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百姓不缴糊涂税:财税专家汪蔚青的税务普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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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个人所得税,我们每天都要缴(7)

首先,从文件名就能看出这是一个加强征收管理的公告。由于实体经济的普遍滑坡,各地上半年税款征收指标的完成情况都不怎么理想,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负增长。于是,各地税务机关为了完成征收任务,各出奇招,其中所有税务机关都会采取的措施就是加强征管。合肥地税局的这个公告只是众多有关加强征管的文件中的一个,本来并不可能引起那么强烈的反响。可是,为什么它就引起了这么大的轰动,公众的认识与税务机关的本意为什么会产生那么大的差异?税务机关只是要加强征管,而公众却认为是向农民工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呢?

相信大家知道,我国的立法机关就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开征新税种、扩大旧税种的征收范围、税率等,前者是立新法,后者是对旧法进行修订。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不是税务机关有权限能自己做出决定的。就拿在上海和重庆试点的房产税来说,即便我国已经实行了几十年的房产税,但之前都只是对企业征收,这次要扩大征税范围,向个人开征,就不是上海市或重庆市的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决定的。因此,大家可以掌握一个技巧,只要看发文单位,就可以大致知道这个文件的层级,是立新法、改旧法,还是执行人大、国务院或各级地方政府已有的决定。

我们继续看合肥地税局的这个公告,第一条就很清晰地界定了这个公告要加强征管的是在合肥市以各类形式承包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个人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这些个人承包人按照承包协议,取得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成果按照“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当然,税务文件首先是法律,其次由于使用了专业术语,有不少人并没有看懂这个公告的第一条。而这第一条,恰恰就界定了这个公告的管辖范围。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征收项目中,除了普遍了解的“工资、薪金”所得,还有一类是“承包、经营所得”。有些自然人承包一个店铺、一家企业,他的所得和很多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一样,需要按照承包经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某人被企业正式录用,并为其缴纳劳动保险,则企业给他的所有报酬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按这个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某人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临时性提供劳务,则企业给他的报酬就按照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让我们思考一下,农民工的收入是承包所得吗?明显不是!

农民工如果与建筑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则其收入和我们的工资一样,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但绝大部分农民工是没有与建筑企业签订协议的,因此,他们的收入应该属于劳务所得。可是无论怎么看,农民工的收入也靠不上“承包、经营所得”。因此,合肥市地税局的这个公告,加强征管的是建筑工程包工头们的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对农民工的。

不过,我国法律规定过农民工是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吗?

有些人认为,农民工的收入很低,又不稳定,因此不应该向农民工征税。可是,收入低的不只是农民工,城市中众多的房奴,虽然拿着看上去不错的收入,可是在面临巨额房贷的压力时,还得挺着腰杆承受孩子进口奶粉的钱、各种教育开支、看病的医疗开支等,其生存压力并不比农民工小。房奴们也都是纳税人,为什么农民工就不应该缴个人所得税?

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是两件事。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同时也有享受作为纳税人应有的权利。虽然我们对拥挤的公共交通、严重的城市污染问题表示不满,对上学难、就医难表示愤慨,可这些都不能构成我们不缴税的理由。同样,农民工的家庭收入低,这应该通过修订税法,将个人所得税转为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说,因为这个原因,他就可以不缴税。

一直以来,我们总说西方国家是“法-理-情”,而我国是“情-理-法”。说归说,现在看一下公众对这件事情的各种说法,很明显就是把情放在了法前面。如同有人穿过红灯以后,回家教育孩子不要闯红灯一样,我们一直坚持着我们批判的,这也是目前公民意识的现状。

税务小贴士

保护弱势群体,并不完全是在物质上给予支持和帮助,固然这部分的需求目前是他们的第一需求。但是如同“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如果弱势群体想要改善他们的生活现状,则更需要掌握捕鱼技巧。让他们全面了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才是对他们最大的尊重。

幸运的人啊,要缴税

R是公司人事部负责人,每年年底都要负责筹办公司年会。

除了各部门的节目需要协调,他在预算和奖品设置的平衡上也伤透了脑筋。好在前几年已经有了一个很好的编外奖品顾问F,每次奖品的设置只要跟他沟通一下,基本上都能颇受好评。F能成为奖品“顾问”绝未偶然,他就像顶着小太阳的幸运星,只要参加的活动有抽奖的环节,他基本都能中奖,区别只在于奖品的价值,他抽到过数字电视,也抽到过一条毛巾。随着中奖次数的增多,他也更乐于参加各类年会,对奖品的设置也有了更多的认识。

R在跟F讨论过以后,决定今年买一堆各式各样的苹果产品,小到播放器,大到高配置的苹果电脑,奖品陈列区变成了苹果产品展示区。奖品抽出,F如愿以偿,得到了那台垂涎已久的苹果电脑。可是第二天上班,F接到财务部的电话,他抽到的那台苹果电脑的价格将合并到他本月的工资,扣个人所得税。F当时就义愤填膺,中了那么多回奖,包括参加外面的活动中奖,从来没有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去年在公司年会上副总抽中了一部手机也没扣税,今年怎么就要扣税了呢?他立刻拨电话给私交不错的财务总监K,K告诉他,财务部那位同事的做法是正确的。

按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取得的与任职、就业有关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都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人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些企业对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进行人为的划分,比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房贴、物价补贴、服装费、书报费等。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时候按照基本工资来计算,其他统统都不包括,这样一来企业的用工成本降低,但员工的长期利益却受到了损害。企业自己受益后,也会帮助个人做点个人所得税上的小文章。比如把车贴从发放现金改成购买交通卡,发票入账做出费用,然后每个月发交通卡;比如过年过节买卡或者礼品券作为福利发放;比如抽奖设置高额的奖品或者组织出国旅游等,因为这样能取得正规发票,于是企业做了成本,而个人也少交了税,两头得益。各种避税手法层出不穷。

K悄悄告诉F,这次抽奖之所以会扣个人所得税,缘于去年年底注册会计师进行年报预审时的一张抬头是个人的轿车发票。

公司在去年年中的时候,西南区一个业务总监费尽心思从竞争对手那里抢到了一个极大的单子,相当于西南区去年销售收入的一半。不但为公司贡献了巨额利润,也为公司进军西南市场奠定了战略性的基础。于是,集团公司高层经过讨论,决定奖励这个业务总监一部价值60万元的宝马5系轿车。购车的钱由集团公司出,产权记在业务总监的名下。这张开票日期在10月2日的发票在审计时,被注册会计师质疑,轿车的产权不在公司名下,公司怎么能把轿车做进公司的固定资产,还每个月在计提折旧?注册会计师还说,这笔业务的实质是给这个业务总监发放一笔奖金,指定他买一部价值60万元的宝马5系轿车,因此这笔奖金必须按照工资、薪金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代扣这个业务总监个人所得税。

接到财务部的汇报后,集团管理层经过讨论,认为不能让那位业务总监承担个人所得税,只能公司承担。于是,财务部经过测算,按照税后60万元的金额折算成税前的奖金数,为业务总监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同时,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未对去年年会中奖者代扣个人所得税提出了异议,于是今年的中奖者F只能自己缴纳个人所得税,领取那台苹果电脑。

K说,我国税法明文规定,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取得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的当月,与其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业务总监的宝马车也不是一定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如果集团购买了宝马车以后,产权登记在公司名下,只是按照职务需要配发给业务总监单独使用。这样一来,由于产权在公司名下,则公司可以合法地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同时业务总监在使用宝马车跑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道路建设费、保养费、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一系列用车成本也可以在企业合法列支。若产权登记在业务总监个人名下,即便私车公用,也会面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有人会问,那么业务总监在用车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事故,会不会给公司带来风险?这一点可以通过购买项目比较齐全、保额比较高的保险来解决。比如对于城市暴雨积水,相信很多车主会在下一次购买保险时增加涉水险。还有人想到,车登记在公司名下,万一业务总监跳槽,这车岂不是带不走?其实业务总监可以和公司签订协议,在一段时间后,以较低的价格购买这部宝马车。

而这部分钱,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作为奖励返还给业务总监。

税务小贴士

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像沙滩,而税就像水,无孔不入。如果不想被水淹,就应提前做好税收规划。

莫言的税生活

去外地出差,机场的书店里随处可见莫言的书。说实话,我已经很久不看比较沉重、有思想的小说了。莫言作为第一位获诺贝尔奖的中国作家,其作品也随之变得十分抢手。据说出版社委托印刷厂日夜开工加班印书,这也算是振兴了中国文学吧。

2012年的诺贝尔奖由于诺贝尔基金投资不力明显缩水。尽管如此,莫言依然获得了折合人民币750万元的奖金。虽然他戏言说,这笔钱只够在北京买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但这笔钱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绝对是一笔巨款了。同时,莫言获奖后,除了他的作品大卖,稿酬增加了,还有众多的企业和个人意图通过与新科诺奖获得者搭上线而抛出了各种各样的赞助。有人在微博上直接呼叫莫言:@莫言,有地产商想给你送房子,如果愿意,请私信我。除了房地产商,高调做慈善的陈光标也表示要将他位于北京的一幢别墅赠送给莫言。如果,我只是说如果,莫言接受了这些奖励或赠送,他需要就他获诺贝尔奖后的所有奖励缴税,该如何缴税呢?

其实这个问题不仅仅是诺贝尔奖获得者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012年的伦敦奥运会中,获得金牌的中国运动员回国后也面临和莫言一样的境况。还有中国网球2012年上海大师赛等赛事的获奖者,都面临着同样的税务问题。

笔者在《个税也有免费的午餐》一文中已经提到,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是免税的。因此,国家体育总局和各级省政府给予的奖励是免税的,但其他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给予的奖励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见,在莫言还没获得诺贝尔奖前,我国税法已经为他获得诺贝尔奖的奖金做好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准备。

若莫言因书大卖,获得了额外的一笔稿酬。根据我国税法,这部分收入须按照“稿酬所得”的税目征税,税率为20%,同时减征70%,实际净税负为14%。稿酬以每次出版和发表取得的所得为一次,对此,很多作家有不同看法。因为很多作家,特别像莫言这种写长篇小说的作家,勤快一点的一年才出得了一本书。

拿稿费却是一次性取得,虽然有个70%的折扣在,但是相对于11个月没有收入而言,这14%的税率并不轻。而且,不同于工资、薪金可以扣除社保、公积金等,稿酬相当于是全额缴税,这一点让全职作家们感觉有点累。

前面提到房地产商要赠送房子给莫言,假设莫言接受了,他就需要根据该房屋的市场价,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一次性偶然所得”20%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假设有企业邀请莫言做企业的形象代言人,为期1年,代言费为150万元,则莫言取得的代言费,按照我国税法,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目。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为20%,但是一次收入畸高的(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超过2万元),要实行加成征收。税法的具体规定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在2万元以内的,税率为20%。一次取得劳务报酬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一次取得劳务报酬超过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像年度的形象代言费,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性收入,所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代言收入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