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制,文职五品以下不得悬带数珠;翰林院官,无所区别也。自雍正三年,御门听政,始派翰林、编检四人侍班。乾隆二年,以翰林班在科道前,科道挂珠,而翰林独否,不足以肃朝仪;特谕修撰、编检一体悬挂。后翰林不兼讲官者,例不侍班,均沿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