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百姓不缴糊涂税:财税专家汪蔚青的税务普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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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个人所得税,我们每天都要缴(9)

再加上每位合伙人律师参加律协举办的培训,承担培训费1.3万元,依然低于每个合伙人律师的个人费用扣除标准,因此也均可在计算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至此,我们可以算出五位合伙人律师2012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A=(47.1+20-2.2-1.3-0.35×12)×35%-1.475=19.315(万元);

B=(39.25+20-2.2-1.3-0.35×12)×35%-1.475=16.5675(万元);

C=(31.4+20-2.2-1.3-0.35×12)×35%-1.475=13.82(万元);

D=(23.55+20-2.2-1.3-0.35×12)×35%-1.475=11.0725(万元);

E=(15.7+20-2.2-1.3-0.35×12)×35%-1.475=8.325(万元)。

请注意,这些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按照比例调整,一般是在年度汇缴申报的时候才要求做以上调整。每个月预缴申报时,按照律所会计制度先按比例分配所得,到年度终了,才能知道该合伙人共实现多少营业收入,发放的员工工资是多少,可以扣除的个人费用是多少等具体数字,才能进行最终的年度汇总清缴。

税务小贴士

其实不仅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也适用这个案例中的计算过程。合伙制企业是一种与法人制企业、非企业组织等都不同的企业类型,其在税法适用上的特殊性也让它有了更多的税收筹划空间。

律师如何缴个人所得税之聘用律师篇

既然作为合伙企业的律师事务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纳税人为每个合伙人律师,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律师事务所雇用的聘用律师,从所里取得的固定工资和收入提成,该如何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还是以A同学的甲律师事务所为例。该律所雇用了3位聘用律师X、Y、Z,约定每人每年固定工资为5万元,聘用律师可以按照60%的办案收入提成,办案费用自理。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80万元,其中X为30万元,Y和Z均为25万元。3位聘用律师均参加了律协举办的培训,各自承担培训费1.3万元,该笔费用未在律师事务所报账。本年度个人承担五险一金共0.9万元。那么,3位聘用律师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首先那每年5万元固定工资,肯定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除了固定工资,聘用律师的提供法律服务的营业收入提成也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法规定,作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个人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照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位聘用律师2012年实现80万元的营业收入,按照与律师事务所的协议,X、Y、Z可按照60%的比例分别提取18万元、15万元、15万元的收入提成。则这部分收入,需要在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与固定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那么从收入提成中扣除的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标准是多少呢?2012年年底刚出台的一个新文件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内确定。比2013年以前30%的比例上调了5个百分点。并且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虽然X律师2012年度共取得5万+18万=23万元的所得,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该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18×35%=6.3(万元)。同时X律师当年参加律协培训支付的1.3万元培训费,可以在支付当月一次扣除,当月不够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度以后月份扣除。因此,X律师当年度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18-6.3-1.3-0.9-0.35×12=10.3(万元)。则Y律师和Z律师当年度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15-15×35%-1.3-0.9-4.2=8.35(万元)。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负除了与所得的项目有关,同时与所得取得的时间有关。如果上述营业收入是3位律师在2012年度某个月一次性取得,则这部分收入就会面临一个极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极端情况须适用最高税率45%。所以,从个人所得税筹划的角度来说,笔者建议,由于聘用律师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征收,因此需考虑在整个年度内均匀地取得营业收入,就很可能使全年所得适用一个较低的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以X律师为例,18万元收入提成在一个月取得,和分摊到12个月取得,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会相差近1.9万元。

律师事务所除了合伙人律师和聘用律师,还可能会有兼职律师。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营业收入所得,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在支付兼职律师收入提成,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能像对聘用律师那样扣除税法规定的每月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而是要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在七级超额累积税率表中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老外缴个人所得税,超国民待遇何时休

很多人都知道本杰明·富兰克林,因为百元美钞票面上那位长着睿智的大脑门的老先生实在太有人缘。他在200多年前还说过一句名言——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的。老外们都知道交税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痛苦,而且他们的纳税意识似乎比我们国人要“高”出那么几点。这是为什么呢?

答案是税制和征税方式不同。西方很多国家的员工每个月拿工资时,或按照适用的税率先交税,或按去年交税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税,到年底再拿着一沓票据和税单进行一系列复杂计算,然后确定本年度最终是需要补税还是可以退税。由于交税的时候并没有太多的扣除数,因此年底退税的情况占大多数,这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让一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率高达98%以上,并不是因为那些居民有很强的纳税意识,都愿意交税,而是因为每个月税缴多了,如果年底不申报就拿不到国家的退税。要钱的积极性当然比交税的积极性来得高,这很容易理解。那么,老外到中国来,与我国居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有什么差异呢?我用个故事来说明。

美国人E和他的中国朋友H投资了一家贸易公司E&H,股权各50%,二人自己管理。E在中国的第一年,到了4月份,他拿了一个巨大的信封,里面是各种单据,他请H帮忙找税务师计算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件事后来成为我们谈中国和其他国家税制差异时经常性的谈资。

随着时间的推移,E了解到他的收入中有哪些需要在中国缴税,哪些是可以免税的。比如中国居民工资、薪金的免征额是2000元,而E的免征额是4800元。春节时有些外地朋友回老家过节舍不得买全价机票,用扣税后的工资买一张车票。而E在中国的出差补贴和探亲费(一年两次)都是免税的,用合法票据实报实销。中国员工及其家人学习外语的培训费要用税后的收入去支付,而E参加合法的培训机构的语言培训费、子女在我国就读的教育费都是免税的(无论是小学还是大学),凭发票可以报销。还有诸如管家费(房屋维护费)、房屋、汽车变卖损失补贴、服务期满回国安家补贴、提前退职工资、境外社会保险费等统统都是免税的。

在CPI持续走高后,E&H为维持员工队伍稳定,保证员工的生活质量,在扣缴了社保之余,还为员工购买了商业性养老保险和其他人身保险,但财务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将中国籍员工的这部分商业保险金与其他工资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E的个人人身保险是免个人所得税的。在E的免税清单中还有比较人性化的一条: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免税。而针对中国员工工资规定免税的是那些已不见踪影的副食品补贴、独生子女费,其他诸如中秋节发一盒月饼都要折现之后交税,至于搬家、洗衣服都是员工自己的事。

年底财报出来一看,公司税后赢利100万元,H按照股息、红利20%的税率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然后取得了40万元分红。E到手是50万元,这是因为我国税法明文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他的分红是免税的。H算了一笔账,他们两个股东的工资、股份比例都是一样的,同样辛苦了一年,但H到手的年税后收入只有E的三分之二还不到。

E在中国的幸福指数极高,他的吃穿住行中,有相当比例的开支可以用发票实报实销,个人的股息、红利也是免税的。就个人所得税负担而言,他工资的含金量要比绝大多数中国员工工资含金量高得多,难怪他愿意定居中国不肯回国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对国人是分类税制,而对老外采用的类似于综合税制,因此老外的一些个人生活开支几乎都可以税前列支。笔者以为,不患其寡,患其不均,在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基本取消的今天,是否可以让我国居民享受一下老外的超国民待遇,在个人所得税改革时让这种待遇变成普惠制的阳光,照耀在所有中国人的身上?

税务小贴士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出台时间是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一般的法律法规都会滞后于经济现象,而个人所得税法是为数极少的提前通过人大立法的一部税收法律。其出台的原因,笔者在《个税也是80后》一文中已经阐述,是由于20世纪80年代初刚开始改革开放,外资逐步进入内地,而随同外资一同入境的外籍高管在中国境内的高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很快成为亟待解决的税收问题,为此,人大立法出台了实行至今的个人所得税法。那时国内居民收入远低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征额,因此当时的个人所得税法主要规范的是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并对当时的外籍个人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内居民收入逐年提高,而当时税法未给予国人同样的税收优惠。出于税收公平性的考虑,这种外籍个人税收上的超国民待遇,应该与国人税收待遇尽快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