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领导者不可不懂的形象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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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领导者不可不懂的国徽礼仪

同国旗、国歌一样,国徽也是每个主权国家的重要象征与标志,由一定的形状和图案构成。世界上许多国家通常以立法形式专门对国徽礼仪进行正式的、明确的规范,以体现国徽的尊严。国徽礼仪是指在制作、使用国徽时必须恪守的规范。作为领导者,不可不懂下述国徽礼仪。

一、国徽的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于1950年6月18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届二次会议上通过,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准采纳,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国国徽由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穗构成,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

资料包

我国国徽的尺度

我国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通用尺度有三种:100厘米、80厘米、60厘米。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须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二、国徽的使用

1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2应当悬挂国徽的场所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3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的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县级以上地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4应当印有国徽图案的文书、出版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5国徽的其他用途

国徽还可以用于国家、政府缔结的条约、协定的火漆印。边界重镇及边境重要交通干线等界碑也使用国徽。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国际大赛时可以穿着带有国徽图案的服装。一些部门的制服也可以使用国徽。

三、国徽的维护

任何人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都应该认真地维护国徽的尊严,严禁以任何方式侮辱、滥用、错用国徽和胡乱解释国徽的含义。

在一切正式场合,均不得悬挂破损、污秽或不合规格的我国国徽。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被随意用于下列场合:【1】商标、广告;【2】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3】私人庆吊活动;【4】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