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六年,法又占领柬埔寨。柬埔寨虽非越南地,然法之势力,已侵入交趾支那之全部。越南人民大不平,常有刺杀法人之事;然越民不思卧薪尝胆,报复国耻,徒存暗杀之心,我甚无取焉。同治十三年,法受大挫于普(即普法战争),其相佛雷借外征以泄其忿,乃再侵越南,肆力狂扰,要求布教自由,开放红河,以及上流之矿山开采权。越王不能拒,因订约焉。夫所谓红河上流者,明明将进窥我云南,盖由海口经东京,出红河,而直抵云南矣,惜清政府当日未能抵制之也。其时法人与越南直接所缔条约如下:一法国公认越南为独立国,二河内及其他两地方为贸易场,三溯红河而上至河内,得自由航行之权利,四越南既为独立国,不得与他国有联属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