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医学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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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生命科学与伦理选择 (1)

引言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遗传工程为基础的生命科学取得了惊人的进展,以人工的手段干预和控制人的生育、死亡以及生命的过程,使人类对自身的认识不断深化和前进。然而,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高新技术的应用在带给人们新的希望、创造出生命奇迹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伦理问题和伦理困惑。只有坚持人道主义精神,作出恰当的医德选择,才能保证生命科学的发展方向,以及为人类造福的目标。

第一节 人的生命伦理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人类在生命科学领域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不仅可以安全地制止妊娠,而且可以根据需要,在人为的干预下培养出自己想要的婴儿。技术的发展和完善并未阻止人类对自我存在的哲学思考,有关生命问题的争论从未平息,不仅存在于对生命的确定、对生命的态度上,还存在于生育控制和生殖技术上。

一、人的生命伦理概述

作为宇宙间最神奇现象的人类生命,一直受到人们密切的关注,并怀着极大的兴趣对其进行研究。尽管如此,人类对生命的了解和认识还存在许多空白,对生命的确定,生命的价值还存在不同的看法,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一)人的生命的含义

什么是生命?这是医学与哲学中一个古老的问题,也是-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去研究,因此,关于生命的定义也很多。

《新大英百科全书》和我国的《辞海》都从生物学意义上给过定义,恩格斯也曾认为"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本质上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的自我更新"。这些定义尽管有它的科学价值,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局限性。

人具有自然和社会两种属性,人的生命也可分为生物学生命和人格生命。人格生命主要是指具有自我意识、自我控制和自我创造能力的个人活动的存在,即以生物学生命为基础,具有感觉、思维、情感和意志等功能,并能自身同一的处于活动过程中的主体、自我。生物学生命是人格生命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只有人的生物学生命发育到一定阶段,即产生自我意识时才形成人的人格生命。人格生命更能反映生命的本质意义,是人最本质的特征。因此,现代生命伦理学的定义是:"人的生命是自觉和理性的存在,是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

(二)人的生命的确定标准

从人具有的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角度看,人的生命的确定标准有生物学生命和社会学生命两个标准。

1.生物学标准

人的生物学生命是指属于生物分类中脊椎动物门、哺乳类、灵长目、人属的有机体。这个有机体是至今生物进化的顶峰,具有一系列不同于其他物种的器官、组织、细胞、DNA和RNA遗传物质等形态结构及功能的特殊系统,拥有一套不同于其他物种的独特的基因结构、遗传物质。

2.社会学生命标准

人具有自我意识以及和外界社会沟通与交流的能力,即具有社会学意义上的生命。人的社会学生命的本质是意识和自我意识。人的自我意识不是从受精卵开始,而是在生物学生命发育到某一阶段,在离开母体,特别是和社会接触后才逐渐形成的。由此可见,人的生物学生命和社会学生命是人的属性不同的结果,产生有先后。

3.人的生命的起始标准

关于人的生命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一直存在着争议,也是当今医学伦理学关于生命问题讨论的焦点,尤其是在计划生育和提高人口质量已成为世界性的重要任务之时,备受关注。生殖与生育控制技术高度发展,人的生命及个体人权从何时算起,已成为具有法律意义和道德意义的问题。

关于生命开始的时间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个体-生物学标准。这种标准强调人的生物学存在,确定以怀孕的不同时期和胚胎发育的不同阶段作为生命的开始。在具体时间的划分上分为早期说、晚期说和全期说。

第二,承认-授权标准。这种观点认为,生命的开始必须以胚胎发育到可以离开母体而存活为前提,同时,由社会授予婴儿以权力。以胎儿的生物学存在为前提,强调从人的社会属性把握生命的起始点,这是正确的。但过分强调人的社会性而无视胎儿、新生儿自身的生命权利,可能会为父母的溺婴、弃婴行为打开方便之门。

第三,复合标准。该标准强调以生物学生命为基础,以人格生命为标准。因此,从复合标准来衡量,受精卵、胚胎、新生儿是人的人格生命的必要准备和前提,但不具备广泛的社会道德地位。

在以上三种不同的标准中,复合标准相对比较合理,它既克服了个体-生物学标准的缺陷,有利于控制人口数量和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同时又克服了承认-授权标准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避免亲属承认标准所导向的弃婴的危险,防止生物学研究中把胚胎和胎儿生命物化的倾向。

二、生命价值伦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围绕如何认识人的生与死、如何处理人的生与死的问题,形成了不同的认识,由此,产生了生命神圣论、生命质量论以及生命价值论等不同的观点。

(一)生命神圣论

1.生命神圣论的含义

生命神圣论是强调人的生命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生命价值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应无条件地保存人的生命;不惜任何代价维护和延长生命;一切人为终止生命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不允许对人的生命和死亡有任何触动和侵犯;不允许对人体有任何改变和修补。

古今中外的伦理思想对生命神圣论都推崇备至。从中国古代《黄帝内经》所述"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到孙思邈名作《千金要方》的"人命至重,贵于千金";从儒家"天地之性人为贵",到佛家宣扬的"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从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的"生命是神圣的,因此我们不能结束自己的生命或者别人的生命",到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拉训诫"谁杀死自己就是对上帝的犯罪......";从《希波克拉底誓言》承诺"决不为妇人施堕胎术",到1948年《日内瓦宣言》约定"即使在威胁之下,我要从人体妊娠的时候开始,保持对人类生命的最大尊重,绝不利用我的医学知识,做违反人道原则的事"。纵观人类道德发展史,生命神圣论是传统医学道德,乃至社会一般道德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这条原则至今仍在发挥其作用。

2.生命神圣论及其伦理意义

生命神圣论是历史上出现最早的生命价值观念,它在动物本能基础上和社会风俗中逐渐形成,并在社会道德意识中不断发展。

生命神圣论的提出首先源于人的生存需要。生存的最基本的前提就是人体正常的生理运转和新陈代谢,人体各种器官、组织等的健康。否则,再丰富的物质和精神财富都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对人来说,生命最为宝贵。基于这种认识,在对待人的生命问题上自然而然地就形成了生命神圣论的伦理观。

生命神圣论的提出还根源于医学职业的性质。医学诞生于人类的追求和渴望之中,自诞生之日起,始终以维护人的生命、增强人的健康为己任。医学职业的这种特殊性与生命神圣伦理观一脉相通,为生命神圣伦理观在医学职业范围内的广泛运用提供了最适宜的条件。只要人类生存的欲望不变,就不会放弃对生命的追求,生命神圣的伦理观就不会消失,尊重人的生命就将是医学道德的永恒法则。

生命神圣论观点对人类争取自由、平等及珍爱生命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伦理学中反映出重视生命、关心病人等思想,这有利于人类生存与发展,有利于种族强大、民族繁衍和社会进步。重视生命、珍惜生命的观点,深刻地影响着医学科学发展,也是促使一代代医学家努力进取,探索生命,维护健康的强大精神动力。

3.生命神圣论的局限性

生命神圣论把生命神圣化和绝对化,片面强调人的生物学生命的存在价值,势必导致对生命数量的偏重而对生命质量的忽视,一方面不利于计划生育及医学科学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另一方面为了维持或延长生命质量低下的生命,不惜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从而影响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影响医学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生命质量论

1.生命质量论的含义

生命质量论是以人的自然素质的优劣高低来衡量其生命存在的自身、他人及社会价值的一种理论观点。生命质量论强调人的生命存在的价值,是应医学模式转变和现代生物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理论观点,是在生命神圣论的基础上对生命伦理问题的进一步认识。

2.生命质量的标准与判定

生命质量论认为人的生命质量有三个层次,即主要质量、根本质量和操作质量。生命质量的判定一般有三种情况:主体自我判定;代理人判定;第三方判定。

第一,主要质量。主要质量是指个体的身体和智力的状态,即能满足个体自身生理及生存的最基本需要,是一种低级的生命质量状态。这是区别一个正常人和非正常人的重要标准。这个标准把无脑儿、白痴、唐氏综合征等看成是非人。

第二,根本质量。根本质量是指生命的意义、目的,即体现自我与他人和社会的相互作用关系中生命活动的质量。参与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是构成人、社会人的根本质量所在。以这个标准判断,严重的脊柱裂婴儿、极度痛苦的晚期癌症病人与不可逆的昏迷病人等都因无法充当社会角色,生命质量就低或丧失了根本质量。

第三,操作质量。操作质量是指利用智商、诊断学的标准来测定智能、生理方面的人性质量。如果用智商来评价人性素质,那么,智商低于40者生命质量有严重问题,低于20者则不具备作为人的基本标准,而智商高于140者是高生命质量的天才。按照这个标准,一个人在社会生活和生产劳动实践中,若不具有普通人所具有的操作能力,或素质有严重缺陷,就是生命质量低下的人。

生命质量的判定由于主体的不同、视角的不同会有差异,甚至出现同一状态下判定结果的对立。

3.生命质量论的伦理意义

第一,标志着人类生命观念和伦理观念的转变,提升了人类的认知水平,摆脱了从繁衍和维系生存的生命低层次状态,使人的生命状态提高到了新的层次。

第二,标志着医学伦理学理论和研究方法上的重大进展,使传统的生命神圣论和义务论从道德评价的动机善良标准发展到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原则,使道德评价由义务论向价值论转变,伦理学有了新的发展空间。

第三,为人们认识与处理生命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特别是在医学领域为临床救治中的许多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为是否延长、维持、结束或挽救人体生命提供了依据;对长期以来困扰生与死的权利与选择问题提供了新的标准和理论依据;为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措施增加了科学的根据。同时为卫生政策、新技术利用等也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生命质量论也有不足,它只就人的自然素质来谈论生命的价值,忽视了生命质量与社会价值可能存在的不一致性。

(三)生命价值论

1.生命价值论的含义

生命价值论是以人所具有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来衡量其生命意义的一种伦理观点,是把生命的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作为衡量个体效益和社会效益尺度的一种伦理理论。

人的生命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即由生命质量所决定的生命的自我价值。外在价值是指如何把内在价值发挥出来,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价值。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密不可分,内在价值是基础,外在价值是内在价值的展现,二者通过人的社会活动统一于人的生命价值之中。

2.生命价值论的标准

判断生命价值的标准有两个因素,即:生命本身的质量与生命对他人和社会的意义。前者是前提和基础,后者是目的和归宿。判定人的生命价值要把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相结合,不仅重视生命的内在质量,更应重视生命的社会价值;不仅重视物质价值,更应重视精神价值。生命价值论主张对生命素质好,对社会贡献大,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多,生命价值高的人给予更多的权利。反之,不予重视和保护。