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清朝野史大观(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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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9章 拟谥之例

定例,臣下谥典,由礼部奏准后,行知内阁撰拟。旧隶典籍厅。咸丰初,卓文端公入阁,改归汉票签,令两侍读司之。凡奉旨给谥者,侍读遵谕旨褒嘉之语,得谥文者拟八字,由大学士选四字;不得谥文者拟十六字,由大学士选八字,恭请钦定。惟文正则不敢拟,悉出特恩。又咸丰三年,祁文端公面奉上谕:文武大臣或阵亡,或军营病故,武功未成者,均不得拟用“襄”字。见鲍康《皇朝谥法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