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广播电视新闻评论(高等院校影视传媒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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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广播电视新闻评论策划(2)

这次经历告诉我:道义、良心和责任,不仅能让我们无情地揭露社会上的假丑恶,道义、良心和责任同样也能让我们清醒地把握住每一个新闻事件,而不是盲目地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去迎合受众。我想这也可能就是那句“记者首先应该有高尚的人格”中的要义吧!

道义、良心和责任教会了我一个新闻学上的真理:真实是新闻的唯一生命![1]

关于真实性的具体含义,桑义燐教授认为有三个层次的内容。[2]

首先,从朴素直观的唯物论的层次上,要准确记述新闻信息的真相。新闻报道应当准确地反映新闻信息的客观存在,反映现象的真实,材料要准确无误。要“根据事实来描写事实”,要准确无误地记述各信息要素。准确反映新闻信息的真相,是新闻真实性的基础。著名记者约翰· 里德在谈到新闻的真实性时说过,记者要像一位有责任心的历史学家那样,严肃认真地对待事实,完全真实地记述事实。“我只使用那些我所亲身观察到的、经历过的历史事件的实录,以及那些有可靠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为真实的记载”,“务求把真实的情况记录下来”。事实证明,历史上那些成功的新闻报道,不仅是新闻信息的传播,有着舆论宣传的功能,而且具有历史文献的价值,就因为真实地记录了时代变迁,反映了历史的真实进程。

其次,从哲学认识论层次上,要准确揭示新闻信息的实质。新闻报道不能仅仅满足于表层的现象真实,要透过现象揭示出信息的实质,即信息本身固有的,决定信息性质、状况和发展的根本属性或主导方面。要揭示事物的内在联系与发展趋势,使受众不仅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不仅认识信息本身,而且能够从整体与事物间的联系和发展上认识信息,避免孤立、片面地反映,即新闻报道要力求深层真实。

再次,从宏观思辨层次上,要准确反映新闻信息的现实意义。前面两个层次的真实,仅限于反映信息本身的真实,而要做到完全真实,只是准确反映事实本身是不完备的。因为客观信息形成能够表现特定主题的新闻报道,是主体对客体复杂的处理过程。处理不当,也会导致失实,所以,还需要宏观思辨层次上的真实。主体对客体的处理,必须切合实际。对材料的解释,主题的提炼,结构的设置,表现手法的应用,必须保证信息准确真实,同客观信息相符。必须完全真实地揭示新闻信息在特定时间、特定环境下的现实意义,否则也会导致失实。

二、新闻评论如何“用事实说话”

作为态度表现,一个重要的内容是新闻评论。如果我们把媒体传播信息作为一个完整的过程来看待的话,那么,其评论应该是贯穿于这一过程的各个环节的。因为对于新闻事实的选择,是依据一定价值体系进行的,而评论正是同价值不可分割、相互关联的概念。所谓价值,是指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某种关系,是一种关系范畴内的客观存在。而评论则为价值的判断、评定,属于观念范畴内的精神活动,是主体对其所认识的客体表现的价值的反映。新闻评论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但新闻事实所具有的新闻价值只有通过评论才能被发现、被认知。现实中的某些客观事实、原始信息能够作为新闻被传播出去,正是因为传播者根据自己的情感、意志、体验、认识在内的价值观念和新闻价值标准对其进行判断和选择的结果。即通过评论,发现了其中具有作为新闻进行传播的条件,吻合了传播固有的价值观念,并具备某些新闻价值要素的结果。

要真正把握新闻评论的内涵,首先应该理清楚传播过程中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掌握了这种复杂关系,也就能够了解和认识新闻评论的存在状态了。一次完整的新闻传播过程中,连续运动着三组关系链:

新闻采写阶段:事实(元新闻)

记者 新闻稿件(输出)

新闻加工阶段:新闻稿件(输入)

编辑 新闻文本(输出)

新闻接受阶段:新闻文本(输入)

受众 新闻(输出)

整个传播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其主客体不同,主体对客体的要求不同,构成的关系也不同。在每一具体的传播阶段中,同一主体分别作用于两个不同的客体,主体对于不同客体的要求不同,所发生的关系与关系运动结果也不同。

在新闻采写阶段,记者作为行为主体,同事实(元新闻)之间呈现出两种不同层次的主客体关系:一是记者与事实之间的价值关系;二是记者与事实的价值关系之间的关系,即评论关系。前一种关系(价值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取决于价值客体(事实)满足价值主体(记者)需要的程度,是不以评论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后一种关系(评论关系)则要依赖于作为评论主体的同时又是价值主体的记者对其价值关系的现实结果或可能后果的认识与反映。作为未经报道、传播的事实本身,可能是具有某种新闻价值要素的,但在未发布之前,只有潜在的价值,还未作为新闻客体来满足受众主体的需要,需要记者对事实一旦作为新闻,与社会、受众发生关系,可能产生的价值进行超前预测。记者正是依据这种预测(评价结果)挑选新闻事实,最终完成新闻稿件写作的。新闻稿件是记者与事实之间的价值关系和记者与事实的价值关系之间的评论关系运动的结果,前者是间接结果,后者是直接结果。作为客体的新闻稿件与记者(主体)之间同样的呈现出两种不同层次的主客体关系:一是价值关系,一为评论关系。两种关系尤其是评论关系运动的结果———新闻稿件,对记者来说是一种输出信息,对新闻加工阶段的编辑来说则是一种输入信息。

在新闻加工阶段,作为输入客体的新闻稿件与主体———编辑之间也同样呈现出两种不同的主客体关系———价值关系与评价关系,在反映出客体价值的评价思想的指导下,媒体编辑将按照设想中的受众评价标准加工制作出的“准新闻”———新闻文本,输入信息渠道,从而完成该阶段价值关系与评价关系的转换。

在新闻接受阶段,受众的新闻接受活动强烈地体现出评价的特征,作为价值主体亦作为评价主体的受众的价值意识自觉或不自觉地指向新闻客体,展开对象性精神活动。同时,受众的评价结果,成为传者关注的焦点,因为新闻价值最终能否实现亦在此一举。评价不仅是一种传播活动,一个传播过程,而且是一种传播思想、传播行为的价值规范。新闻传播的每一个阶段都贯穿着评论活动,传播主体的价值意识、评价标准自始至终左右着传播过程。

早期的传播学研究曾将受众定义为“靶子”,在今天,新闻评论的对象不仅要指向社会,还必须包括媒体,即媒体应该成为新闻评论的“靶子”,按照人类生存发展的目标和人类社会真善美的价值取向,按照世界大同前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及媒体传播的基本规律和受众的共同的各别的需求来认识它、审视它、评价它和反映它。作为一种社会文化批评,新闻评论和媒体批评都要着眼于媒体及其产品的理论思考,所不同的是观察媒体及其产品的角度和研究媒体及其产品的依据。其差别在于,媒体批评是围绕大众传媒的本体层面和现象层面展开的专业性、学术性文化批评;新闻评论是建立在充分认识媒体及其产品在传播中的价值关系的基础之上的传播意义即文化意义的拷问,其核心是媒体及传播主体的价值取向。

从人类社会万事万物与人所构成的基本关系———价值关系切入媒体传播的内核,以价值标准来衡量和选择价值事实,体现了新闻评论这一主体性行为所蕴含的理性成分。作为一种自觉的、有意识的行为,新闻评论包含着评论主体对一定价值关系可能导致的后果的预见和推断。作为一种认识,新闻评论是评论主体的各种观念、意识综合的反映客观世界的活动及其结果。只有在评论的基础上,记者才可能对客观事实产生新的认识,萌发创造性实践的冲动,也只有在评论的基础上,人们才可能获得对传播媒体较为公正和客观的认识,促动自身从反映传媒向改造、修正和建设传媒提供思路。

新闻评论的功能不是传播事实,而是传播观点,就一篇新闻评论的内容来看,包含了观点和事实两个部分。“新闻评论用事实说话”指向两个层面:一是指向新闻评论的性质层面,即真实可靠;二是指向新闻评论的策略层面,即评论是依靠事实来完成的。事实在新闻评论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相同,概括来说,新闻评论中的事实有三种作用:第一,作为新闻评论的源起,一般放在新闻评论的开头部分;第二,作为判断的对象,即评论事件的事实层面;第三,作为论据进行评论。如果要对某一个新闻事件进行评论,并在评论的过程中形成观点,那么首先就要掌握这件事的基本信息,也就是对事件的事实层面进行了解。新闻记者必须就某一主题收集一些与可能的、最为适宜的事情相关的题材,还应以同样的方式寻找与突然发生的事情相关的题材。我们不应该专注于那些不确定的东西,而应该专注于隶属于我们的主题的那些事实,并且尽可能多地记下最接近事实对象的那些事实,因为“我们掌握的事实越多,就越容易进行证明”[3]。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一期节目《揭秘“健美猪”》中,通过使用大量的事实报道,详细揭示添加了“瘦肉精”的生猪是如何一路顺畅地进入到百姓餐桌上的。

案例

《揭秘“健美猪”》

从吃饱吃好,到现在吃得健康,人们的饮食观念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少吃油腻,不少人在买肉的时候都会选择瘦肉而不选肥肉,记者在江苏南京市场上发现,有一种猪肉卖得很火,因为和普通肉相比,这种肉看上去很瘦,几乎没有什么肥肉。然而记者经过调查发现,这种看上去很美的猪肉,背后却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

迎宾菜市场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市场,有一种瘦肉型猪肉十分畅销。通常情况下,普通猪肉皮下都有一层厚厚的脂肪,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肥肉。但是记者发现,这种猪肉却瘦得有些不同寻常,猪皮下面几乎没有肥肉。据屠宰户介绍,这种猪体形苗条、肌肉发达,他们行内戏称为“健美猪”。

“健美猪”之所以瘦肉多,是因为在养殖的时候,吃了一种特殊的饲料。那么这种饲料究竟有何特殊之处呢?记者前往“健美猪”的产地河南孟州进行调查。这里的生猪出栏后,一般都是通过经纪人进行买卖和调运。记者在谷旦镇和槐树乡的几家养猪场,发现家家都在养殖这种肌肉发达的“健美猪”。养猪户介绍说,要想把猪喂成“健美猪”,卖出高价格,就必须在饲料里添加一种特殊的白粉末。如果不加“药”的话,就没有人收。

据一名养猪户透露,这种所谓的“药”就是俗称的“瘦肉精”。国内外的相关科学研究表明,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肉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常见有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特别是对心脏病、高血压患者危害更大。长期食用,则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诱发恶性肿瘤。

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布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7种“瘦肉精”。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宰杀、销售此类猪肉的,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时至今日,据记者在河南省孟州市、沁阳市、温县和获嘉县的调查结果显示,使用“瘦肉精”在这些地方十分普遍。据养猪户透露,这种状况一般没有人管,即使省里或其他部门来检查,他们也会事先得到县畜牧局的通知。

养殖环节监管如此宽松,那么在贩运环节中,有关部门又是怎么监管的呢?

记者来到了沁阳市柏香镇动物检疫站,通过当地一名猪贩介绍,在没有购买和调运任何生猪的情况下,随便说了一个车牌号码,只花了200元钱,就买到了往南京调运120头猪的三大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五号病非疫区证明。优惠下来,每头猪的检疫费用还不到两块钱,另外还拿到150个耳标。

开票人坦言,不管从哪个地方调猪,不管运猪车是否过来真正接受检疫,他们这里都可以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相关票据。

充当介绍人的猪贩说,所谓的检疫不过是走过场。

在孟州市的一条乡村公路旁,记者正好碰到两名当地的动物检疫站工作人员在对运输的生猪进行检疫。只见其中一名检疫人员只是随便看了看,并没有对这批外运生猪进行“瘦肉精”检测。

正在这时,车上有一头猪突然死了。司机说,这种猪猝死的情况他们经常遇到,原因就是这种猪的“瘦肉精”摄入过多,导致四肢震颤无力、心肌肥大,最终心力衰竭而死。

根据农业部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但是当着这两名检疫人员的面,这头死猪被拖到路边当场宰杀。据运猪车司机说,宰了以后就可以卖肉了。

记者看到,在这头死猪的整个处理过程中,两名检疫人员始终不管不问。事后,其中一名检疫人员向记者透露,对于当地一些养猪户违禁使用“瘦肉精”的情况,他们很清楚,但是都不愿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