被包围穿插围歼在运动战中,可谓是围而歼之兵法使用的典范。
案例一某市电器总公司共有80余万元债款尚未收回,且这笔债务分属于本市26家债务人。最初,总公司采取逐一清欠的方式,耗费了近3个月的时间,结果仅从6家债务人手中索回了欠款。在法律顾问的建议下,总公司决定举行一次“清理债权债务恳谈会”,旨在更集中、更全面地清理债权债务。
会议通知发出后,共有16家债务人无故缺席。会议由总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主持。会议上,法律顾问分析了总公司在经济上的“困境”和公布了债务的具体分担情况,并适时宣读了债权人致所有债务人的“公开信”。以动员和督促债务人能够主动清偿债务。结果是:有两家债务人愿意当场结清债务,其他债务人则表示在会后1周或1个月内还清欠债,并当场签订了“还款协议”。仅在会后的15天内,该电器总公司已实际获得清偿债款共计70万元。
案例二某物资经销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时发现,有68家公司或企业拖欠本公司货款,其中,仅本地区的债务就有50家,涉及的债款额约70万元。为了进一步摸清债务人的情况和制订相应措施,物资经销公司在本地区举行了一次“预备性”的“债务人会议”。这次会议虽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但债权人全面了解了各方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债权人掌握了债务人对其债务的认诺态度和偿债能力,以及债务人愿意接受的偿债条件等。会议结束后,物资经销公司立即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将与会的48家债务人分档归类,以制订和实施不同的讨债方案。
现代社会中,商场如同战场一样,有时过于分散使用力量并非上策,需要围而歼之的兵法谋略。在企业品牌战略中,多元化之路的失败就是分散力量的教训。这里并不是否定分散用力本身,而是强调具体运用时必须考虑当时的情境,并非总是用之能胜。这就需要我们看到事物的另一面:围而歼之的战术选择。事实上,一个商业组织建立多个品牌,往往集中了众人更多的心血和企业家们的财力物力,需要更长时间潜移默化地影响大众的消费导向,才能在他们中间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但是,在组织遭遇财务危机时,这种多元化的战略往往分散了过多力量,得不偿失。
在催款活动中,面对多个债务人存在的状况,采用围而歼之催款计可以想办法围困债务人,不让他们有回旋余地,或者集中各方债务人以便集中催款。实践也表明,合理有效地采用围而歼之催款计——这种集中债务目标、催款力量的方式,可以获得其他方法难以企及的效果。
案例三某市有年逾六旬、退休在家的老俩口胡某(夫)、许某(妻),儿女不在身边,耐不住寂寞,便以家为店,开了一个小杂货铺。他们主要卖烟酒、干杂等小商品,奉行小本经营、不求利润、只图方便四邻的经营原则。
一天许某到一烟店“批”回一条硬盒红塔山香烟,付款110元,回家后发现是假货,第二天便上门去要求退换,烟店店主起初不承认是假的,当证实有假后,又拒不承认是她卖出的,并说老太婆是“老糊涂了”,双方发生争执。许某面对店主的无赖行径没有办法,索性借来一张小板凳坐在该烟店门前街沿上不走了,她拆开那条假烟,默不作声地垒着“宝塔”,垒了,塌了,她又垒、又塌,就这样若无其事地垒着玩,行人纷纷驻足围观。
人们询问究竟,许婆婆不答,旁边有人说:“老太婆上当了,买到1条假烟。”“谁卖的?”“喏,那不是?”随即就有人向那边啐一口:“骗人家老太婆,太不道德了”。店主起初还稳坐不理,后见围观人越来越多,群情激愤,这才发觉事情不妙了,赶紧找来一邻居,把售假烟的非法所得110元,悄悄退给了许婆婆,还说了些道歉的话,才算了结。
围而歼之催款计的精要之处在于围住债务人,不让其有回旋余地。案例三的许婆婆年逾六旬,遭烟店老板欺骗,对方拒不退钱实为可恨。许婆婆无奈之中只好祭起围而歼之的催款方法,索性借来一张小板凳,坐在烟店门前不走了。此法果然大妙,在许婆婆用烟卷垒宝塔的过程中,吸引了大批围观者,不但店主生意无法继续正常进行下去了,而且她还遭到了众人的围攻唾骂。店主被围,无奈之下不得不把钱退给许婆婆。
这一行动战术体现在催款活动中,就是想方设法中断债务人的一切活动,特别是经济活动,以致引起对方更大的损失。具体来说,围而歼之催款计重点在于集中力量解决多头的债务纠纷,而在具体操作上主要运用“召开债务人会议”这一途径来解决常见的债务纠纷。在债务人众多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主持召开旨在讨债或清欠的债务人会议,以便更集中、全面和有效地解决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一种灵便而有效的催款方式,其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便易行,有利于提高讨债效率
首先,债权人掌握主持“债务人会议”的主动权。因此在实践中,债权人可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或因“时”制宜地举行“债务人会议”,以便及时清理债务;其次,由债权人主持“债务人会议”既方便又“经济”,无需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再次,在债务众多、债务人零散分布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会议”的方式清欠,可以取得“化零为整”和彻底清欠的效果。这有助于提高讨债的工作效率,案例一就属于这种情况,某市电器总公司的80余万元债分属于本市26家债务人,公司费尽周折,只收回了6家公司的欠款,后来在法律顾问建议下,决定围而歼之,召开会议清欠债务,此方法大大便利了电器总公司,在半个月内已获得清偿债款70万元。
二、便于全面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和制订相应的对策
债权人通过主持召开“债务人会议”,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各方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以减少制订和实施具体讨债方案的盲目性。例如,案例二中某物资经销公司召开了本地区50家的债务人会议,恳切地听取了各家的意见和具体情况,对不同的债务人实施不同的方案。例如,对愿意立即清欠的债务人或虽愿意偿债但暂无还款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拟召开第二次“债务人会议”,以便现场清欠和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对无理拖欠债务或故意规避债务的当事人,债权人将运用法律手段讨回债款。
三、便于债权人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或“攻坚战”,以期取得更佳的讨债效果
债权人可利用主持“债务人会议”的便利,选择或邀请“精兵”和“强将”助阵,以扩大讨债的声势和气势,进而迫使债务人认帐还债。例如,债权人可聘请律师或法律顾问主持或参与会议,以便对债务人进行法制教育和政策攻心;债权人还可邀请工商、司法和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出席会议,以协助解决“讨债难”的问题,在必要时,债权人可邀请记者旁听、采访和报道,以便对债务人施以社会舆论方面的“压力”。总之,上述诸多因素的综合运用,势必形成对债权人极为有利的态势,这将有助于讨债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更佳的讨债效果。
案例一和案例二的情况都明显地体现了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或“攻坚战”这一特点。在实践中,围而歼之,利用会议清欠债务的方法一般适用下述情形:
(1)债务人众多,但在一定的区域又相对集中,在实践中,债务人虽然众多,但并不分散,而是相对集中于某一个行政区域内,如众多债务人分布于同一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这就便于债权人召开“债务人会议”,也便于债务人及时出席会议。相反,如果债务人众多且分布于全国各地,债权人就难以召集所有债务人到会,“会议清欠法”的优势将难以发挥。
如案例二中68家债务人中有50家分布在本地区,某物资经销公司很快召开了债务人会议,结果本地区48家如期赶到。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易产生异议或发生争执。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争议或无异议的案件,适用“会议清欠法”,一般能够奏效。这是因为,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无争议的情况下,债权人便可凭借这种“一面倒”的优势有效控制会场局面,并使会议得以正常运作,从而达到预期目的。但若对债权关系不明确、案情复杂、又易发生争议的案件也运用“会议清欠法”,就难见成效。这是因为,债务人可能会为“债务人会议”设置种种障碍,如债务人拒绝到会,或者到会后使矛盾激化;另一方面,债权人也难以控制会场局面和保证讨债按照预期工作顺利进行。
(3)债务人总金额虽然较大,但众多债务人的平均债务数额不大的案件,可以运用这种方法。一般而言,债务人的负债额与其偿债能力呈反比。所以,对数额不大的债务,债务人一般具有偿债能力,则围而歼之,利用召开会议清欠债务的方法,以其便捷实用的特点更能在清结小额债务中发挥作用。但对债务人平均债务额较大的案件,仅使用围而歼之,利用召开会议清欠债务的方法,往往不能达到即时清结债务的目的。
以上是使用围而歼之,利用召开会议清欠债务的方法的一般情形。在催款实践中,债权人也可针对其他情形,有选择地使用本法,但不论适用何种情形,都应以“会议通知”能够送达债务人为限;否则,运用这种方法就无实际意义。
运用围而歼之催款计,借助召开会议清欠债务的一般程序如下:
(1)分析情况和制订召开“讨债会议”或“债务人会议”的总体方案。首先,债权人应登记债务,以确定到会的人选、人数和会议的规模;其次,债权人应在掌握上述情况的基础上,制订会议的总体方案。会议总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会议的宗旨;②会议的名称;③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期;④会议的主要内容和日程安排;⑤债权人参加会议的人选和人数;⑥债务人与会的人选和人数;⑦特邀代表的人选和人数;⑧会务安排和其他事项等。
(2)印发《会议通知书》和《邀请函》。债权人应提前向债务人发送《会议通知书》,以让债务人作好充分准备。《会议通知书》应标明以下内容: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期;②应予到会的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③会议宗旨;④对债务人的具体要求。如标明“债务人因拒绝参加会议而应承担的相应后果。《会议通知书》应附有回执联单和复函要求;《会议通知书》应用挂号信发送,以免遗失;对附近的债务人,债权人也可派专人送达通知书。此外,如需邀请公证机关、工商银行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进行现场办公或解决纠纷的,债权人可向上述单位或部门送发《邀请函》。
(3)主持召开会议和实现会议宗旨。“债务人会议”即可由债权人主持,也可由债权人特邀或聘请律师或法律顾问主持。会议应讲求实效,切忌拖沓和空谈。此外,会议应避免“一言堂”,以免使债务人产生“逆反心理”。会议的宗旨是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为此目的,债权人应做好如下工作:①利用会议优势,以教育、动员、劝导等方式,向债务人发动“攻心战”,进而督促债务人自觉还款清欠;对个别的“钉子户”,债权人可辅之以“赔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震慑手段,以促使债务人趋利避害,负担偿债义务;②对愿意当场清欠的债务人,债权人应主动接洽和办理清欠手续,必要时还可邀请银行等部门现场办公,以协助办理清欠事宜;③对愿意承担还债义务,但暂无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应与其当即签订“延期还债协议”,并可邀请公证部门现场办理公证;④对仅能偿还部分债款的债务人,债权人也可办理还债手续;对所剩余债,债权人可有两种处分办法:一是对数额较小的余债,债权人可予以放弃;二是对数额较大的余债,债权人就应当立即与债务人签署“余债延期偿付协议”;⑤对发生争议或出现异议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或仲裁的方式平息纷争,或者债权人立即调查取证,力争当场确权;⑥对因故缺席的债务人,债权人可向其发送“债务人会议简报”和“催款公函”,以促使债务人及时清结债务;⑦债权人可以使用录音、录像、摄影、记录等方法,将会议资料保存下来,以便归档备用。
总之,债权人应努力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以围而歼之、召开会议清欠债务的方法,收获更大,除此之外,债权人在运用围而歼之、利用召开会议清欠债务的方法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债务人众多,且分布面较广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试用此法。具体做法是:①划片分类。即把相对集中在某一区域的债务划归一组,这样,众多且分散的债务人就被合并在若干小组。②分片包干。债权人组成若干清债小组,“承包”对某区域的债务人的清债工作。③一片一“会”。各清欠小组负责对本区域中的债务人施以“会议清欠债务法”。上述“分而治之”的办法,同样会使这种方法发挥效用。
(2)债权人不应把“债务人会议”仅当作“讨伐”债务的“战场”。否则,债务人已经“失衡”的心态可能转变为“抵触”或“敌对”的情绪,这将减弱围而歼之、利用召开会议清欠债务的功效,也不利于讨债方案的进一步实施。因此,债权人在主持“债务人会议”时,应注意方式和方法。例如,债权人既要以会议指挥者的身份向债务人,“发号施令”,又要以平等者的姿态同债务人对话;既要据理力争,又要“得饶人处且饶人”;既要坚持原则,又要随机应变;既要理直气状,又要避免“盛气凌人”等。只有这样,才能围而歼之,使利用召开会议清欠债务的方法得以顺利实施。
(3)债权人应注重“榜样效应”。债权人在“债务人会议”召开前,可对债务人进行摸底排对,对愿意还债而又具有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应动员其在会期中当场办理清欠手续。如果这部分债务人能够现场清结债务,这将产生“榜样效应”,从而使那些“犹豫”或“观望”的债务人感知还债的“大势”已经形成,进而自觉地还债清欠。
(4)对无故缺席而又拒绝还债的债务人,债权人应依法起诉,以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讨回债款。
从根本上说,围而歼之催款计的精要之处在于围,围后便于集中力量解决债务纠纷,快速有效地追回欠债。同时在“围剿”的过程中又有针对性的区分各种具体情况,兼顾不同债务人的实际偿还能力,从而使之彻底放弃抵抗,按照债权人的“指示”行动。围而歼之催款计,“围”是战略,“歼”则需要战术的配合,从而收到良好的催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