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清朝野史大观(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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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4章 裹足禁令

康熙三年,遵奉上谕: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官员会议,元年以后所生之女,禁止裹足。其禁止之法,该部议复等。因于本年正月,内臣部题定元年以后所生之女,若有违法裹足者,其女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兵民交付刑部,责四十板,流徙。其家长不行稽察,枷一个月,责四十板。该管督抚以下文职官员,有疏忽失于觉察者,听吏、兵二部议处在案。查立法太严,或混将元年以前所生者,捏为元年以后,诬妄出首,牵连无辜受害,亦未可知。相应免禁止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