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哈佛逻辑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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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理论篇(13)

“好,您不要就不要。”理发师一边说,一边又嗖嗖几刀,把他的胡子刮下来,甩在地上。刮完之后,理发师拿出镜子让无赖看,只见镜子里的人脑袋和脸都刮得精光,简直就像个光溜溜的冬瓜。

这个故事里,理发师采用的手段是偷换概念,偷换了“要”的意义。那个无赖先说“要”,是指“脸上需要”,理发师却偷换成了“手里要”。之后,无赖说的“不要”是指“手里不要”,理发师却偷换成“脸上不需要”。当然,理发师是故意惩罚不懂逻辑的无赖,但其实他违反了逻辑学里的同一律。

同一律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不能混淆不相同的概念和判断。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思维总是跟自身同一,这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存在,更不会随某个人的主观意志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必然性和客观性是被人所认识了的客观存在。因此,正确的思维活动一定是遵循同一律的,违反同一律就会出现逻辑错误。

从概念方面说,同一律要求同一思维过程中所运用的每一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必须是确定的。把不同概念当作同一概念使用所犯的逻辑错误,无意识而犯的叫做混淆概念,有意识而犯的叫做偷换概念。例如,一位小伙子问自己的女朋友:“你总是要这要那,不怕人家说你是高价姑娘吗?”姑娘却不以为然地回答说:“怕什么,大诗人裴多菲都说了‘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价钱低了能叫爱情吗?”这位姑娘故意用“价更高”里的“价”去替换“高价姑娘”中的“价”,显然是在偷换概念。在具体思维中,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常常表现为同词换义或异词换义。

从判断方面说,同一律要求同一思维过程中所作出的每一个判断,其含义必须是确定、同一、前后一致的。把不同论题(判断或命题)当作同一论题所犯的逻辑错误,无意识导致的叫做转移论题,故意用某一论题暗中代替原论题的叫做偷换论题。如,汤姆说:“迪克,你批评别人往往简单粗暴,以后要注意点。”迪克却反驳说:“公民都有批评的权利,难道我没有吗?伟人都赞成批评与自我批评,难道你不赞成吗?”迪克的回答是在强词夺理,可以认为他是在“偷换论题”。

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在实际思维中往往表现为偏离中心、文不对题、避而不谈、答非所问甚至节外生枝、各执一端等。

法国某地一个律师家的狗偷吃了肉店里的一块肉,肉店老板决定去找律师理论。见到律师,老板便问他:“一只狗偷吃了别人家的东西是不是要这只狗的主人来赔钱?”

“这是当然的了。”律师随口答道。

听了律师的回答,老板高兴极了,马上向律师伸出一只手,说:“那么就请你付给我10法郎吧,因为你的狗偷吃了我店里的一块肉。”

“好,我同意。不过你必须先付给我15法郎的诉讼费,扣除我赔你的10法郎后,你还应当付给我5法郎。”

律师本来要赔钱的,可是经他这么一说,不但不需要赔钱,反倒要让受损害的肉店老板付钱给他。律师在这里使用的诡辩手法违反了什么逻辑规律?

提示:律师用的手段是偷换概念。

思维的对象要确定

某报纸曾登载了这样一段文字:“美术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大自然就像图画一样艳丽、壮美。人们美的外表、美的心灵、美的生活、美的世界也像画一样使人心旷神怡,陶醉在这优美的情境中。”

第一句“美术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当然是作者学美术的体会,而下文应该具体说明作者这一点体会。但是,作者在下文中却说了各种各样的美,如大自然的美、人们外表的美、心灵的美、生活的美和世界的美。美和美术有联系,但并不是一回事。列举各种各样的美,并不能说明“美术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这一段话最明显的错误就是文不对题。

从逻辑上说,这是思维的对象不确定的一种表现,也是违反同一律的一种表现。思维的对象要确定,是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的基本要求,而其中首要的一点,就是人们在进行思维活动的时候,要确定自己所想的是个什么问题,不要把这个问题换成那个问题。在表达思想的时候,当然也是这样。在上面的案例中,作者的思维活动没有针对预定的对象展开,而在提出了这个对象以后,马上就离开了这个对象,想到别的地方去了。这样,预定的思维对象完全落了空。

我们说文要对题,这里的“题”就是指预定的思维对象。如果不遵守“思维的对象要确定”这一规则,不但一段话有可能文不对题,而且整个一篇文章、一段讲话也有可能文不对题。如,某医院的注射室里张贴着一份《注射室消毒制度》,共有10条。其中有7条讲的与消毒有关,还有三条则与消毒无关,后者分别为“必须根据医生开的注射单注射”、“必须了解病人情况,进行必要的解释,消除疑虑”、“注射前要查对药名、剂量,检查有无浑浊、过期等情况”。这些规定本身没有错误,但是写到《消毒制度》里去,明显因文不对题而显得多余了。

《消毒制度》里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多余的话?从逻辑上说,就是因为制定者在考虑消毒制度的过程中没有保持思维对象的确定性,想到别的地方去了。这种逻辑错误可以叫做节外生枝,它不是完全文不对题,而是在一个思维对象提出后,并没有始终针对这个对象进行表述,有时想到别的地方去了。

一般来说,想到与主题根本不相干的地方去是不大可能的,那些离题的枝蔓往往与主干有某种关联。上述《消毒制度》中的枝蔓,就是因为它们和消毒同属于注射室的工作范围而被拉进去的。不妨再举一个例子,有一部介绍非洲部落的书稿,里面讲到非洲的土著民族是一个好客的民族。可是介绍的过程中,忽然由非洲土著人想到了美洲大陆最古老的印第安人,说:“印第安人也十分好客。”接着又大谈俄罗斯人、犹太人甚至爱斯基摩人怎么好客等等,生出了一大批枝蔓。

世界上的事物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联。思考一个问题的时候,适当联系到与此有关、有助于解决该问题的其他问题是有必要的,这不叫节外生枝。在这种情况下,要避免产生节外生枝的逻辑错误关键在于把握住由此及彼的界限。首先,我们要牢记和紧扣原来的思维对象,始终不离开这个立足点和出发点。其次,判断有关联的内容是否和原来的思维对象密切相关,并有助于理解和说明该对象。第三,必要的由此及彼应当适可而止,不要大做文章。

A:“ 我们今天就去一次书店吧,到明天,我们要买的那本书可能被卖掉了。”

B:“ 不,不可能被卖掉的。”

第二天,那本书没有被卖掉。根据这个情况,B就说:“看到没有,你还说它会被卖掉呢!”

请问:在这一争论中,A和B有无错误?如果有,是什么错误?

提示:同一律要求思维具有确定性是就同一思维过程而言的。所谓同一思维过程,是指同一对象、同一时间、同一关系。

自相矛盾者的窘境

古时候,楚国有个卖矛和盾的商人。有一天,他来到集市上大声叫卖,先是夸自己的盾说:“我的盾坚固无比,无论多么锋利的矛都刺不破它。”不一会儿,他又开始夸自己的矛说:“我的矛非常锐利,无坚不摧,无论多么坚固的盾都能刺破。”这时,有人质问他:“那么用你的矛去刺你的盾,结果会怎么样呢?”商人一时语塞,不知如何回答。

矛和盾是古代的两种兵器,矛是用来进攻刺杀敌人的,而盾是用来抵挡矛的刺杀保护自己的。“什么也刺不破的盾”和“什么也刺得破的矛”,是不可能同时存在的。显然,卖矛和盾的商人存在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这两个思想中必有一假。从逻辑上说,他违反了矛盾律,难怪被问得哑口无言。

矛盾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个思维或论辩过程中,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时为真。也就是说,对同一个对象的肯定和否定不能同时为真,必有一个断定是假的。矛盾律具有必然性和客观性,是人们对客观世界规律性的认识和反映。一个事物不能同时是且不是某物,不能同时具有且不具有某种性质,这在客观世界中是必然的。

从矛盾律的内容可以看出,矛盾律在逻辑上要求我们在同一个思维过程或论辩过程中,不能同时承认互相否定的两个命题是真的。也就是说,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同一对象的同一方面,如果两个命题具有矛盾关系或者反对关系,那么不能承认这两个命题同时为真。如果违反这一要求,就会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如,我们不能用“本地人”和“外地人”去指称同一个人,也不能用“自杀”和“他杀”同时断定某人的死因。像这种明显的逻辑矛盾,在实际思维中容易避免,但在日常生活中却经常会出现一些比较隐晦的逻辑矛盾,在实际思维中须格外注意。如,孪生三姐妹个个出落得如花似玉。其中,“孪生”即双胞胎,与“三姐妹”相矛盾。

矛盾律的作用主要在于保证思维的无矛盾性,即首尾一贯性。无矛盾性也是正确思维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无论何时何地,对待何种问题,如果不能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保持思维的无矛盾性,那么,就不能正确地认识现实。

从建立科学体系的角度看,任何一种科学理论,如果包含有逻辑矛盾,那么,这一理论即使不是难以成立,至少也是不够科学、严密、可靠的。矛盾律也是揭露谬误和反击诡辩的有力武器。谬误和诡辩往往会在貌似正确的假象下掩盖错误的思想和无效的表述,这些错误的思想和无效的表述中就包含逻辑矛盾。尤其是诡辩论者,既想极力回避事实又无法完全不顾事实,于是他们就常对同一个事实时而承认时而否认,或者表面上肯定实际上否定,以致不可避免地陷入自相矛盾中。这时,运用矛盾律指出其思想首尾不一贯的地方,就能作为一种重要的反驳方法有力地揭示谬误并驳斥诡辩。

矛盾律虽然是正确思维和有效表述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也必须指出,它跟同一律一样,也只能在思维领域中起作用。因此,我们在运用矛盾律的时候,还应该做到以下两点:

1.严格区分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辩证矛盾是由两个对立面组成的统一体,它存在于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切事物以及人们的思维之中,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辩证矛盾可以笼统地分为现实存在的矛盾和思想体系间的矛盾,其中,现实存在的矛盾是客观事物自身固有的矛盾,即事物自身所包含的对立面的斗争和统一。辩证矛盾的这两种矛盾都是客观存在、不能避免的,因此,辩证矛盾不能像逻辑矛盾那样可以人为地加以排除。而逻辑矛盾是人在思维过程中违反矛盾律造成的,它不仅可以加以避免和排除,而且必须加以避免和排除。由此可见,我们不能将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