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编经济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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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宏观调控法(17)

(二)审计权限

审计机关的权限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享有的权力。

1、审计权限的特征

(1)法定性。审计机关的权限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2)行政性。审计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审计机关行使的权限实行政权。

(3)专属性。审计机关的权限只能由审计机关行使,而且只能在审计监督过程中行使。

(4)广泛性。审计机关权限的内容广泛,种类较多。

2、审计机关权限的内容

(1)要求报送资料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

(2)检查权。审计机关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包括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有关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3)调查取证权。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包括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

(4)行政强制措施权。审计机关对于被审计单位的违法收支有权制止;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直接有关的款项。审计机关有权向社会或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审计结果。

(5)建议权。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三)审计程序

根据《审计法》第38~42条的规定,审计程序为下列内容。

1、组成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进行审计

《审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3、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法》第40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送达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4、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根据《审计法》第41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5、送达审计意见书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法律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1、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挠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关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4、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法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5、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6、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7、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诬告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审计人员的违法责任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节 统计法

一、统计法概念和基本原则

统计法是调整因国家统计机关行使统计职能而产生的统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数

统计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在有关搜集、整理、分析、提供、颁布和管理统计资料的统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为了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全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1987年2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二、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一)统计调查计划

统计调查,是指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为了特定目的,按照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的专门调查。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家通过统计调查所要了解和掌握的事情和问题。

按照统计调查级别的不同,统计调查项目拟订权的不同,统计调查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

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国务院审批的统计调查。

部门统计调查,是指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统计调查,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统计调查。

(二)统计制度

统计制度,是指根据《统计法》确定的各项原则制定的进行统计工作的标准和准则。为了保证统计工作的标准和准则,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在国家统计标准的基础上,指定补偿性的部门统计标准,但不得同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三、统计资料的管理和违法责任

(一)统计资料的管理

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二)法律责任

《统计法》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规定的职权的;违反《统计法》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的;违反《统计法》规定,未经核实和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

【引例解析】

依据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本案中,王某是工作1年后取得资格的,不合要求;而张某则因在4年前做假账被吊销资格,依据规定,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张某也不可能取得资格。此外,王某从事会计工作仅两年,被提升为会计主管也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