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区域经济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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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我国区域经济政策的实践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区域经济政策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目前,已初步形成一个包括区域经济布局、发展、组织和调控等方面内容的政策体系。从我国区域经济政策的实践来看,按其不同的政策背景、政策目标和手段,大体上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区域均衡发展政策阶段、区域非均衡发展政策阶段和区域协调发展政策阶段。

一、区域均衡发展政策阶段

新中国成立前夕,我国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工业基础非常薄弱,地区分布极端不平衡。占国土面积不到14%的东部沿海狭长地带,聚集了全国70%以上的工业和交通运输设施,除武汉、重庆等几个沿江城市外,广阔的内地特别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近代工业几乎是空白。占国土面积68%的西南、西北和内蒙古,其工业产值仅占全国的9%。广袤的西部地区,不仅没有铁路,公路也极少,不少地区实际上处于与世隔绝或半隔绝状况。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遗留给我们这种工业分布偏集于东部沿海一隅的、具有鲜明区域二元特征的遗产,与我国人口、土地和资源分布极不对称,造成工业产地与消费地、原料地之间严重脱节。这既不适应新中国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要求,不利于地区间开展专业化分工协作,又严重影响广大内地的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这一时期,为了改变我国生产力布局极端不合理、不平衡的现状,并考虑到“冷战”时期“备战”的需要,中央政府在区域经济政策目标取向上,强调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的均衡化,采取了有助于内陆地区经济发展的区域“均衡发展战略”,并利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指令性计划来实现地区间的均衡发展。其主要政策手段有:①要求沿海发达地区上交高比例的财政收入,并对中西部财政入不敷出的欠发达地区给以财政补贴。如上海和江苏每年财政收入的85%~87%要上交中央;②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和布局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在“一五”至“五五”时期,国家对内陆地区的基本建设投资比重高于沿海地区。

“一五”时期,我国开始了以重工业为主、以中西部为重点的大规模基本建设,在苏联援建的156个成套项目中,内地和东北地区占到2/3;国家安排的694个限额以上工业项目中,有472个分布在内地,占项目总额的68%;在全国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中,沿海和内地分别占36.9%和46.8%。沿海和内地投资之比为0.79。通过“一五”的建设,在内地形成了一批像武汉、郑州、洛阳、西安、兰州、包头、哈尔滨、长春和成都等新的工业基地,增强了内地的经济实力,沿海与内地人均国民收入相对差距由1952年的28%下降到1957年的25.4%。但由于受当时国际形势的影响,也曾出现了忽视沿海发展的倾向。除辽宁、北京以外,沿海七省二市的投资只占全国的18.4%,致使上海、华北等老工业基地的作用和潜力远未得到应有的发挥和加强。针对上述问题,毛泽东同志1956年在《论十大关系》中,着重论述了沿海与内地的关系,强调要兼顾内地与沿海的发展。根据这一精神,“二五”计划提出在内地进行大规模工业建设的同时,必须积极充分地利用并适当地发展沿海各地原有的工业。然而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运动及其后的自然灾害打乱了这一部署,国家投资重点进一步向内地推移,沿海与内地投资之比下降为0.69。

20世纪50年代末期,我国和苏联及东欧国家间的关系恶化,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继续维持对我国的经济封锁。基于战备需要和考虑国防安全,从1963-1965年三年调整时期开始,包括“三五”和“四五”的计划制定和生产建设,都转向了以备战为中心,以三线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了内地工业的建设。三年调整时期,沿海与内地投资之比进一步下降为0.6;“三五”时期,内地基本建设投资占全国基本建设总投资的比重提高到64.7%,其中三线地区11个省区的基本建设投资占全国基本建设总投资的52.7%,使沿海与内地投资比率降到0.42的历史最低点;“四五”时期,内地投资比重稍有下降,沿海与内地投资之比上升为0.65。通过“三五”、“四五”和“五五”前三年在三线地区的巨大投入,经过新建、迁建、改扩建等方式,在三线地区相继建成近2000个大中型企业和科研单位,形成45个大型生产科研基地和30个各具特色的新兴工业城市,建成拥有全国1/3以上工业固定资产原值、以国防工业和机电工业为主体的庞大三线工业。

区域均衡发展政策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运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内地与沿海的发展差距。新中国成立之初,沿海和内地工农业总产值之比为7:3,而到1979年则转变为6:4,并在全国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然而,这一政策突出了对社会公平目标的追求,忽视了沿海地区的经济基础和劳动地域分工原则,违背了区域经济发展规律,造成投资效果不好,区域经济丧失活力,影响建设资金的有效积累和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提高。特别是“三五”、“四五”三线建设时期,由于片面强调“备战”需要,强调工厂布点要“分散、靠山、隐蔽”,要进洞,人为割断生产的有机联系,形成严重的“二元经济”格局,加之正值“文革十年内乱”,致使宏观和微观经济效益都较低下,资金产出率仅有0.27。在国家投资重点向中西部倾斜时,国民经济的重心并没有因此而西移。相反,东部地区仍是国民经济的“发动机”,一直提供了60%以上的工业总产值,即使在“三五”时期沿海与内地投资之比下降到0.42,东部地区仍提供了全国60%以上的工业总产值,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严重状况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据有关资料表明,1978年,东、中、西部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52%、31%和17%;人均GDP排在前五位的省区是上海、北京、天津、辽宁和黑龙江,除黑龙江外全部在东南沿海地区,而排在末五位的省区是贵州、广西、安徽、四川和云南,除广西外全部在中西部地区。

二、区域非均衡发展政策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改革开放前区域“均衡发展战略”实施中低效益的教训及资金短缺、物资匮乏、财政负担日益加重的国民经济状况,中央政府在区域经济政策目标取向上,逐步明确了以提高国民经济整体效益为优先目标,在梯度理论的影响下,将区域“均衡发展战略”调整为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重心由内地移至东南沿海地区,通过加快东南沿海地区的发展,以带动其他地区发展,迅速提高国家综合经济实力,使整个区域经济发展呈现出由东到西逐步推移的发展态势。为加快沿海地区的发展,国家采取的主要经济政策有:

(1)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向沿海地区倾斜。自1980年后,在全民所有制基本建设投资分配中,对沿海地区的投资比重逐步增大,这一趋势一直延续到1994年。

开放13个内陆边境城市、5个沿江城市和所有内陆省会城市(2)对沿海地区率先实行开放政策。中国的对外开放采取了慎重的、从点到面、由南向北、由东向西逐步推进的战略。开放主要是在外资准入和税收、金融投资决策权、外贸自主权、利用外汇审批权等方面给予优惠,从而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加速经济发展。一直到1991年才对内陆边境城市、省会城市和沿江城市实行开放。这一政策的直接效果,使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缘和亲缘优势的东部沿海地区在吸引外资,特别是港澳台资金上占据了绝对优势。1980-1994年,全国累计外商直接投资1300多亿元,其中88%投资在东部沿海地区。大量外资的集中流入迅速提高了沿海地区的工业技术水平。

(3)放权让利的财政政策使沿海地区受益较大。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地区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一直是以放权让利为主的。虽然这一政策使各地区都有所受益,但相比之下沿海地区受益较大。1986年后,各地逐步推行财政承包体制,由于沿海地区经济增长较快,其上交中央财政基数基本不变,因而留在本地发展的资金有较大增长。如上海的财政收入在1980年上交中央的比例为86%,到1993年已下降到55%。而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而言,虽然中央继续给予财政补贴,但其经济增长较慢,且中央补贴在财政收入中比例逐年下降,因而受益较少。加之,在地方财政承包体制下,形成了地方政府之间的经济竞争,这显然不利于自然环境和经济基础较差的中西部地区。

(4)在金融改革上也使沿海地区受益匪浅。国家对东部地区在金融领域的倾斜不仅表现在这些地区可以注入更多的信贷资金,而且更重要的是允许他们设立多功能的金融机构,允许外资银行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等,这些倾斜政策对加快东部地区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大量的政策倾斜势必导致强大的“回波”效应。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加强,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在生产要素报酬上的差异,导致中西部地区大量的资金、技术、劳动力不断流向东部地区,使得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分别呈现出“锦上添花”和“雪上加霜”两种截然不同的局面。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一方面放开制成品价格,另一方面又严格控制原材料价格。偏重于政策性亏损和原材料、能源工业生产的中西部地区,在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利益分配上形成明显的“效益漏斗”,而以加工工业为主的东部地区,则通过中西部地区源源不断地输送廉价原材料,使其经济效益得以不断提高。

以效率为中心的区域非均衡发展政策的实施,增强了沿海地区的经济活力,加快了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步伐,并由此带动国民经济总体水平和综合国力的迅速提高。1979-1994年的GDP、工业总产值和居民消费水平年均增长率分别比1953-1978年要快4.0、6.9和5.4个百分点。形成这一结果有诸多原因,但区域经济发展政策显然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由于这一时期倾斜政策片面追求效率目标,而忽视公平目标,导致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差距急剧拉大,区际利益关系严重扭曲,地区产业结构严重趋同,区际摩擦日益加剧等一系列区域性问题和矛盾,影响和制约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协调发展。伴随着1993年下半年开始的宏观调控,区域经济政策的调整也提到了议事日程。

三、区域协调发展政策的实施

1993年以来,针对区域非均衡发展政策实施过程中诱发的区域差距不断扩大等弊端,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开始将注意力转向解决公平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旨在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的措施。1995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建议》中,第一次把“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作为我国未来区域经济发展的总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专设了题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一章,强调要引导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并提出了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六大政策措施。

“十五”计划再次强调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合理调整地区经济布局,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它明确指出“西部大开发要从实际出发,积极进取、量力而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西部地区要“加快发展步伐,提高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中部地区“要发挥区位优势和综合资源优势,加快经济发展步伐”;东部地区要“在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中继续走在前列,有条件的地方争取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和改造”。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并提出了“五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2006年3月批准的《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五篇“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指出“坚持实施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形成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的总体战略。

这一时期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主题可以概括为重视统筹发展,缓解地区差异扩大,全面提高国民经济水平。而与之相匹配的区域经济政策工具,一方面在东部沿海地区继续实施优势区域发展政策,不断拓宽开放政策在其他领域的实践操作;另一方面,开始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政策。重视落后地区和衰退地区的经济发展,对西部、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以及中部地区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一)西部大开发政策

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西部大开发的地区规划,加大基本建设资金的投资力度、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金融信贷支持以及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等实施办法。其主要的政策工具包括:

(1)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①从2000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一部分财力,专项用于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②中央对地方专项资金补助向西部地区倾斜。③给予退耕还林还草补助。

(2)在税收政策方面:①降低或免征进入西部地区的内资与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②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③免征农业特产税。④免征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⑤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在金融信贷方面:①适当延长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期限。②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③增加农业、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④支持电力、天然气、旅游和生物资源合理开发等西部优势产业发展,对贷款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可以由商业银行总行直贷解决,贷款不纳入当地分行存贷比或限额考核范围。除了上述扶持政策以外,国家在教育、社会事业以及对外经济贸易方面也给予了政策上的支持。

(二)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政策

2003年,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全文在八个方面对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提出指导意见。其中,较为主要的是要求升级工业结构、发展现代化农业和第三产业、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转变资源型城市经济。同时,强调了相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创造条件。《意见》提出给予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协调发展政策包括:

1.在财政税收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①对历史欠税难以归还的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豁免。②对资源开采衰竭期的矿山企业,以及对低丰度油田开发,在地方具备承受能力的条件下,适当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③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④实施提高固定资源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扩大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

2.在投资政策方面,提出简化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项目审批程序。

①加大国债或专项资金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支持力度。②对重大装备科研、攻关设计要给予必要扶持,鼓励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国产装备进行技术改造。③农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环保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安排,要支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资源型城市转型。

200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对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含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2)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政策内容包括:对东北地区的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

2005年,国家发改委提出《关于发展高技术产业促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高技术产业的重要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截至目前,东北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个,其中辽宁省3个、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各2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5个,其中辽宁省3个,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各1个。

这一时期,推动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最重大举措可以说是扩大了增值税的折扣范围。以上在财政税收和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标志着中国政府在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协调发展政策的实施正式拉开帷幕。

(三)促进中部崛起政策

“十五”规划中明确指出:中部地区要发挥区位优势和综合资源优势,加快经济发展步伐。以主要水陆交通干线地区为重点,发挥中心城市作用,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经济带。巩固和发展农业,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加大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提高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

在“十一五”纲要中提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点推进现代农业化发展和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2006年2月中旬,由温家宝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中部崛起的若干意见》,并且传递出信息,该意见近期修改完将出台,这将是指导中部地区未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部崛起将进入“实战”阶段。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将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高技术产业及现代装备制造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在发挥承东启西和产业发展优势中崛起,实现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扶贫政策

“十五”计划中指出:“八七”扶贫攻坚任务虽已基本完成,但从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面貌,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继续加大扶贫力度,重点做好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的扶贫工作。坚持开放式扶贫,多方面增加扶贫资金投入,扩大以工代赈规模,支持贫困地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2005年,国家发改委制定出《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贫困和落后地区提供支援。为以工代赈的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监督检查和组织管理方面作出了明确的指示。

(五)财政转移支付

中央财政转移的作用就是调节地方财政的不平衡现象。根据中国各省级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标准差系数来考察这一时期财政转移政策相对于以往的政策发挥的调节性功能。

(1)所有年度的人均财政支出标准差系数都小于人均收入的数值,而且处在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内波动,说明经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以后,各地方财政在支出方面得到了平衡性调节。

(2)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各省级地区在人均财政的产出能力有所平衡,更有利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实施。所以,这一时期,人均财政支出标准差系数也发生了下降。

(3)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后,人均财政收入的标准差系数呈现上涨趋势,但人均财政支出标准差系数值基本稳定。这说明,在这一时期各地区的人均财政产出能力差距在拉大的同时,人均财政支出在中央转移支付的调配下呈现均衡状态,这也说明了这一时期的中央财政转移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六)国家直接投资

这一时期,中、西部地区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中央项目投资方面的比重逐年上升。其中,西部地区上升速度之快是最为明显的。此时,东部地区中央项目投资出现了大幅滑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也出现了缓慢下降的趋势。

从整体来看,这一时期的投资规模表现为:东部地区所获得的投资比重开始下降,西部地区明显上升,中部地区基本持平。但是,东部地区所获得的中央投资项目以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仍然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